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老吉加多寶 商標糾紛

王老吉加多寶 商標糾紛

ID:37397926

大?。?96.10 KB

頁數:15頁

時間:2019-05-12

王老吉加多寶 商標糾紛_第1頁
王老吉加多寶 商標糾紛_第2頁
王老吉加多寶 商標糾紛_第3頁
王老吉加多寶 商標糾紛_第4頁
王老吉加多寶 商標糾紛_第5頁
資源描述:

《王老吉加多寶 商標糾紛》由會員上傳分享,免費在線閱讀,更多相關內容在教育資源-天天文庫。

1、王老吉加多寶商標糾紛VS王老吉涼茶在清朝道光年間由王澤邦初創(chuàng),王家第三代傳人將涼茶店開到了香港、澳門,并將王老吉“橘紅底杭線葫蘆”的商標注冊,成為第一個注冊的華商商標。1949年解放后,1956年國家實行工商業(yè)社會主義改造,王老吉被一分為二,廣州王老吉涼茶被歸入國有企業(yè)廣州羊城藥廠,隸屬于廣藥集團,香港的王老吉則依然由王澤邦家族后人把持經營。王老吉品牌簡介商標之爭始于廣藥集團與香港鴻道集團旗下加多寶公司商標糾紛起始1995廣藥將灌裝王老吉品牌20年使用權租借給加多寶加多寶通過各種商業(yè)宣傳,使紅罐王老吉品牌家喻戶曉廣藥引入香港同方藥業(yè)入股王老

2、吉品牌崛起,廣藥發(fā)力綠色盒裝王老吉涼茶商標的許可權:商標屬于財產權,商標權人可以許可他人使用,從中獲得利益回報。以合同的形式確定。糾紛發(fā)生的原因1997廣藥集團與香港鴻道集團(加多寶)第一次簽訂王老吉商標許可使用合同,后者授予子公司加多寶集團在國內銷售紅罐王老吉20002000年簽訂第二次合同,將鴻道集團對王老吉商標的使用有效期延長10年至2010年5月2日其中問題原合同是簽到2010年的,但在2001年8月和2002年8月,廣藥集團原副董事長李益民分別收受香港鴻道集團董事長陳鴻道100萬港元。在2002年11月時,雙方又簽署了補充協議,將

3、商標續(xù)展期限延長至2013年。在2003年6月,李益民再次收受陳鴻道100萬港元,并在同月簽署了第二份補充協議,約定將王老吉商標租期延長至2020年,王老吉商標由此被賤租給鴻道集團,從2000年至2011年,廣藥集團的商標使用費僅從450萬元增至506萬元。糾紛爆發(fā)20102010年11月10日,廣藥集團召開新聞發(fā)布會宣布,廣州藥業(yè)旗下的“王老吉”商標價值為1080.15億元,成為中國目前第一涼茶品牌,并公開全球招募新合作伙伴。加多寶抗議:紅罐王老吉與廣藥無關稱“紅罐王老吉產品是由香港鴻道(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內地旗下的加多寶企業(yè)生產和銷售的

4、,并非廣藥集團生產和銷售”。2011年3月,廣藥集團授權廣糧實業(yè)生產的兩款王老吉產品罐裝固元粥和蓮子綠豆爽養(yǎng)生粥正式亮相,被稱為“廣藥集團在1997年將紅罐王老吉商標授權給加多寶集團后的又一次授權”,加多寶強烈反對。2011年4月初,廣藥集團作為申請人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遞交了仲裁申請并提供相應資料.5月王老吉商標案立案,確定當年9月底開庭;后因鴻道集團一直未應訴,開庭時間推遲至2011年12月29日,但當日仲裁并未出結果至此,在國際商會大廈王老吉紅綠之爭正式對簿公堂。糾紛過程爭論的焦點聚焦到了王老吉商標合同究竟是2010年到期還是

5、2020年到期。即時任廣藥集團領導的李益民受賄后續(xù)簽的王老吉商標租約十年合同是否有效。2012年1月,雙方補充所有材料,確定2月10日仲裁;但貿仲考慮到王老吉商標價值,建議雙方調解,并將仲裁時間再延期3個月至5月10日。而因鴻道集團提出的調解條件是以補充合同有效為前提,廣藥無法接受,調解失敗。2012年5月11日,廣藥集團收到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日期為2012年5月9日的裁決書,貿仲裁決:廣藥集團與加多寶母公司鴻道(集團)有限公司簽訂的《“王老吉”商標許可補充協議》和《關于“王老吉”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補充協議》無效;鴻道(集團)有限公

6、司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標。該裁決為終局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經法院審理查明,2001年至2003年期間,時任廣藥集團總經理李益民先后收受鴻道集團董事長陳鴻道共計300萬元港幣。法院以受賄罪終審判處李益民有期徒刑15年。行賄者陳鴻道取保候審期間棄保潛逃至今。糾紛判決2012年05月25日,廣藥發(fā)布“鄭重聲明”,稱加多寶仍在市場銷售“紅罐王老吉”,此舉構成侵權。2012年05月27日,加多寶聲稱不服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此前的裁定結果,并向法院申請撤銷上述裁決結果。2012年5月27日,加多寶集團向北京市第一中院提起撤銷先前仲裁裁決的申請

7、并已獲立案,而廣州醫(yī)藥集團(下稱“廣藥”)5月28日立刻回應稱加多寶此舉是“對法律的無知”,并準備針對之前兩年來加多寶的侵權非法所得提出索賠75億元。2012年6月21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雙方進行詢問。在6月20日,鴻道集團收到廣州市人民檢察院通知,已撤銷陳鴻道案件。即陳鴻道行賄行為不成立,也或許意味著,兩份關于鴻道集團與廣藥集團的補充協議不應被認定為無效2012年7月16日上午消息,廣州藥業(yè)發(fā)布公告稱,廣州醫(yī)藥集團有限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日期為2012年7月13日的民事裁定書。根據該裁定書,北京一中院就鴻道(集團)有限公

8、司提出的撤銷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于2012年5月9日作出的仲裁裁決的申請作出裁定,駁回鴻道集團提出的撤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作出的(2012)中國貿仲京裁字第0240號仲

當前文檔最多預覽五頁,下載文檔查看全文

此文檔下載收益歸作者所有

當前文檔最多預覽五頁,下載文檔查看全文
溫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數學公式或PPT動畫的文件,查看預覽時可能會顯示錯亂或異常,文件下載后無此問題,請放心下載。
2. 本文檔由用戶上傳,版權歸屬用戶,天天文庫負責整理代發(fā)布。如果您對本文檔版權有爭議請及時聯系客服。
3. 下載前請仔細閱讀文檔內容,確認文檔內容符合您的需求后進行下載,若出現內容與標題不符可向本站投訴處理。
4. 下載文檔時可能由于網絡波動等原因無法下載或下載錯誤,付費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載的用戶請聯系客服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