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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違規(guī)違紀處理辦法》由會員上傳分享,免費在線閱讀,更多相關內容在行業(yè)資料-天天文庫。
1、學生違規(guī)違紀處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學校的規(guī)范化管理,強化依法治校意識,建立和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管理、學習和生活秩序,確保學生身心健康發(fā)展,全面提高學生的綜合素質,培養(yǎng)合格的建設人才,根據(jù)《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中學生日常為規(guī)范》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上海松江區(qū)尚文武術專業(yè)學校學生,違反校紀(以下簡稱違紀),適用本規(guī)定。學生違紀處理的主管部門是學校政教處。第三條學生違紀,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認錯態(tài)度、悔改表現(xiàn),給予通報批或下列之一處分:1、警告或嚴重警告。2、記過或記大過。3、留校察看。4、勒令退學。
2、5、開除學籍。學生違紀若因特殊原因特殊處理。學生在校期間所受的處分(記過以上)必須依規(guī)定記入學生學籍檔案。違紀學生受處分必須定期向學校德育處進行思想匯報,不得少于每三個月一次。對確有明顯進步的可申請取消處分,留校察看期限為一年,警告、記過處分期限為半年,凡申請取消處分者,均由受處分本人寫出申請,由所在班級代表、班主任及年級主任等集體研究,提出書面建議報告,學校做相應的書面決定,與原處分決定一并存入本人檔案。教育不改或在受分期間重新違紀的加重處分。畢業(yè)時未取消留校察看處分者,不發(fā)給畢業(yè)證書,按結業(yè)處理,等留校察看期滿后,由本
3、人提出申請,在班級其表現(xiàn)寫出考察意見,報請學校審查批準,依據(jù)學籍管理規(guī)決定是否補發(fā)畢業(yè)證書。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從重或加重處分:1、違紀后,認錯態(tài)度不好者。2、屢教不改或第二次違紀受處分者。3、違紀群體中的組織者、策劃者。4、糾結他人使事態(tài)擴大者。5、勾結校外人員作案者。6、威脅打擊報復檢舉人和證人者。7、作偽證,給事件調查增加困難者。8、攜帶管制刀具等。9、其他應予以從重或加重處分者。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從輕或減輕處分:1、在違紀過程中,主動有效地制止事件(事態(tài))發(fā)生、發(fā)展者。2、違紀后,能主動承認錯誤,
4、如實交待錯誤事實,檢查認識深刻,有悔改現(xiàn)象者。3、確系他人脅迫或誘騙,并能主動揭發(fā)、認錯,態(tài)度較好者。4、其他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分者。第六條 凡受校紀處分者,并處以下附加處理:1、取消一學年內的各種評優(yōu)及貧困學生助學金資格(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取兩年內的參評資格)。2、是學生干部的,撤銷其學生干部職務。第二章 處分第七條有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的言論或行為者;組織或煽動鬧事、擾亂校園或社會秩序、破壞安定團結者,視情節(jié)分別給予校紀處分。1、凡參與各種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的,給予警告至勒令退學處分;其策劃、組織者,給予開除學籍處
5、分。2、凡參與罷課或罷考者,給予警告至勒令退學處分;其策劃、組織、煽動者,給予勒令退學以上處分。3、凡私自結社、結幫、組織同鄉(xiāng)會或出版、散發(fā)非法性刊物的,視情節(jié)給予記過以上處分。4、凡張貼或散布內容反動或帶有煽動性、不負責的大小字報、網絡消息或散發(fā)傳單、制造謠言的,視情節(jié)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5、凡沖擊黨政機關、擾亂工作秩序、教學秩序、生活秩序的,視情節(jié)給予嚴重警告至勒令退學處分;其組織煽動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6、組織策劃、參與非法組織或活動,參與非法宗教迷信活動或邪教組織活動者,進行明令禁止的活動者,經規(guī)勸教育后視情節(jié)
6、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第八條 觸犯國家刑律者,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外,學校同時作如下處理。1、被處以管制、拘役、徒刑等主刑刑罰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2、屬于過失犯罪,被處以拘役或者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緩刑的,視情節(jié)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3、構成刑事犯罪而依法免于刑事處罰的,視情節(jié)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第九條 違反行政、民事等法規(guī)者,分別給予如下校紀處分:1、被勞動教養(yǎng)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2、受拘留處罰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3、受治安警告或罰款的,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警告至勒令退學處分。4、因民事違法,經確認給其
7、他合法民事主體造成重大損失者,視情節(jié)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第十條 收看、復制、傳播淫穢物品,尚未造成不良影響者,給予以下處分:1、收看淫穢書刊、錄相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經教育不改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2、涂寫、書畫淫穢文字、畫像,制作、復制、傳播或隱匿淫穢物品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勒令退學以上處分。第十一條 對有偷竊、詐騙、搶奪、搶劫、弄虛作假等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者,作如下處理:(一)有偷竊行為。(1)作案價值不滿100元,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2)作案價值100元以上(含100元)者,給予記過
8、以上處分。(3)多次作案累計價值不滿300元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超過500元(含500元)者,給予勒令退學以上處分。(4)偷盜公章、保密文件、試卷、檔案等物品未遂者,除公安司法機關予以處理外,視情節(jié)給予勒令退學以上處分。(5)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進行掩蓋、窩贓者等,與作案者同論。(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