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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法社會性別視角下的男性生育權問題摘要:男性生育權是指男性自然人享有的依法決定是否生育子女以及如何生育子女的一種資格或自由,包括生育的自由(積極生育權)、不生育的自由(消極生育權)和選擇生育方式的自由(積極生育權)。伴隨著封建制度的消亡、自由平等觀念的張揚以及女權運動的勃興,女性生育權的保障和救濟一直是社會學家、法學家乃至實務部門高度重視的問題,這使得有關女性生育權的立法保護已日漸完善。然而,作為生育權的另一類主體,男性的生育權卻沒有得到同樣程度的關注,相關立法薄弱甚至空白。關鍵詞:社會性別婚姻法男性生育權我國20
2、01年修訂后的《婚姻法》(以下簡稱:現(xiàn)行婚姻法)堅持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則,并做出了一些特別規(guī)定。從整個現(xiàn)行婚姻法的規(guī)定看,對男女兩性的權利保護是平等的,沒有明顯歧視女性或男性的規(guī)定。但以社會性別分析方法來審視其生育權、親子關系、離婚等具體問題,仍可發(fā)現(xiàn)有些規(guī)定缺乏社會性別意識,其實施的結果并不能真正使女性與男性受到完全平等的法律保護。因此,本文從社會性別平等的角度對現(xiàn)行婚姻法中的男性生育權問題加以分析。生育權是公民在憲法層面的一項基本權利,也是自然人在私法領域的一種獨立的民事權利,它正日益受到社會的關注。伴隨著封建制度
3、的消亡、自由平等觀念的張揚以及女權運動的勃興,女性生育權的保障和救濟一直是社會學家、法學家乃至實務部門髙度重視的問題,這使得有關女性生育權的立法保護已日漸完善。然而,作為生育權的另一類主體,男性的生育權卻沒有得到同樣程度的關注,相關立法薄弱甚至空白。一、生育權生育權是一項基本人權,是人們與生俱來的一項權利,是指所有夫婦和個人享有自由負責地決定其子女數(shù)量和間隔以及為此目的而獲得信息、教育與方法的基本權利。生育權的含義與對“生育”一詞的理解有密切的聯(lián)系。生育一詞通常有廣義和狹義兩種解釋,狹義的生育權是指“婦女受孕、足月懷
4、胎和生產的全過程”,也即“生孩子”;廣義的生育權是指“既生既育生與育有密切的關系,多數(shù)情況下是既生又育,但畢竟兩者處于不同的階段,在一定條件下會出現(xiàn)生者不育,育者不生(如收養(yǎng)),況且世界各國法律都規(guī)定了父母對子女有撫育的權利和義務。因此,本文中論述的主要為狹義的生育權,即指“生孩子”。二、我國婚姻法的社會性別問題“社會性別"(Gender)是在西方第二次女權主義浪潮中出現(xiàn)的一個分析范疇。社會性別理論認為,男女之間的差異不是因為是男女的生理特征而自然產生的,而是在“社會文化中形成的”,是“社會體制習俗”把人組織到規(guī)范好
5、的“男性”“女性”的活動中而產生的結果。既然男女的差異是在社會文化和習俗中形成的,故男女之間的不平等是可以通過變革落后的社會文化和習俗加以改變和消除的。正由于承認男女之間的差異,故社會性別平等不是讓男性與女性必須完全一樣,男性與女性完全一樣并不意味著就實現(xiàn)了社會性別平等。無論男女都可以在不受傳統(tǒng)性別分工、偏見及歧視的限制之下,自由做出自己的選擇,自由的發(fā)展個人的能力。而社會性別理論具體表現(xiàn)在生育權問題上,則將婚姻法社會性別理論設立之初的目的進行了擴大化,顯著突出了男性的弱勢地位。之所以提出這種觀點,是因為在生育權問題
6、中,男性和女性,呈現(xiàn)出此消彼長的態(tài)勢,對女性生育權保護的提升與擴張,將會削弱和擠壓男性生育權的實現(xiàn)與保障,法律在生育權保護中人為造成了男性的弱勢地位,導致了一種新的性別歧視。從事實上看,2007年,國家法制工作委員會針對是否男性應該具有生育權問題在人民群眾中進行了一次廣泛性的調查。調查數(shù)據(jù)顯示,認為女性有生育權的占55.47%,而認為夫妻雙方均有獨立生育權的占30.52%??梢钥闯?,從民眾的樸素心理出發(fā),生育權雖并非僅屬于妻子所有,但主要為妻子所有。從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上看,對于女性的生育權,雖然現(xiàn)行《婚姻法》未作規(guī)定,
7、但在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7條作了相關規(guī)定“婦女有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權利。”而對于婚姻關系中與女性相對應的男性生育權《婚姻法》未做規(guī)定,其他特別法律法規(guī)也沒有直接規(guī)定男性生育權。2002年末,吉林省人大頒布實施了《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此《條例》第30條第2款規(guī)定:“達到法定婚齡決定不再結婚并無子女的婦女,可以采取合法的醫(yī)學輔助手段生育一個子女。這是對女性生育權的獨立規(guī)定和保護。我國相關法律法規(guī)對婚內男性生育權都未明確承認,更談不上男性生育權的獨立規(guī)定和保護。三、男性生育權利能力必然
8、導致其具有生育權學者們是從我國《憲法》的男女享有平等權利的規(guī)定,以及《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相關規(guī)定中推導出男性生育權的法律依據(jù)。本文論及的男性生育權,是以女性生育權為參照系,并且以男性與女性生育權的沖突與其協(xié)調為寫作意圖展開討論的,因此,盡管公民個人生育權的享有并不必須以婚姻關系為前提和基礎,但本文為論述集中起見,所謂的男性生育權均限定在夫妻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