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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中歷史必修一政治文明歷程第21課新中國的政治建設課程目標:概述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的史實,闡述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民族區(qū)域自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認識我國民主政治的特色。人民當家做主新中國的政治建設政權建設:新中國成立一、政權建設:新中國的成立(一)籌備工作:代行全國人大職責1949年新政協會議的召開臨時憲法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一、政權建設:新中國的成立(一)籌備工作:1949年新政協會議的召開(二)開國大典:標志新中國的成立意義一、政權建設:新中國的成立(一)籌備工作:1949年新政協會議的召開(二)開國大典:標志新中國的成立意義(三)
2、新政權的特色:l949年成立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和政務院領導人構成表(單位:人)職務黨派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政務院主席副主席委員總理副總理政務委員共產黨l329l26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0327029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團結建國的精神和政權特色新中國的政治建設政權建設:新中國成立法制建設:1954年憲法人民當家做主保障二、法制建設——1954年憲法的頒布1、目的:為了保障在政治上從新民主主義向社會主義過渡2、通過:1954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3、內容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序言?第一章總綱?第二章國家機構?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第四章國旗、國徽、首都二、法制
3、建設——1954年憲法的頒布1、目的:為了保障在政治上從新民主主義向社會主義過渡2、通過:1954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3、內容5、意義(1)加強了人民民主專政,鞏固了中國人民革命和建設的成果。(2)反映了國家在過渡時期的的根本要求。(3)提高了人民建設社會主義的積極性,為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奠定了基礎。4、性質:第一部社會主義類型的憲法新中國的政治建設政權建設:新中國成立法制建設:1954年憲法人民當家做主保障行使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見證人——申紀蘭三、民主政治建設——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人物檔案申紀蘭,女,漢族,1929年12月生,山西平順西溝人,1953年加入中國共產黨,全國
4、勞動模范。從1954年當選第一屆全國人大代表,到2008年當選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她是全國唯一一位從第一屆連任至十一屆的全國人大代表,已經連續(xù)57年出現在全國人大會場,被國際友人稱為資格最老的“國會議員”。(一)提出:《共同綱領》;確立:1954年憲法(二)內容1、人大代表的產生方式:人民普選2、全國人大的職權:人事任免權、立法權、監(jiān)督權、國家重大事情的決定權。3、性質:最高權力機關三、民主政治建設——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國家最根本的政治制度中國歷史上的不同政體1、中國古代封建社會政體是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人民毫無權利可言。2、辛亥革命后成立了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反映出的國家政體是
5、資產階級共和制政體,享有民主的仍是少數資產階級。3、新中國成立后,確立了人民代表大會制,規(guī)定…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享有廣泛的民主。從古到今政治體制總的發(fā)展趨勢是由專制到民主、由人治到法治。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全國人民意志和利益的表達機關,是我國人民當家作主的直接體現,而且日益煥發(fā)出新的活力。全國人大的代表具有廣泛性,全國政協會議主要有哪些人士參加?結合材料說明我國的政黨制度和西方國家有何不同?政協第十一屆全國委員會委員名單中國共產黨(98人)、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65人)、中國民主同盟(65人)、中國民主建國會(66人)、中國民主促進會(45人)、中國農工民主黨(45人)、中
6、國致公黨(30人)、九三學社(46人)、臺灣民主自治同盟(21人)、無黨派人士(65人)、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12人)、中華全國總工會(63人)、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69人)……“西方的政黨制度是‘打橄欖球’,一定要把對方壓倒。我們的政黨制度是‘唱大合唱’……要大合唱,就要有指揮……。唱大合唱,就要有主旋律,這個主旋律就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建中央主席成思危三、民主政治建設——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1、確立的基礎:中國共產黨與各民主黨派團結合作、共同反對國民黨專制獨裁的歷史。3、指導思想:2、多黨合作的主要形式:4、意義:調動了民主人士的參政議政熱情,
7、開創(chuàng)了群策群力、共同建設國家的新局面?!伴L期共存,互相監(jiān)督”政治協商1965年建立西藏自治區(qū)1955年建立新疆維吾爾族自治區(qū)1947年建立內蒙古自治區(qū)1958年建立寧夏回族自治區(qū)1958年建立廣西壯族自治區(qū)三、民主政治建設——民族區(qū)域自治制度三、民主政治建設——民族區(qū)域自治制度(一)基本內容:在國家的統(tǒng)一領導下,實現全國各民族一律平等和各民族大團結,在一些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qū)域自治,設立自治機構,行使自治權,使少數民族當家作主,自己管理本自治地方的內部事物。(二)提出:1949年《共同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