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論資本充實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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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淺論資本充實責任(作者:匡怡覺譚晶發(fā)表時間:2014年11月)資本充實責任是為了貫徹資本充實原則,由公司發(fā)起人等共同承擔互相擔保出資義務履行、確保公司實收資本與章程所定資本相一致的民事責任。我國現行《公司法》對于資本充實責任的規(guī)定并非詳盡完備,筆者認為有必要對該問題予以探析,以減少因可補救瑕疵使得公司無法成立或解散而給相關人員的利益帶來的損害和社會資源的浪費。公司法資本充實責任歸責原則請求權主體責任主體引言公司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適應社會化生產而誕生的一種現代企業(yè)組織形式。作為市場主體,其設立與行為是否規(guī)范及治理結構是否科學合理,密切關系到公司能否有效從事經營活動。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guī)定

2、,公司應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則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則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同時《公司法》規(guī)定股東應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guī)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這既是設立公司的前提條件,亦是股東的法定義務,即資本充實原則。資本充實責任是為了貫徹資本充實原則,由公司發(fā)起人等共同承擔互相擔保出資義務履行、確保公司實收資本與章程所定資本相一致的民事責任。它在出資責任體系中與股東自身承擔的岀資違約責任相并行。我國現行《公司法》對于資本充實責任的規(guī)定并非詳盡完備,故,筆者認為有必要對該問題予以探析,

3、以減少因可補救瑕疵使得公司無法成立或解散而給相關人員的利益帶來的損害和社會資源的浪費。—、資本充實責任的性質我國《公司法》通過在公司發(fā)起人之間建立起資本充實責任這種相互督促與約束的出資擔保關系,保證資本充實。與此同時,該種責任也是補正公司法律人格瑕疵的機制之一?!豆痉ā返?1條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fā)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對于股份有限公司,根據《公司法》第94條規(guī)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發(fā)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fā)起人承擔連帶責任。股份有限公司成

4、立后,發(fā)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fā)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fā)起人承擔連帶責任。筆者從資本充實責任的制度功能考量,認為應將其性質認定為債之擔保中的法定連帶債務。通過使各發(fā)起人負同一資本充實義務,并對債權人或公司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促使其履行其出資義務,以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資本充實責任的性質之所以可以被認定為一種連帶債務,可以從民法中連帶債務性質出發(fā)來予以分析。從學理上予以分析1)連帶債務為數個獨立之債務。(2)數個債務須有共同之目的。(3)各債務人須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倍唾Y本充實責任而言,其存在的前提是各發(fā)起人承諾向公司給

5、付一定的現金出資或非貨幣出資。該責任的目的在于使各發(fā)起人間相互負有的資本充實義務以保障公司有足夠的財產從事經營生產活動并具備債務清償能力。而公司發(fā)起人中的任何一人對資本不足的事實均負全部充實責任,先行承擔資本充實責任的公司發(fā)起人,可向違反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也可要求其他公司發(fā)起人分擔。因此筆者認為資本充實責任可以視為連帶債務的一種。鑒于資本充實責任的這一性質,有必要強調其連帶性的特征。所謂連帶性是指不存在履行上的先后限制,主債務人,即違反出資義務的股東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或公司可以請求主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其他發(fā)起人承擔資本充實責任。各發(fā)起人不享有先訴抗辯權——不得因債權人未就主債務

6、人財產依法強制執(zhí)行而無效果前,拒絕承擔資本充實責任。發(fā)起人間相互督促協(xié)力,共同完成公司健全人格的培育。同時,通過擴張一般擔保的數量,其他發(fā)起人的財產也納入供債務履行的范圍,増強債權實現的可能性。如果公司設立時存在股東出資瑕疵,且其他發(fā)起人股東未承擔資本充實責任,導致公司實際資本低于法定最低資本額時貝I」屬于《公司法》第20條中公司人格否認的情形,即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在此情形下,公司股東不再僅就其出資金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而是基于公司法人人格被否認對公司債務向債權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在實踐操作中仍應堅

7、持公司財產優(yōu)先清償原則,公司的發(fā)起人股東不因此喪失先訴抗辯權。二、資本充實責任的歸責原則資本充實責任的歸責原則即嚴格責任在學界被部分學者提出了質疑,認為該歸責原則對無過錯的股東顯失公平,且不利于鼓勵股東在公司成立后主動發(fā)現并向公司舉報出資不實的行為。因為無過錯股東不可避免會因舉報行為而引火燒身使其承擔代人岀資的義務,影響其發(fā)現舉報的積極性。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有失偏頗。首先,資本充實責任所追求是減少因出資額不足而導致的對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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