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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漢堡規(guī)則》1978年聯(lián)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漢堡規(guī)則)本公約各締約國,認識到需要通過協(xié)議確定關于海上貨物運輸若干規(guī)則,為此目的決定締結一個公約,協(xié)議如下:第一部分 總 則第一條 定義在本公約內(nèi):1."承運人"是指其本人或以其名義與托運人定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任何人。2."實際承運人"是指受承運人委托執(zhí)行貨物運輸或部分貨物運輸?shù)娜魏稳耍ㄊ芪袌?zhí)行這項運輸?shù)钠渌魏稳?。3?托運人"是指其本人或以其名義或代其與承運人訂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任何人或指其本人或以其名義或代其將貨物實際交付給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有關的承運人的任何人。4."收貨人"是指有權提取貨物的人。5."貨物
2、"包括活動物,凡貨物拼裝在集裝箱、貨盤或類似的運輸器具內(nèi),或者貨物是包裝的,而這種運輸器具或包裝是由托運人提供的,則"貨物"包括它們在內(nèi)。6."海上運輸合同"是指承運人收取運費,據(jù)以承擔由海上將貨物從一港運至另一港的任何合同;但是,一個既包括海上運輸,又包括某些其他方式運輸?shù)暮贤?,則僅其有關海上運輸?shù)姆秶?,才視為本公約所指的海上運輸合同。7."提單"是指一種用以證明海上運輸合同和貨物由承運人接管或裝船,以及承運人據(jù)以保證交付貨物的單證。單證中關于貨物應交付指定收貨人或按指示交付,或交付提單持有人的規(guī)定,即構成了這一保證。8."書面"除其他方式外,包括電報和電傳。第二條
3、適用范圍181.本公約的各項規(guī)定適用于兩個不同國家間的所有海上運輸合同,如果:(a)海上運輸合同所規(guī)定的裝貨港位于一個締約國內(nèi),或(b)海上運輸合同所規(guī)定的卸貨港位于一個締約國內(nèi),或(c)海上運輸合同所規(guī)定的備選卸貨港之一為實際卸貨港,并且該港位于一個締約國內(nèi),或(d)提單或證明海上運輸合同的其他單證是在一個締約國內(nèi)簽發(fā)的,或(e)提單或證明海上運輸合同的其他單證規(guī)定,本公約各項規(guī)定或實行本公約的任何國家的立法,應約束該合同。2.本公約各項規(guī)定的適用與船舶、承運人、實際承運人、托運人、收貨人或任何其他有關人的國籍無關。3.本公約的各項規(guī)定不適用于租船合同。但是,如果提單
4、是依據(jù)租船合同簽發(fā)的,并繪制承運人和不是租船人的提單持有人之間的關系,則本公約的各項規(guī)定適用于該提單。4.如果合同規(guī)定,貨物將在一個議定的期限內(nèi)分批運輸,本公約的各項規(guī)定適用于每批運輸。但是,如果運輸是按照租船合同進行的,則適用本條第3款的規(guī)定。第三條 對本公約的解釋在解釋和應用本公約的各項規(guī)定時,應注意本公約的國際性和促進統(tǒng)一的需要。第二部分 承運人的責任第四條 責任期間1.按照本公約,承運人對貨物的責任期間包括在裝貨港,在運輸途中以及在卸貨港,貨物在承運人掌管的全部期間。2.就本條第1款而言,在下述起迄期間,承運人應視為已掌管貨物:(a)自承運人從以下各方接管貨物時
5、起:(i)托運人或代其行事的人;或(ii)根據(jù)裝貨港適用的法律或規(guī)章,貨物必須交其裝運的當局或其他第三方;(b)至承運人將貨物交付以下各方時止:(i)將貨物交付收貨人;或18(ii)遇有收貨人不向承運人提貨時,則依照合同或卸貨港適用的法律或特定的貿(mào)易慣例,將貨物置于收貨人支配之下;或(iii)根據(jù)在卸貨港適用的法律或規(guī)章將貨物交給必須交付的當局或其他第三方。3.在本條第1和第2款內(nèi)提到的承運人或收貨人,除指承運人和收貨人外,還分別指承運人或收貨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第五條 責任基礎1.除非承運人證明他本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為避免該事故發(fā)生及其后果已采取了一切所能合理要求的措
6、施,否則承運人應對因貨物滅失或損壞或延遲交貨所造成的損失負賠償責任,如果引起該項滅失、損壞或延遲交付的事故,如同第四條所述,是在承運人掌管期間發(fā)生的。2.如果貨物未能在明確議定的時間內(nèi),或雖無此項議定,但未能在考慮到實際情況對一個勤勉的承運人所能合理要求的時間內(nèi),在海上運輸合同所規(guī)定的卸貨港交貨,即為延遲交付。3.如果貨物在本條第2款規(guī)定的交貨時間期滿后連續(xù)六十天內(nèi)未能按第四條的要求交付,有權對貨物的滅失提出索賠的人可以視為貨物已經(jīng)滅失。4.(a)承運人對下列各項負賠償責任:(i)火災所引起的貨物的滅失、損壞或延遲交付,如果索賠人證明火災是由承運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的過
7、失或疏忽引起的;(ii)經(jīng)索賠人證明由于承運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在采取可以合理要求的撲滅火災和避免或減輕其后果的一切措施中的過失或疏忽所造成的貨物的滅失、損壞或延遲交付。(b)凡船上的火災影響到貨物時,如果索賠人或承運人要求,必須按照海運慣例,對火災的起因和情況進行調(diào)查,并根據(jù)要求向承運人和索賠人提供一份調(diào)查人的報告。185.關于活動物,承運人對此類運輸固有的任何特殊風險所造成的滅失、損傷或延遲交付不負賠償責任。如果承運人證明他是按照托運人給他的關于動物的任何特別指示行事的,并證明根據(jù)實際情況,滅失、損傷或延遲交付可以歸之于這種風險時,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