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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家級規(guī)劃教材教育部全國普通高等學校優(yōu)秀教材(一等獎)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民法(第四版)主編王利明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第三編債權總論第二十一章債的概述第一節(jié)債的概念和特征第二節(jié)債的要素第三節(jié)債的發(fā)生原因第四節(jié)債的分類第一節(jié)債的概念和特征一、債的概念我國《民法通則》第84條規(guī)定:“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其含義:(一)債是一種民事法律關系。債是民事主體之間以權利義務為內容的法律關系,因而是受國家法律保護的。(二)債是特定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三)債是特定當事人間得請求為特定行為的法律關系
2、。(四)債是按照合同或者法律規(guī)定而發(fā)生的法律關系。二、債的法律特征(一)債反映財產流轉關系財產關系依其形態(tài)分為財產的歸屬利用關系和財產流轉關系。(二)債的主體雙方只能是特定的如上所述,債是特定當事人間的民事法律關系,因此,債的主體不論是權利主體還是義務主體都只能是特定的。(三)債以債務人應為的特定行為為客體債的客體是給付,亦即債務人應為的特定行為。(四)債須通過債務人的特定行為才能實現(xiàn)其目的(五)債的發(fā)生具有任意性、多樣性(六)債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在同一標的物上不僅可成立內容相同的數個債,并且債的關系相互間是平等的,不存在優(yōu)先性和排他性。第二節(jié)債的要素債的要素,
3、是指構成債的要件或成分。作為要素,是債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否則就不能成為債。債作為一種法律關系,自然應包括主體、內容與客體三要素。一、債的主體債的主體即債的當事人,包括債權人與債務人。二、債的內容通說認為,債的內容為債的主體雙方間的權利與義務,即債權人享有的權利和債務人負擔的義務。也有的人認為,債的內容就是債務人的行為。(一)債權(二)債務三、債的客體債的客體是指債權債務共同指向的對象。首先,在債的客體與債的標的有無區(qū)別上有不同的看法。其次,在債的客體為何上有不同的見解。第三節(jié)債的發(fā)生原因一、債的發(fā)生原因概述債的發(fā)生原因,又稱債的發(fā)生根據。債的發(fā)生原因可分為兩類
4、:一是基于合同;一是基于法律規(guī)定。在各國法上,可發(fā)生債的法律事實主要有合同、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侵權行為及其他。二、合同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合同之債是當事人根據其利益依其意思自行設定的,因此合同之債屬于意定之債。三、無因管理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對他人的事務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行為。無因管理為法律規(guī)定的債的發(fā)生原因。四、不當得利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而獲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損害的事實。不當得利可因各種原因發(fā)生,但作為債的發(fā)生原因,則不論其是因何原因造成的,只要發(fā)生
5、不當得利的后果,就在當事人間產生不當得利之債。五、侵權行為侵權行為是指不法地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應負民事責任的行為。因侵權行為的實施在受害人與侵害人間形成債權債務關系,侵權行為也是債的發(fā)生原因。六、其他原因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是債的發(fā)生的主要原因,除此以外,其他的法律事實也會引起債的發(fā)生。例如,拾得遺失物會在拾得人與遺失物的所有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系;因締約過失,會在締約當事人間產生債權債務關系。第四節(jié)債的分類一、單一之債與多數人之債根據債的主體上的特征,債可分為單一之債和多數人之債。單一之債,是指債權主體一方和債務主體一方都僅為一人的債。多數人之債
6、,是指債權主體和債務主體至少有一方為二人以上的債。二、按份之債與連帶之債對于多數人之債,根據多數人一方當事人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可分為按份之債和連帶之債。(一)按份之債按份之債,是指債的一方當事人為多數,且多數人一方的當事人各自按照確定的份額分享權利或者分擔義務的債。(二)連帶之債連帶之債,是指債的當事人一方為多數,且多數人一方的各當事人都有權請求對方履行全部債務或者都負有向對方履行全部債務的義務,全部債權債務關系因債務的一次性的全部履行而消滅的債。因此,連帶之債的多數人一方相互間有連帶關系。三、簡單之債與選擇之債根據債的履行是否可以選擇,債可分為簡單之債與
7、選擇之債。簡單之債,有的稱為單純之債,通說是指債的履行標的只有一種,當事人只能按照該種標的履行的債。因為簡單之債的當事人在債的履行上并無選擇性,所以簡單之債又稱為不可選擇之債。選擇之債,是指債的履行標的有數種,當事人須從中選擇一種來履行的債。四、特定之債與種類之債根據債的標的物的性質,債可分為特定之債與種類之債。(一)特定之債特定之債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特定之債是指各種特定給付的債,既包括給付特定的物,也包括給付特定的勞務、權利等。狹義的特定之債僅指債務人應給付特定的物的債,即以特定物為標的物的債。我們這里所說的特定之債是指狹義的特定之債。(二)種類之債廣義
8、的種類之債,是指各種種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