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民法典第03編、取得財產的各種方法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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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0550d5fafe919d71961e60df3e1650.doc第三章、契約或合意之債的一般規(guī)定第一節(jié)、通則第1101條、契約為一種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數人對于其他一人或數人負擔給付、作為或不作為的債務。第1102條、如契約當事人相互負擔債務時,此種契約為雙務契約。第1103條、如一人或數人對于其他一人或數人負擔債務,而后者不受約束時,此種契約為單務契約。第1104條、如當事人雙方互相負擔大體相等的給付或作為債務時,此種契約為等價契約。如契約以當事人各方依據不確定的事實而獲得利益或遭受損失的偶然性作為代價,此種

2、契約為賭博性契約。第1105條、當事人的一方無代價給與他方以利益時,此種契約為恩惠契約。第1106條、當事人雙方相互負擔給付與作為的債務時,此種契約為有償契約。第1107條、契約不問有名契約或無名契給,均適用本章所定一般的規(guī)定。某些契約的特別規(guī)定包含于有關各該契約的各章中;至于有關商事交易的特別規(guī)定則包含于商事法規(guī)中。第二節(jié)、契約有效成立的要件第1108條、下列條件為契約有效成立的必要條件:負擔債務當事人的同意;訂立契約的能力;構成約束客體的確定標的;債的合法原因。第一目、同意第1109條、如同意由于錯誤、脅迫或詐欺的結

3、果,不得認為同意已有效成立。第1110條、錯誤僅于涉及契約標的物的本質時,始構成無效的原因。如錯誤涉及當事人一方愿與之訂約的他方當事人個人時,錯誤不成為無效的原因,但他方當事人個人被認為契約的主要原因時,不在此限。第1111條、對債務人行使脅迫為無效的原因,給使脅迫的行為出于取得合意利益人以外的第三人者亦同。第1112條、凡行為的性質足使正常之人產生印象,并使其發(fā)生自己身體或財面臨重大且迫切危害的恐懼者,成立脅迫。關于此問題,應考慮受脅迫人的性別、年齡及個人的情況。27Franc920550d5fafe919d71961

4、e60df3e1650.doc第1113條、脅迫為契約無效的原因;不僅對于締約人行使脅迫,即對于締約人的配偶、直系卑血親或尊血親行使脅迫時亦同。第1114條、對父母或其他直系尊血親僅心懷敬畏,而未受脅迫時,不得主張契約的無效。第1115條、如脅迫停止后,契約經明示或默示的承認,或在法定要求取消的期限內未采取行動時,對契約不得再以脅迫的原因提出攻擊。第1116條、如當事人一方不實施詐欺,他方當事人決不締結契約者,此種詐欺構成契約無效的原因。詐欺不得推定,應證明之。第1117條、因錯誤、脅迫、詐欺而締結的契約并非依法當然無效

5、,僅依本章第五節(jié)第七目規(guī)定的情形和方式,發(fā)生請求宣告契約無效或取消契約的訴權。第1118條、當事人雙方債務有失公平因此一方遭受損失的事實,依本章第五節(jié)第七目規(guī)定,僅關于一定的契約和對于一定的當事人,得構成取消契約的原因。第1119條、任何人,在原則上,僅得為自己接受約束并以自己名義訂立契約。第1120條、但一人得接受使第三人為一定行為的約束;如第三人拒絕履行此種行為時,約定使第三人為一定行為之人,或約定使第三人接受此項義務之人,應負賠償損害的責任。第1121條、一人為自己與他人訂立的契約時,或對他人贈與財產時,亦得訂定為

6、第三人利益的約款,作為該契約或贈與的條件。如第三人聲明有意享受此約款的利益時,為第三人訂立契約之人即不得予以取消。第1122條、訂立契約之人,應認為為自己并為其繼承人或權利繼受人而訂立契約;但契約有相反的記載,或契約的性質顯示相反的意義者,不在此限。第二目、契約當事人的能力第1123條、凡未被法律宣告無能力之人均得訂立契約。第1124條、無訂立契約能力為:禁治產人。在法律規(guī)定一定情形下的已婚婦女。以及法律一般地禁止其訂立某些契約之人。第1125條、未成年人、禁治產人以及已婚婦女對于其自己以契約訂定的約束,僅于法律規(guī)定的情

7、形下,得以無訂立契約能力的理由提出攻擊。與未成年人、禁治產人、已婚婦女訂立契約的有訂立契約能力人,不得以其相對人無訂立契約能力而主張契約無效。第三目、契約之標的與客體27Franc920550d5fafe919d71961e60df3e1650.doc第1126條、一切契約以當事人擔負給付、作為或不作為標的。第1127條、關于某一物件的單純使用或占有,和物體本身一樣,得成為契約之標的。第1128條、得為契約標的之物件以許可交易者為限。第1129條、債之標的物至少應為種類上特定的物件。物件數量,如有確定的方法時,得為不特定

8、的數量。第1130條、未來的物件得為債之標的物。但人們不得放棄尚未開始的繼承,或就尚未開始的繼承訂立任何契約,即使取得被繼承人同意時亦同。第四目、原因第1131條、無原因的債、基于錯誤原因或不法原因的債,不發(fā)生任何效力。第1132條、原因即使未經載明,合意仍不能認為無效。第1133條、如原因為法律所禁止,或原因違反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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