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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優(yōu)先債權的效力發(fā)展與協(xié)調》由會員上傳分享,免費在線閱讀,更多相關內容在教育資源-天天文庫。
1、公司訴訟理由是什么?物權優(yōu)先債權的效力 (三)債權說及其評析 債權說依據的主要理由是:物權請求權的內容是權利人請求特定的相對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以達到回復物權支配的完滿狀態(tài)之目的,而此種內容正與債權的性質一致,即請求相對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故物權請求權的性質就是債權或債權請求權?! ≌\然,物權請求權的內容是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而債權就是“特定之人(即債權人),本諸法律上之強制力,使他特定人(即債務人)為給付之一種人的關系也?!盵1]就此而言,物權請求權為類似于債權,但二者有如下之顯著不同(
2、參見本文第二部分之一,相關的理由此處僅作略述): 其一,物權請求權以享有物權為前提,債權請求權以享有債權為前提。債權人獲享債權,無論是法定之債還是意定之債,均不以對物的支配為前提,也不以對物的支配為目的。而物權請求權是基于對物的支配權受到侵害時為發(fā)生要件,并以回復對物的完滿支配狀態(tài)為目的?! ∑涠?,物權請求權是基于享有物權這一客觀事實本身而享有,即享有物權就享有物權請求權,凡物權人均享有物權請求權,無須再依賴于其他法律事實,而債權的享有須基于法律行為(如合同之債權)或事件(如不當得利之債權)或違法行為(如侵權賠償之債權)
3、。享有物權亦須基于法律行為(如買賣、贈與、繼承等)或其他法定方式(如征收、沒收等),但享有物權請求權則僅以享有物權本身為己足(當然具體行使的條件則另需妨害物權的事實出現)。所以,物權請求權與物權本身共命運,與物權不可分離,物權消滅則物權請求權消滅,物權轉移則物權請求權隨之轉移。債權可以讓與,而物權請求權不能單獨讓與。債權可以設立質押,而物權請求權不能設立。債權可因清償、抵銷、混同、免除債務、提存等多種原因而致消滅,而物權請求權僅因物權的消滅而消滅(當物權人對一個特定的相對人行使物權請求權,如要求其排除妨礙,相對人排除了妨礙
4、,就本次的物權請求權來說已經實現,但不能因此說物權人的物權請求權已經消滅,物權請求權可以反復多次發(fā)動)?! ∑淙?,物權請求權優(yōu)先于債權請求權得以實現。由于物權優(yōu)先債權的效力,基于物權的請求權相應地享有優(yōu)先于債權請求權。這主要體現在某些特別法規(guī)定的情形適用,例如在破產程序中,屬于他人的財產不得列入破產財產,而由所有權人行使取回權予以取回,實際上就是所有權人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它優(yōu)先于債權而受到保護?! ∑渌模餀嗾埱髾嗟膬热菰诮^大多數場合為要求相對人為一定行為,債權請求權的內容包括要求相對人為一定行為和不為一定行為?! ?/p>
5、權的客體在民法理論上稱為給付,給付的種類包括由債務人為一定行為和不為一定行為兩種,即所謂作為的義務和不作為的義務。而在物權請求權中,是由于相對人實施了妨害物權人行使物權的行為,物權人發(fā)動請求權后,一般只能由相對人采取積極的行為排除妨礙,盡管它也運用停止侵害這種方式,但發(fā)動物權請求權必須是已然發(fā)生現實的妨礙或潛在的危險,相對人僅僅停止侵害是不足以排除妨害的,停止侵害僅是排除妨害的前置性責任方式,但必須實施積極的作為方可達到回復物權支配權完滿狀態(tài)的目的,故物權請求權的內容主要是請求相對人為積極行為。僅在妨害預防請求權的極少數場
6、合才適用不作為的義務方式。 其五,物權請求權適用的消滅時效期限應比債權請求權適用的消滅時效期限為長?! 【C上,將物權請求權的性質視為債權是不妥當的?! ⌒枰赋龅氖?,盡管物權請求權的性質不屬于債權,但畢竟其與債權請求權有類似之處,特別是在內容與行使方式上更有相通之處,故在這些方面可適用債權的有關規(guī)定?! ¤b于區(qū)分物權請求權與債權請求權至為重要,這里對請求權的一般理論再贅數語。前已所述,請求權為民事權利之一種,實為近代民法之創(chuàng)造,羅馬法有人格權、身份權、親屬權、財產權、債權等概念,但在權利分類上尚未形成請求權的概念,權利的
7、保護機制直接委之于訴訟,而產生相應發(fā)達的訴權體系,至近代民法始創(chuàng)立請求權制度,故請求權“于法學上實為較新之觀念?!盵2]絕對權如物權、人身權、知識產權等有請求權,相對權如債權也有請求權,由此形成絕對權的請求權與相對權的請求權。絕對權的請求權又可分為消極的請求權和積極的請求權,前者系對于一般人之請求權,連續(xù)地、恒定地、不間斷地發(fā)生,其內容為要求不特定的任何主體不為侵害其支配權之行為,即不作為的請求權,后者則系對于特定人之請求權,只能在遇有他人違反不作為的義務、實施了侵害其支配權的完滿狀態(tài)時始得發(fā)生,但可反復多次發(fā)動,其內容為
8、要求特定之相對人作出排除妨害或預防妨害的行為,即作為的請求權。狹義上或通常意義上的請求權即指這種積極的請求權。絕對權這種積極的、作為的請求權的功能在于保護絕對權的完滿支配狀態(tài),這便是物權請求權。在相對權,也有消極的請求權與積極的請求權,前者乃基于債的不可侵性而使債權人有權要求任何第三人不為侵害債權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