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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計劃生育條例(1988年4月29日福建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根據1991年6月28日福建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福建省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關于地方性法規(guī)修訂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00年11月18日福建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福建省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使人口的發(fā)展同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相適應,根據《
2、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公民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三條計劃生育工作應當以宣傳教育為主、避孕為主、經常性工作為主,并與幫助群眾發(fā)展經濟、勤勞致富、建設文明幸福家庭相結合。第四條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的計劃生育工作。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計劃生育經費應當予以保障??h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qū)域的計劃生育工作。第二章生育調節(jié)第五條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孩子,本條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提倡晚婚;推行晚育。男二十五周歲
3、、女二十三周歲以上結婚為晚婚;一對夫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生育第一個孩子為晚育:(一)晚婚后懷孕生育;(二)女方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12(三)男方三十周歲以上生育。第六條一對夫妻已有一個孩子,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可以再生育一個孩子:(一)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二)夫妻一方為烈士的獨生子女;(三)患不孕癥,合法收養(yǎng)一個孩子后懷孕;(四)孩子患非遺傳性殘疾,經治療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五)夫妻一方因公致殘,評為二等甲級以上殘廢;(六)夫妻雙方從臺灣、香港、澳門回大陸定居,時間不滿六年。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沒有孩子),一方再婚前生
4、育一個孩子的;或者一方為喪偶后再婚,再婚前雙方符合本條例規(guī)定合計生育兩個孩子的,經批準可以再生育一個孩子。第七條夫妻雙方均為農村人口,已有一個孩子,除適用第六條規(guī)定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可以再生育一個孩子:(一)夫妻一方為獨生子女;(二)男方的兄弟均無孩子且已喪失生育能力;(三)女方無兄弟且只有一個姐妹,男方到女方家結婚落戶,贍養(yǎng)女方父母;(四)夫妻雙方定居在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五十人以下,人均耕地二畝以上或者人均山林地三十畝以上的鄉(xiāng);(五)只有一個女孩。12夫妻雙方均為漁民;或者夫妻一方連續(xù)從事井下采掘作業(yè)五年以上現(xiàn)仍繼續(xù)
5、在井下采掘作業(yè),只有一個女孩的,參照前款第(五)項規(guī)定執(zhí)行。第八條夫妻雙方均為歸國華僑,除適用第六、七條規(guī)定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可以再生育一個孩子:(一)回國定居入境時已懷孕;(二)夫妻雙方回國時間不滿六年,只有一個孩子;(三)所生孩子在國外定居、國內無孩子。在我省定居的華僑配偶適用前款第(三)項規(guī)定。夫妻一方為本省居(村)民,一方為香港、澳門居民,適用本條例規(guī)定,但夫妻雙方婚后生育的孩子,以及香港、澳門居民一方婚前已有的孩子,不在內地定居的,不計入本條例所稱的生育孩子數。夫妻一方為臺灣居民的,參照前款規(guī)定執(zhí)行。第九條少
6、數民族(除壯族外)一對夫妻,雙方均為農村人口或者在少數民族鄉(xiāng)、村的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城鎮(zhèn)居民,可以生育兩個孩子,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可以再生育一個孩子:(一)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二)兩個孩子中有一個患非遺傳性殘疾,經治療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三)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符合本條例規(guī)定合計生育兩個孩子。夫妻一方為漢族,一方為少數民族(除壯族外),12漢族一方到少數民族一方落戶,居住在少數民族鄉(xiāng)、村,所生孩子按有關規(guī)定定為少數民族的,適用前款規(guī)定。第十條經批準再生育的,生育間隔期在四周年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生
7、育間隔期的限制:(一)符合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規(guī)定;(二)符合第八條第一款第(一)、(三)項規(guī)定;(三)符合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四)女方年齡在三十周歲以上。第六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九條第一款第(二)項所指的非遺傳性殘疾,須取得設區(qū)的市以上病殘兒醫(yī)學鑒定機構的醫(yī)學鑒定;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指的不孕癥、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所指的喪失生育能力,須取得縣以上醫(yī)療保健機構的醫(yī)學鑒定。本條例所稱的生育孩子數,含合法收養(yǎng)的孩子,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本條例所稱的生育一個孩子,即生育一胎孩子。第十一條以下情形屬違反本
8、條例規(guī)定提前生育:(一)婚前(含未達法定婚齡)懷孕生育;(二)未滿生育間隔期生育;(三)符合再生育條件未經審批生育;(四)城區(qū)人口未按晚育要求生育。禁止婚外生育。非法收養(yǎng)、送養(yǎng)以及遺棄孩子視為違反計劃生育行為。對遺棄孩子的,不得批準再生育。12患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