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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性侵害暨性騷擾處理與調查之困境與挑戰(zhàn)》由會員上傳分享,免費在線閱讀,更多相關內容在應用文檔-天天文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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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訂定,於2005年3月30日發(fā)布的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防治準則(下稱防治準則),意謂著我國性別平等教育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調查處理已進入了一個新的時代,惟各級學校在面對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調查處理時,不僅在「依法行政」的落實上,抑或基本觀念方面,皆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zhàn)。本文以下將透過筆者本身從參與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防治準則的起草工作、到擔任教育部性別平等委員會委員在第四小組(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組)的感想,乃至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處理調查的實務經(jīng)驗,就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防治之困境與挑戰(zhàn)
4、,提出個人的心得與觀察。在此應特別指出的是,玄奘大學的何慧卿老師就本文主題正從事相關研究,筆者亦曾接受何老師的訪談。本文論點亦受到何老師的研究成果的啓發(fā),亦承蒙何老師提供論文初稿供筆者參考,在此特別致謝。貳、法規(guī)之整合及法規(guī)之認知能力不足一、性平法、兩性工作平等法及性騷擾防治法三法在校園中的適用首先,由於性平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騷擾防治法三法在校園中皆有適用之可能性,惟三法既分屬教育部、勞委會及內政部主管,且除了性平法的處理機制較為明確外,其他兩法在欠缺強制學校應設置常設性的處理機制(例如依性平法所設
5、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下稱性平會)的情形下,不少學校往往不知如何「依法」處理兩平法及性騷擾防治法之事件。在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防治4政策及實際功能上,皆有鼓勵學校在相關辦法中明定以常設性的性平會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或性騷擾防治法惟兩平法或性騷擾防治法規(guī)範不足時,自有準用性平法及防治準則之必要。處理性別工作平等法或性騷擾防治法事件之必要。二、性平法與行政程序法的整合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防治工作主要是立法者將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及處理,在立法意旨上已將其視為行政程序法所稱行政程序,故如何正確解讀行政
6、程序法與性別平等教育法在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及處理程序中的「交錯適用」,即不應僅以性平法第30條第5項所稱之「管轄、移送、迴避、送達、補正」等規(guī)定為限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0條第5項規(guī)定:「行政程序法有關管轄、移送、迴避、送達、補正等相關規(guī)定,於本法適用或準用之?!沽韰⒁妳侵竟?,性別平等教育法對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之調查處理與行政程序法的交錯適用,「校園法律問題研討會」,靜宜大學法律學系主辦,2006年5月26日。。惟對於多數(shù)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者而言,不同法令間的交錯適用,正也是其沈重的負擔。三
7、、教育主管機關對法規(guī)解釋之立場不一由於教育主管機關內部對性平法業(yè)務涉及之單位眾多(以教育部為例,即有訓委會、人事處及申評會等),自然也導致對性平法及相關法規(guī)上適用上可能有不一致之處,多少亦造成學校之困擾。四、對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調查及處理程序認知不清目前教育部及地方主管機關雖已舉辦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調查人才之培訓及各種講習,但對於業(yè)務承辦人員、性平會執(zhí)行秘書等校內相關行政人員的訓練可能仍有待加強。且依據(jù)筆者的經(jīng)驗,縱使是受過專業(yè)培訓者,亦不代表在實務上即能順利處理,上述現(xiàn)象均可能導致根本未依法處理,或縱
8、依法但程序上亦出現(xiàn)重大瑕疵,諸如調查小組未合法組成(或對調查小組的功能認知錯誤)、未給予變更其身分之行為人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貳、相關人員觀念認知的問題不少學校仍存有「家醜不可外揚」、「怕麻煩」心態(tài),認為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會影響校譽,往往4以私下「喬」事、息事寧人的態(tài)度來取代依性平法處理、不願也不敢通報主管機關,其實容易衍生更多問題。再者,目前各級學校在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調查及處理方面,除普遍對處理程序仍有認知不清的問題外,亦普遍面臨專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