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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9-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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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會澤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6)云0326民初2404號原告黃艷梅,女,1980年10月5日生,漢族,云南省會澤縣人。被告劉順明,男,現年66歲,漢族,云南省會澤縣人。(未到庭)原告黃艷梅訴被告劉順明返還原物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原告黃艷梅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順明經本院傳票傳喚,逾期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缺席審理終結。原告黃艷梅訴稱,原告與被告系翁媳關系。2016年5月12日原告前往昆明紅十字會醫(yī)院做視網膜脫落手術,共花費13000元醫(yī)療費用,術后醫(yī)院出具了相應的醫(yī)療費票據。原告準備用票據報帳,但被告在6月
2、20日將票據拿走,致使原告無法報帳,并且用刀威脅,要求原告將合作醫(yī)療本、戶口本交給其去報帳。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還原告的醫(yī)療費票據。被告劉順明未作答辯。經審理查明,原告黃艷梅自述其住院的醫(yī)療費收據被其公公劉順明拿走報帳,于2016年9月9日訴至本院要求解決。在本案訴訟中,原告黃艷梅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證據。3本院認為,原告黃艷梅陳述其住院的收據被被告劉順明拿走報帳,要求被告返還票據,但其不能舉證證實該票據被劉順明無權占有的事實及票據目前是否客觀存在等情況,其主張的票據真實情況無法核實,經本院釋明,告知原告若其主張的票據已被他人作報銷使用,可通過其他責任形式主張權利,但原告仍
3、堅持要求被告返還票據,故本院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黃艷梅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0元,免予交納。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本頁無正文)審判長王紹英人民陪審員楊天發(fā)人民陪審員康德坤3二0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書記員王君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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