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新舊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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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讀新舊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差異(二)作者:未知?文章來源:網絡?點擊數:365?更新時間:2009-4-228:59:00 ??六、調整了增值稅起征點??  按照新《細則》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增值稅起征點調整為:?? ?。ㄒ唬╀N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2000-5000元;?? ?。ǘ╀N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1500-3000元;??  (三)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150-200元。??  另外,對于起征點的規(guī)定,新《細則》規(guī)定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國家稅務局應在規(guī)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qū)

2、適用的起征點,并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此條將舊《細則》國家稅務總局直屬分局執(zhí)行的權限調整為省級部門及國家稅務局。增值稅起征點適用于個體工商戶,關系面廣,涉及群體主要是小型經營者。結合當前經濟形勢,并考慮征管需要,可以適當提高起征點幅度標準,以照顧民生,增加居民收入。為此,根據統(tǒng)計的城鄉(xiāng)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等因素,確定了新的起征點幅度。??  七、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做了相應調整??  新《細則》第38條對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做出修訂:??  一是將舊《細則》的“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fā)出,均為收

3、到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并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修訂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fā)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即取消了“并將提貨單交給買方”這一條件。??  二是將舊《細則》的“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修訂為“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fā)出的當天”。即補充了“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fā)出的當天”這一規(guī)定。??  三是將舊《

4、細則》的“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fā)出的當天”修訂為“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fā)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即補充了“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這一規(guī)定。??  四是將舊《細則》的“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銷售的代銷清單的當天”修訂為“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

5、。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fā)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即補充了“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fā)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這一規(guī)定。??  八、調整了“非正常損失”的范圍??  新《細則》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條例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竊、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這一規(guī)定將舊《細則》規(guī)定的“非正常損失”范圍進行了調整,刪除了“自然災害損失”和“其它非正常損失”,僅保留了“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竊、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將“自然災害損失”的進項稅允許納稅人抵扣;而“

6、其它非正常損失”由于范圍不夠明確,難以準確把握,爭議較大,因此也予以刪除。??  九、根據現行稅收政策和征管需要,對部分條款進行補充或修訂??  新《細則》根據上位法相關授權對內容作相應操作性修訂,將舊《細則》以來增值稅現行的單項相關稅收政策補充加入,融為一體。??  一是視同銷售貨物范圍的解釋更加規(guī)范。新《細則》第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與舊《細則》的“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對比,納稅人的主體用詞準確,又如第四款中“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增加“增值稅”同樣體現政策規(guī)定用詞的嚴謹性。??  二是

7、價外費用以外項目的范圍重新進行了界定。價外費用以外項目的范圍除在原《細則》的基礎上,又列入了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yè)性收費,對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yè)性收費;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以及銷售貨物的同時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的不在銷售額之內計征稅款。??  三是銷售貨物退回規(guī)定補入發(fā)票管理內容。此款將現行增值稅發(fā)票管理銷售貨物退回的相關規(guī)

8、定并入新《細則》,即: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后,發(fā)生銷售貨物退回或者折讓、開票有誤等情形,應按國家稅務總局的規(guī)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未按規(guī)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增值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扣減。??  四是核定價格明顯偏低的時限進行了修訂。根據新《細則》第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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