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P-179-婚姻訴訟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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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章:179婚姻訴訟條例憲報編號版本日期詳題30/06/1997本條例旨在就管限婚姻訴訟方面的法律,和就婚姻訴訟所附帶引起或與此相關(guān)的事宜,訂定更詳盡完備的條文。[1967年1月20日](本為1967年第1號)條:1簡稱30/06/1997第I部導(dǎo)言本條例可引稱為《婚姻訴訟條例》。條:2釋義L.N.362of1997;01/07/199725of1998附註:具追溯力的適應(yīng)化修訂─見1998年第25號第2條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一夫一妻制婚姻”(monogamousmarriage)指下列婚姻─(a)

2、如屬在香港締結(jié)的婚姻,指─(i)按照《婚姻條例》(第181章)的規(guī)定舉行婚禮或締結(jié)的婚姻;(ii)藉《婚姻制度改革條例》(第178章)第8條獲得認(rèn)可並根據(jù)該條例第Ⅳ部登記的新式婚姻;或(由1970年第68號第26條代替)(b)如屬在香港以外地方締結(jié)的婚姻,則指按照舉行婚禮的地方當(dāng)時施行的法律舉行婚禮或締結(jié)的婚姻,且該婚姻獲該法律承認(rèn)為不容他人介入的一男一女自願終身結(jié)合;“代訴人”(theProctor)指律政司司長;(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法院”(court)指高等法院或區(qū)域法院;(由1981

3、年第79號第5條代替。由1998年第25號第2條修訂)“財產(chǎn)”(property)指任何土地財產(chǎn)或非土地財產(chǎn),任何在土地財產(chǎn)或非土地財產(chǎn)中的產(chǎn)業(yè)權(quán)或權(quán)益,任何金錢,任何可流轉(zhuǎn)票據(jù),《銀行業(yè)條例》(第155章)第137B條所指的任何訂明票據(jù),任何債項或其他據(jù)法權(quán)產(chǎn),以及任何其他不論是否在管有中的權(quán)利或權(quán)益;(由1993年第94號第39條修訂)[比照1965c.72s.26(6)U.K.]“通姦”(adultery)不包括身為舊式婚姻的一方並合法納妾的男子與其妾發(fā)生性關(guān)係,而該舊式婚姻是按照《婚姻制度改革條例》(

4、第178章)第7條的規(guī)定舉行婚禮的;(由1979年第63號第2條增補)“婚姻訴訟”(matrimonialcause)指就下列事宜進行的任何法律程序─(a)離婚;(b)婚姻無效;(c)裁判分居;第179章-婚姻訴訟條例1(d)推定死亡及解除婚姻;(e)-(f)(由1997年第80號第81條廢除)(g)(由1995年第29號第2條廢除)“遞解離境”(deported)包括被禁止在香港入境,以及由於不獲批出準(zhǔn)許留在香港,或由於該項準(zhǔn)許不獲再次批出或遭撤銷,和由於一項驅(qū)逐令,因而必須離境。[比照1965c.72s.

5、46(2)U.K.]條:3對離婚案的司法管轄權(quán)30/06/1997第II部法院的司法管轄權(quán)如屬下列情況,法院對根據(jù)本條例進行的離婚法律程序具有司法管轄權(quán)─(a)在呈請或申請?zhí)岢霎?dāng)日,婚姻的任何一方以香港為居籍;(由1995年第29號第3條代替)(b)在緊接呈請或申請?zhí)岢霎?dāng)日之前的整段3年期間內(nèi),婚姻的任何一方慣常居於香港;或(由1995年第29號第3條代替)(c)在呈請或申請?zhí)岢霎?dāng)日,婚姻的任何一方與香港有密切聯(lián)繫。(由1970年第68號第26條增補。由1995年第29號第3條修訂)條:4對婚姻無效案的司法管

6、轄權(quán)30/06/1997如屬下列情況,法院對根據(jù)本條例進行的婚姻無效法律程序具有司法管轄權(quán)─(a)在呈請?zhí)岢霎?dāng)日,婚姻的任何一方以香港為居籍或與香港有密切聯(lián)繫;(由1970年第68號第26條修訂)(b)在緊接呈請?zhí)岢霎?dāng)日之前的整段3年期間內(nèi),婚姻的任何一方慣常居於香港;(由1995年第29號第4條代替)(c)在呈請?zhí)岢霎?dāng)日,婚姻雙方均居於香港;(d)在呈請?zhí)岢霎?dāng)日,法律程序中的答辯人居於香港;或(e)該婚姻是在香港舉行婚禮的。條:5對裁判分居案的司法管轄權(quán)30/06/1997如屬下列情況,法院對根據(jù)本條例進行

7、的裁判分居法律程序具有司法管轄權(quán)─(a)在呈請?zhí)岢霎?dāng)日,婚姻的任何一方以香港為居籍;(由1995年第29號第5條代替)(b)在呈請?zhí)岢霎?dāng)日,婚姻雙方均居於香港;(c)(由1995年第29號第5條廢除)(d)在呈請?zhí)岢霎?dāng)日,婚姻的任何一方與香港有密切聯(lián)繫。(由1970年第68號第26條增補)條:6對推定死亡案的司法管轄權(quán)30/06/1997(1)如屬下列情況,法院對根據(jù)本條例進行的推定死亡及解除婚姻法律程序具有司法管轄權(quán)─(a)呈請人在呈請?zhí)岢霎?dāng)日以香港為居籍,或與香港有密切聯(lián)繫;或(由1970年第68號第26

8、條修訂)(b)在緊接呈請?zhí)岢霎?dāng)日之前的整段3年期間內(nèi),呈請人慣常居於香港;(由1995年第29號第179章-婚姻訴訟條例2第6條代替)(2)(由1995年第29號第6條廢除)條:7(廢除)30/06/1997(與保留條文一併廢除─參閱1972年第39號第33條)條:7A根據(jù)《婚姻制度改革條例》解除婚姻的效力30/06/1997(1)除第(2)款另有規(guī)定外,藉《婚姻制度改革條例》(第178章)第8條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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