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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實施細則》由會員上傳分享,免費在線閱讀,更多相關內(nèi)容在應用文檔-天天文庫。
1、重科院〔2013〕163號重慶科技學院關于印發(fā)《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校屬各單位、機關各部門:《重慶科技學院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實施細則》已經(jīng)2013年第20次校長辦公會審議通過?,F(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特此通知重慶科技學院2013年11月5日重慶科技學院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實施細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我校學生學術道德建設,規(guī)范學位論文管理,營造優(yōu)良學風,提高人才培養(yǎng)質(zhì)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教育部2012年第34號令),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向我
2、校申請碩士、學士學位所提交的碩士學位論文和本科學生畢業(yè)論文(畢業(yè)設計或其他畢業(yè)實踐環(huán)節(jié))(統(tǒng)稱為學位論文),出現(xiàn)本辦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細則的規(guī)定處理。第二章職責要求第三條學位申請人員應恪守學術道德和學術規(guī)范,在指導教師指導下獨立完成學位論文。第四條指導教師應對學位申請人員進行學術道德和學術規(guī)范教育,對其學位論文研究和撰寫過程予以指導,對學位論文是否由其獨立完成進行審查,對論文作假行為加以制止,對不規(guī)范行為要予以糾正并責令其整改。第五條各學院在防止學位論文作假行為方面應履行下列職責:(一)對學位申請人和指導教師進行學術道德和學術規(guī)范的教育,明
3、確責任,規(guī)范學位論文的組織管理工作程序。(二)審核學位論文的真實性、原創(chuàng)性,經(jīng)審查后的學位論文方可送交相關部門抽檢。(三)凡是發(fā)現(xiàn)有關人員存在違反學術道德和學術規(guī)范行為的嫌疑,可能存在學位論文作假行為時,各學院應及時采取適當措施予以制止和糾正。第六條教務處負責本科生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的組織與管理。研究生處負責碩士研究生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的組織與管理。教務處、研究生處在防止學位論文作假行為方面應履行下列職責:(一)加強學術誠信建設,認真執(zhí)行本細則的規(guī)定,并對師生進行廣泛的宣傳教育。(二)健全學位論文審查制度,組織對學位論文重復率進行檢測。發(fā)現(xiàn)有
4、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存在時,責成學位申請人員所在學院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進行調(diào)查并上報結果。(三)協(xié)助學術道德委員會辦公室做好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舉報、調(diào)查和復議等工作。第七條學術道德委員會辦公室按照《重慶科技學院學術道德委員會章程(試行)》的有關規(guī)定,具體負責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舉報、調(diào)查和復議的組織管理工作。第三章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認定第八條本細則所稱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包括下列情形:(一)購買、出售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買賣的;(二)由他人代寫、為他人代寫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代寫的;(三)剽竊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的;(四)偽造數(shù)據(jù)的;(五)有其他嚴重
5、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第九條學位論文的審查與作假行為的認定程序:(一)指導教師審查。學位申請人員完成學位論文后,需經(jīng)指導教師審查同意后,方可提交。(二)重復率檢測。教務處負責組織本科生學位論文重復率檢測的抽查工作,抽查比例不低于當年申請學士學位人數(shù)的20%,并逐年提高直至全覆蓋。研究生處負責組織碩士研究生學位論文重復率檢測工作,檢測比例為100%。(三)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復查。各學院組織對本學院的學位論文進行復查。對他人舉報或論文有作假嫌疑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組織專家進行復查審核,并書面通知論文作者參與復查工作,充分聽取作者的陳述及申辯。(四)學術道
6、德委員會審定。學術道德委員會對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認定有作假行為的論文進行審定。其審定程序按照《重慶科技學院學術道德委員會章程(試行)》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四)復議。學位申請人如對論文作假行為的認定和處理結果有疑議,可在接到處理結果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nèi)向?qū)W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提出書面復議申請,逾期不予受理。學術道德委員會負責復議的認定工作,學位評定委員會依照復審結果做出其學位申請的最終處理意見。第四章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處理第十條學位申請人員的學位論文出現(xiàn)購買、由他人代寫、剽竊或者偽造數(shù)據(jù)等作假情形的,取消其學位申請資格;已經(jīng)獲得學位的,依法撤銷其學位,并
7、注銷學位證書。將取消學位申請資格或者撤銷學位的處理決定向社會公布。學位申請人員為在讀學生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為在職人員的,除給予紀律處分外,還要通報其所在單位。第十一條為他人代寫學位論文、出售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買賣、代寫的人員,屬于在讀學生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屬于本校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給予開除處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第十二條對學位論文重復率的檢測結果,按以下規(guī)定做出相應處理:(一)學士學位論文重復率小于等于25%,視為檢測通過,可進行論文送審或答辯。重復率大于25%,視為檢測未通過,責令作者對論文進行修改,經(jīng)重新檢測審查合格后,方可進
8、行論文送審或答辯。(二)碩士學位論文重復率小于等于15%,視為檢測通過,可進行論文送審或答辯。重復率大于15%,視為檢測未通過,責令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