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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策金融論文范文:關于地方金融改革的政策法律空間初探論文地方金融改革的政策法律空間初探論文地方金改政策法律空間的理由緣起作為全國性金融改革策略的地方金融改革,隨著2012年4月溫州地方金融改革試點的啟動,漸漸向全國多個試點城市鋪開(周小川,2012)o在這一過程中,較為直接和現(xiàn)實的一個理由是,地方金改實踐者需要明確知道,在這一全國性金融改革策略中,國家給予地方金改政策法律上的空間有多大?雖然目前的地方金改都有一個類似總體方案的改革性政策法律文本,然而,地方金融改革,從文本中“直接”獲得這種“明確性”則不太可能。(周小川,2012)。改革往往必須在原有的政策法律框架剛性約束和改革性文本的模糊
2、甚至帶有點“曖昧”的指引的張力中平衡前進。在這一過程中,依據(jù)改革性文本的實踐既不能超越原有的政策法律框架,也不能用原有的政策法律框架“格式化”改革性文本的空間,忽視改革性文本的可能性。在這種情況下所進行的改革更多的是外圍性的,較難觸及改革的關鍵和實質。為了地方金融改革的實質性推進,也為了全國金融改革策略的實現(xiàn),地方金融改革的政策法律空間理由成為地方金融改革乃至全國金融改革所面對的重要和關鍵性的理由。明確地方金改政策法律空間的作用闡釋對于地方金改中的主體和實踐,明確地方金改的政策法律空間的重要作用體現(xiàn)為(見表1):第一,有助于地方金改的民間實踐者(金融機構和民間投融資人)獲得必要的安定感、產
3、牛?對政策法律基本的信任感,進而解除或緩解其后顧之憂。政策法律之所以能夠指引人們的行為,人們也愿意按照該指引而行為,其理由在于其給人們以預期,而這一預期產生是基于人們對政策法律存有安定感。人們對政策法律的安定感一方面取決于政策法律本身的確定性,另一方面取決于人們對于政策法律的確定性的理解(萊因荷德?齊佩利烏斯,2013)。地方金改的民間實踐者基于改革性政策法律文本和原有的政策法律規(guī)定指引的實踐,是以地方金改民間實踐者對這些政策法律存有必要的安定感和基本的信任感為前提。而明確地方金改的政策法律空間,有助于實踐者獲得這種安定感和信任感。第二,有助于地方政府在主導或引導地方金改中避開政治和法治的
4、雙重風險。地方政府在金改中的政治風險體現(xiàn)為,中央和地方分權格局下的地方政府“越權”行為;其法治風險體現(xiàn)為,政府與市場分治下的地方政府“侵權”行為。它們都體現(xiàn)為地方政府權力資源因此而喪失的可能性。由于當前的地方金改具有二元約束下的增量改革的特性,是不輕易對存量的體制進行觸動的(許經勇,2013),而地方金改又常常具有傳導效應,它會無形中與存量的體制競爭,甚至突破存量體制的底線。在地方政府主導或引導的金融改革中,這種二元約束下的增量改革與地方金改的傳導性之間的巨大張力,可能會給地方政府帶來以上所述的政治風險。而另一方面,地方政府為了完成金改的任務,基于效率的考慮,往往會對于市場進行過多的干預,
5、這些干預常常與市場經濟的法治原則和規(guī)則錯位,而出現(xiàn)對于市場的“侵權”,引發(fā)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甚至上訪,進而出現(xiàn)以上所言的法治風險。而明確地方金改政策法律空間有助于,界分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與市場在政策法律上的權力邊界,進而有助于地方政府在指導或引導地方金改實踐中避開或減少這兩類風險的發(fā)生。第三,有助于中央政府預測及測度政策法律的實施效果,進行有針對性的政策和立法調整。地方金改的政策法律空間雖然是揭示的地方的政策法律上的現(xiàn)實與可能。但從另一方面看,這種現(xiàn)實與可能是通過政策法律的制定、執(zhí)行、運轉過程中的合作與妥協(xié)的博弈,得以呈現(xiàn)。從政策法律的“受體”角度觀察政策法律,能夠更直接、更真實
6、地洞悉政策法律在現(xiàn)實中的實效、效率、效益等效果狀態(tài),為政策和立法的調整提供依據(jù),從而提高政策法律的針對性和有效性。第四,有助于金融市場化的發(fā)展。金融市場化的實質是金融的經濟要素的市場化配置和金融的權力要素的配置符合市場化規(guī)律的設置。金融市場化也是金改的中心任務。在金融抑制的制度背景下,金融市場化進程受到壓制,由此金融創(chuàng)新和改革也會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某種作用上看,金融市場化的程度也決定了金融創(chuàng)新和改革的程度。在目前集權式金融監(jiān)管格局下,政策法律空間對金融市場化顯得尤為需要,它可以為金融市場化發(fā)展提供政策和法律上的可行路徑。另外,從金融市場化的具體實踐角度,地方金改的政策法律空間還有助于澄清
7、地方金改中的玻璃門、彈簧門的政策法律上的理由、誤解及發(fā)現(xiàn)可能的政策法律上的破解路徑。第五,有助于洞悉地方金改這一制度變遷中路徑依賴的作用機理,進而為獲得現(xiàn)實的最優(yōu)制度選擇(而非抽象的最優(yōu))尋找改革的內生路徑。制度變遷中的路徑依賴一定程度上決定了制度選擇的次優(yōu)性。因而對于金改中的單純的制度構建,即使最優(yōu),其現(xiàn)實性、可能性是值得警惕的。地方金改的政策法律空間的分析中,可以通過揭示原有的政策法律和改革性的政策法律文本的現(xiàn)實與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