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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融資租賃公約》與我國融資租賃法律的比較》由會員上傳分享,免費在線閱讀,更多相關內容在行業(yè)資料-天天文庫。
1、·學生論壇·《國際融資租賃公約》與我國融資租賃法律的比較吳君年李蘭秋[內容提要】1988年由55個國家通過了《國際融資租賃公約》,我國在該套約上簽了字,本文將《國際融資租賃公約》與中國有關融資租賃的法律規(guī)定作一比較分析,從而對我國開展融資租賃的有關法律問題作一探討。[關鍵詞]融資租賃出租人承租人出賣人融資租賃就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一種租賃形式。一般來說,融資租賃要有三方當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出賣人)參與,通常由兩個合同(融資租賃合同、買賣合同)或者兩個以上合同構成。由融資租賃的定義,我們
2、可以看出,融資租賃具有融資、融物雙重性。形式上,出租人出資購買承租人指定的標的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收益,而不是直接提供貸款,但實質上是以融物代替融資,承租人通過向出租人融物解決自己增置生產設備的資金需求,并在此基礎上追求生產利潤。而出租人則通過收取高于貸款本息的租金獲得投資回報融資租賃是把借錢、借物二者有機地結合起來,并以借物還錢(租金)形式實現融資租賃的全過程。現代融資租賃起源于2o世紀5O年代的美國。20世紀印年代中期,歐洲各國和日本等國家相繼成立了專業(yè)租賃公司。從實踐來看,這一金融工具所提供的融資便利性和信貸安全性,絲毫不亞于一般的中長期貸款。1988年由
3、55個國家原則通過的《國際融資租賃公約》,對此種金融交易方式加以確認。20世紀8o年代初期,融資租賃在中國開始運用,在近2o年的業(yè)務實踐中,大量的融資租賃法律糾紛出現了,然而,大量的融資租賃法律糾紛卻沒有相應的法律予以調整迄今為止,我國尚無專門的融資租賃法,現有的零星的有關融資租賃的法律僅對融資租賃交易的部分內容作了比較原則的規(guī)定,融資租賃的大量問題在立法上仍是空白。本文將《國際融資租賃公約》與中國有關融資租賃的法律規(guī)定作一比較分析從而對我國開展融資租賃的有關法律問題作一探討?!?0-《國際融資租賃公約》與我國融資租賃法律的比較一、融資租賃合同的生效融資租賃合同的
4、生效問題比較復雜。融資租賃本身是由融資租賃合同與買賣合同兩部分構成的,因此,為融資租賃而訂立的融資租賃合同和買賣合同,均不同于傳統(tǒng)的租賃合同與買賣合同。此處的融資租賃合同與買賣合同是融資租賃交易中相互聯(lián)系,相互影響的兩部分.各自具有獨立性,但又并不完全獨立,而是在一定意義上以對方的存在為條件的。買賣合同訂立的目的是為了履行租賃合同,租賃合同的履行以買賣合同的生效為前提。租賃合同與買賣合同的此種效力交錯關系,對兩合同的生效時間及效力狀況產生一定影響。融資租賃合同究竟何時生效?《國際融資租賃公約》及我國有關法律均未做規(guī)定有學者認為,融資租賃合同應定性為諾成性合同。也有
5、學者認為,融資租賃合同是要物合同,自承租人收到出賣人所交付的標的物時起生效,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筆者認為,依前述租賃合同與買賣合同的效力交錯關系,租賃物的不交付將直接導致租賃合同無法實現。因此,將融資租賃合同定性為“諾成性合同”,不符合融資租賃交易的客觀要求.而將融資租賃合同定性為“要物合同”.符合融資租賃中兩合同的效力先后關系。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編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臺同法)釋義》一書中說:“就租賃與買賣的關系而言,租賃合同自當事人雙方簽訂合同之日起成立,但合同自承租人收到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時生效。因此,若買賣臺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解除,
6、則融資租賃合同也就因標的物的履行不能而解除”由此可見,將融資租賃合同定性為“要物合同”似乎已成為一種立法傾向。二、出賣人違約時。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救濟權利在融資租賃中,租賃合同與供貨合同密切相關,相互影響.各方的權利義務相互交錯。出賣人對買賣臺同的違約,會影響到承租人的利益。出賣人違約的情形有:租賃物未能交付、交付遲延或交付的租賃物與供貨合同不符。出賣人違約,出租人和承租人如何行使救濟權利?關于這個問題,《國際融資租賃公約》第l2條規(guī)定:1,在設備未交付、交付遲延或設備與供應協(xié)議不符時:(1)對出租人,承租人有權拒收設備或終止租賃協(xié)議;而且出租人有權提供符合供應協(xié)議
7、規(guī)定的設備對違約做出補救,如同承租人已經同意按照與供應協(xié)議相同的條款從出租人那里購買設備一樣2.??3.承租人應有權提留根據租賃協(xié)議應付的租金,直至出租人對其違約做出補救.提供符合租賃協(xié)議規(guī)定的設備,或者承租人喪失了拒收設備的權利。依據公約的這一規(guī)定,出賣人違約,對于出租人,承租人享有拒收權和終止協(xié)議權但承租人在行使這些救濟權利時要受到出租人享有的對違約做出補救權利的限制。這些限制均衡了租賃雙方的利益而我國法律對出賣人違約,承租人是否享有拒收權、終止協(xié)議權這一問題未做規(guī)定。筆者認為.如果因出賣人違約導致根本違反合同,應允許承租人拒收融租物或終止租賃合同.如果尚未導
8、致根本違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