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描述:
《關于刑事證人出庭作證制度的立法構》由會員上傳分享,免費在線閱讀,更多相關內容在應用文檔-天天文庫。
1、刑事證人出庭作證制度的立法構想 陳鳳英周廣平 1997年1月1日施行的刑事訴訟法,確立了刑事審判控辯式的模式,刑事案件中證人是刑事訴訟活動中的重要參與人,證人當庭作證顯得尤為重要。但是當前司法實踐中,證人拒不出庭作證(簡稱拒證)的現(xiàn)象普遍存在。由于此現(xiàn)象的存在,制約刑事審判庭審功能的發(fā)揮,困擾了刑事審判工作的正常開展。當然,證人拒證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筆者認為這與我國刑事訴訟的立法不足有重要的因果關系,本文試從分析立法現(xiàn)狀,建議建立強制刑事證人作證制度的角度,給解決證人拒證現(xiàn)象提供一些參考,并與同仁共同探討。 一、我國當前刑事證人出庭作證制度的立法現(xiàn)狀及缺陷 (一)法律
2、規(guī)定之間存在矛盾 刑事訴訟法第47條規(guī)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訊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并且經過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jù)。這就要求證人必須出庭作證,但是刑事訴訟法又在第157條中規(guī)定: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應當當庭宣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58條第2款就更加明確的規(guī)定:未出庭證人的證言宣讀后經當庭查證屬實的,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jù)。這一規(guī)定使《解釋》第141條關于“證人應當出庭作證”的規(guī)定就顯得蒼白無力。上述法律規(guī)定之間、最高院司法解釋之間明顯存在選擇性矛盾,一方
3、面規(guī)定證人必須出庭作證,另一方面又規(guī)定未出庭的證言可以“出示”的方式進行質證,并能作為定案依據(jù),這樣在當今取證困難、辦案經費緊張的情況下,必然導致在司法實踐中偵查、起訴、審判機關以書面證言、詢問筆錄代替出庭證言,以宣讀證言代替證人出庭作證。 (二)證人不出庭作證的法律責任不明確 刑事訴訟法第48條規(guī)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因此,證人作證是法定義務,但是如果證人堅決不履行這一法定義務,司法機關能依據(jù)什么規(guī)定對其進行處罰呢?通觀刑事訴訟法和最高院、最高檢的司法解釋均沒有明文規(guī)定對拒證的制裁條款。而刑事訴訟法在第47條只是規(guī)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
4、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督忉尅返?42條也只是規(guī)定審判人員應告知證人應當如實地提供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法律責任。由此可見,只要證人不作偽證或隱匿罪證,拒不出庭作證仍不需要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解釋》第141條規(guī)定:證人應當出庭作證,符合一定情形經人民法院準許,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在一定程度上確立了“證人出庭作證為原則,不出庭作證為例外”的證人作證模式,但是證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作證,證人應當承擔何種責任,《解釋》沒有規(guī)定?!度嗣駲z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以下簡稱《規(guī)則》第337條第2款規(guī)定:對證人證言筆錄存在疑問,確實需要證人出庭陳述的,公訴人應當要求延期審理,由人民
5、法院再次通知證人到庭提出證言和接受質證。據(jù)此規(guī)定,如果法院再次通知證人,而證人仍拒不出庭作證,該如何處理,《規(guī)則》及有關解釋均未作規(guī)定。如此,反而會導致訴訟成本增加,訴訟資源浪費?! ∮捎诜梢?guī)定缺乏對證人拒證的強制性規(guī)定及懲罰措施,導致證人應當作證和到庭作證的制度顯得形同虛設?! ?三)保證證人出庭的責任沒有落實 刑事訴訟法第47條規(guī)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質證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jù)?!督忉尅返?41條規(guī)定:證人應當出庭作證,例外情形應當經人民法院準許。那么由誰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及對證人出庭的費用由誰承擔,法律及《解釋》均沒有規(guī)定,《規(guī)則》第337條規(guī)定:證人應當由人民法院通知并負
6、責安排出庭作證。但是從控辯訴訟模式來看,法官在法庭上是居中裁判,舉證責任應當由公訴人和辯護人承擔,才符合“誰主張誰舉證”的訴訟原則。司法實踐中,通知證人出庭由法院負責,但保證證人出庭的責任由誰來承擔卻無法確定,所以在法院發(fā)生通知后,證人出不出庭,則完全由證人本人決定,沒有制裁和管理的機構。 (四)證人出庭作證的責、權、利規(guī)定不均衡 權利和義務相一致,是立法的一項基本要求。刑事訴訟法及《解釋》、《規(guī)則》只是單方強調證人出庭作證的義務,但對證人應享有的權利及因作證造成的經濟損失由誰補償,卻未見任何規(guī)定,因為權利和義務的不平衡,法定義務和拒證的責任相脫節(jié),自然就會導致證人對作證持
7、消極態(tài)度,互相推諉,甚至拒絕作證,因此,立法的疏漏給證人拒證提供了合理的借口?! ?五)對證人及其家屬的保護措施不完善,使證人心有余悸?! 缎淌略V訟法》第49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钡?,由于沒有具體的保護措施,沒有專職的保護人員以及行之有效的保護機制,對證人的保護只停留在事后保護、人身保護、宣言式保護范圍內,忽視了對證人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