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桉例分析之八-桉例聚焦劉涌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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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刑法案例分析之八案例聚焦——劉涌案2021/7/152劉涌案案情介紹問題二審改判劉涌死緩理由是否成立?如何看待對劉涌案的爭論?如何評價最高人民法院的提審?研討死刑的適用條件。死緩的適用條件。本案的分析。審判過程2001年3月:劉涌被押解回沈陽公安局刑警支隊·2002年04月17日:“黑道霸主”劉涌一審被判死刑·2003年8月15日:沈陽劉涌案終審劉涌改判死緩·2003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判處劉涌死刑2021/7/153案發(fā)2000年7月,沈陽警方懸賞五萬元通緝沈陽嘉陽集團董事長劉涌。7

2、月10日下午,劉涌攜妻在企圖逃往俄羅斯的過關審查時被邊檢人員發(fā)現。黑河警方布網堵截,于11日晚在一出租車里將劉涌及其同伙高偉抓獲?!?一審死刑2002年4月17日,遼寧省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劉涌等22人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及故意傷害等案一審公開宣判。以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持有槍支罪等多項罪名,判處被告人劉涌、宋健飛死刑?!?二審死緩2003年8月15日,遼寧高級法院“鑒于其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體情況”,在終審中判處劉涌

3、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2021/7/157最高人民法院再審劉涌案刑事判決書(全文)(2003)刑提字第5號公訴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再審被告人劉涌,男,1960年11月30日出生于遼寧省沈陽市,漢族,初中文化,原系沈陽嘉陽企業(yè)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住沈陽市和平區(qū)麗景城市花園D座11樓2號。因本案于2000年7月11日被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F羈押于遼寧省錦州市第二看守所。辯護人佟林,北京市萬森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徐沖,北京市天為律師事務所律師。遼寧省鐵嶺市人民檢察院

4、于2001年8月10日向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被告人劉涌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搶劫罪,敲詐勒索罪,私藏槍支、彈藥罪,妨害公務罪,非法經營罪,偷稅罪,行賄罪。同時,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扈艷、劉寶貴對被告人劉涌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7日作出(2001)鐵中刑初字第68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劉涌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經營罪

5、,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萬元;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萬元。判處劉涌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扈艷人民幣1萬元,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寶貴人民幣5420元。對劉涌聚斂的財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依法追繳、沒收。判決宣告后,劉涌不服,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扈艷、劉寶貴亦不服,提出上訴。2021/7/158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11日

6、作出(2002)遼刑一終字第152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撤銷原一審判決中對劉涌故意傷害罪的量刑部分及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扈艷的民事賠償部分。認定劉涌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萬元;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zhí)行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

7、幣1500萬元。判處劉涌賠償劉寶貴人民幣5420元;賠償扈艷人民幣1萬元,對扈艷的賠償與其他同案被告人共同承擔連帶責任。對劉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聚斂的財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依法追繳、沒收。該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于2003年10月8日作出(2003)刑監(jiān)字第155號再審決定,以原二審判決對劉涌的判決不當為由,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提審本案。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最高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姜偉、張鳳艷出庭支持公訴。再審被告人劉涌及其辯護人佟林、徐沖到庭參加訴訟。現

8、已審理終結。2021/7/159遼寧省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原一審判決認定,1995年底至2000年7月,被告人劉涌糾集同案被告人宋健飛、吳靜明、董鐵巖、李志國、程健等人,組成具有黑社會性質的犯罪組織,非法持有槍支和管制刀具,采取暴力手段聚斂錢財,引誘、收買國家工作人員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或者為其提供非法保護,實施犯罪27起。此前,在1989年至1992年間,劉涌還伙同他人實施故意傷害犯罪4起。劉涌共作案31起,其中直接或者指使、授意他人實施故意傷害犯罪13起,致1人死亡,5人重傷并造成4人嚴重殘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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