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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華北水利水電大學文件華水政〔2018〕202號華北水利水電大學關于印發(fā)《華北水利水電大學教師教學工作規(guī)范》的通知校屬各單位:新修訂的《華北水利水電大學教師教學工作規(guī)范》已經(jīng)學校研究通過,現(xiàn)予印發(fā),請遵照執(zhí)行。特此通知2018年11月2日—14—華北水利水電大學教師教學工作規(guī)范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guī)范教師教學行為,增強教師教學工作的責任感,明確教師的任務和職責,提高教學運行效率,保證教學質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其他現(xiàn)行教學工作規(guī)定,結合學校
2、實際,制定本規(guī)范。第二條本規(guī)范適用于學校全體教師。學校教學及其管理活動受本規(guī)范約束。第三條教師應強化學術學風,嚴守學術職業(yè)道德,嚴謹治學精神,嚴肅治學態(tài)度,嚴格學術紀律,營造求真務實的氛圍。第四條教師應把教書育人、立德樹人作為神圣職責,遵循教育教學規(guī)律和學生成長規(guī)律,關注關心關愛學生,尊重學生人格,構建和諧師生關系,著力培養(yǎng)基礎知識深厚、具有實踐能力和創(chuàng)新能力的高素質應用型人才。第五條教師應加強師德師風建設,模范遵守教育部《高等學校教師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和學?!稁煹聨燂L規(guī)范》,做到自尊自重,舉止文明,禮貌待
3、人,坦誠寬容,堅持真理,依法執(zhí)教,自覺學習,因材施教,傾情教學,開拓創(chuàng)新。第六條教師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所賦予的權利,履行相應的職責和義務?!?4—第二章任課教師資格與條件第七條任課教師應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掌握教育教學理論,熱愛教師職業(yè),專業(yè)知識深厚,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證書。第八條學校實施教師教學技能崗前培訓制度。新引進教師和非教學單位調入的教師,應參加學校組織的教學技能崗前培訓。博士和引進非教學單位高級職稱人員的培訓周期為半年,碩士和引進非教學單位中級職稱人員的培訓周期為1年,其他人員培訓
4、周期為2年。前款中的教師在所屬單位指定的指導教師指導下,接受教學實踐和教學過程嚴格訓練,學校檢查驗收通過后,取得任課資格。第九條學校實施教師在崗再培訓制度,對連續(xù)2個學期教學質量綜合評價差的教師,實施教學技能在崗再培訓。再培訓人員在所屬單位指定的指導教師指導下,進行為期半年的全程教學實踐,學校跟蹤教學質量綜合評價,綜合評價通過的,繼續(xù)擔任主講教師。第十條學校實施教師停課再培訓制度,對在崗再培訓未通過教學質量綜合評價跟蹤檢查的教師和3年內累計4次教學質量綜合評價差的教師,實施停課再培訓。停課再培訓人員在所
5、屬單位指定的指導教師指導下,進行為期一年的全程教學實踐,學校跟蹤教學質量綜合評價,綜合評價通過的,繼續(xù)擔任主講教師?!?4—第十一條學校實施教師退出機制,教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轉入非教學崗位或者學校人才交流中心:(一)經(jīng)過停課再培訓,仍未通過教學質量綜合評價跟蹤檢查的;(二)對教學工作不負責任,多次出現(xiàn)教學差錯或者教學事故,學生強烈不滿的;(三)學術水平低,教學中多次出現(xiàn)科學性或者常識性錯誤,難以勝任教學工作的;(四)在教學過程中,政治思想或者道德品質方面有嚴重錯誤或者不良言行,不能為人師表的;(五)
6、拒絕接受教學任務的;(六)其他不適宜承擔教學任務的。教師退出教學崗位,由所在學院提出書面申請、學校教務處呈送校教學指導委員會審議、校長辦公會議審批。第十二條學校非教師系列人員要求任課的,經(jīng)課程所屬教學單位考核合格、參加學校教學技能崗前培訓、通過學校檢查驗收,在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證書后具備任課資格。第十三條聘任校外具備教師資格人員任課的,由課程所屬教學單位組織考核合格后提出申請,并提供外聘人員相應證明材料,報學校教務處審核,主管校長審批同意后,取得任課資格。第十四條—14—聘任校外不具備教師資格的人員一
7、般不得主講理論課程,可以指導實踐教學環(huán)節(jié)。申報程序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辦理。第十五條學校實施高級職稱教師為本科生上課制度,倡導教授、博士開設新生研討課、科技創(chuàng)新實踐課和專題講座。高級職稱教師未按規(guī)定完成本科生教學任務的,按學校相關規(guī)定辦理。第十六條教師開設培養(yǎng)計劃外的新課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對該學科專業(yè)領域有系統(tǒng)的研究;(二)提出較詳細的教學大綱和教學實施方案;(三)編寫有詳盡的講授提綱;(四)經(jīng)教研室(系)組織試講,同行教師評議達到開課的基本要求。開新課的教師應當提前一學期向教研室(系)提出申請
8、,填寫開新課審批表,由教研室(系)主任組織審查新課程的教學大綱教材和教學實施方案,確認具備開新課的基本條件,經(jīng)院長審定后,報學校教務處審批。第十七條教師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擔任理論課程主講任務:(一)未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證書者;(二)崗前培訓驗收未通過者;(三)未經(jīng)過助課環(huán)節(jié)訓練,或者助課效果不好,不具備本科教學能力者;(四)因重大教學事故被停止或者取消主講資格者;—14—(五)其他不適宜擔任主講教師資格者。第三章教學活動第十八條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