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分公司反保險反欺詐提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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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東分公司反保險欺詐提示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進一步控制公司經營風險,保證業(yè)務健康發(fā)展,有效防范和化解欺詐風險,提高承保質量和業(yè)務品質,實現公司效益發(fā)展,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本制度所稱“保險欺詐”是指行為人假借保險名義或利用保險合同,對保險消費者、保險公司實施欺瞞、誘騙,以獲取不當或非法利益的行為。包括:非法經營保險業(yè)務或非法設立保險機構、保險詐騙以及利用保險單證進行合同詐騙、非法集資等。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山東分公司所轄所有機構。第二章欺詐風險提示第四條本制度所稱“欺詐風險”是指欺詐實施者利用欺詐機會進行欺詐活動,給保險行業(yè)造成經濟或聲譽損失

2、的風險。第五條提示管理為有效防范和化解欺詐風險,公司實行提示制度,公司在展業(yè)、承保、理賠等環(huán)節(jié)對風險進行提示。(一)各級機構需在營業(yè)場所及理賠服務場所的顯著位置張貼《反保險欺詐告知書》(詳見附件),告知書內容應采用黑體加粗格式。(二)展業(yè)環(huán)節(jié):業(yè)務人員在展業(yè)過程中,需向客戶宣傳反欺詐知識。(三)承保環(huán)節(jié):各中支應在客戶填寫投保單(批改申請書)的同時提供《反保險欺詐告知書》,向客戶明確告知其內容,并保證客戶確實已閱知。(四)理賠環(huán)節(jié):各中支公司應在現場查勘或客戶向我公司提交理賠材料時,向客戶機事故各方當事人提供《反保險欺詐告知書》,并明確告知其

3、內容。第三章罰則第六條如中支公司未按照要求張貼《反保險欺詐告知書》,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向客戶出示告知書,并進行明確告知的,要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第七條因未向客戶履行反保險欺詐告知義務的,造成欺詐事實發(fā)生,致使公司遭受損失的,將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嚴厲處罰。第四章附則第八條本辦法自下發(fā)之日起施行。附件:反保險欺詐告知書反保險欺詐告知書請您與我們一同杜絕以下騙取保險金的行為:1、提供偽造、虛假的投保資料的;2、保險標的“帶病投保”的;3、故意虛構保險標的;4、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的程度;5、編造未曾發(fā)生的保險事故;6、故意造成財產

4、損失的保險事故;7、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進行保險詐騙犯罪活動,可能會受到拘役、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的刑事處罰;尚不構成犯罪的,可能會受到15日以下拘留、5000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將會受到相應的刑事或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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