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論締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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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略論締約責任.論文摘要:法律社會是契約的社會,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是契約的關系。如何締結契約,如何履行契約,如何保護信賴利益是法律界從始至今研討的重大課題。契約締結并生效后,契約的各個相對方應當依據(jù)誠實信原則適當?shù)?、全面地履行合同義務,違反者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而在契約締結過程中或已經發(fā)生效力應具有法定情形而被撤消或無效時,過錯一方之締約參與人應當對相對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使無過錯一方的信賴利益損失得以救濟。締約責任就此提供了理論基礎和技術層面的支持。誕生于德國締約責任理論,經由各國學說、判例一百多年的發(fā)展后,在

2、適用范圍、要件、理論基礎上已與其適用之初大有不同。我國學者在借鑒外國研究成果的基礎上,亦對此理論進行了廣泛深入的研究,然而由于締約責任理論本身的復雜性,使學者在對我國建立締約責任制度的必要性達成共識的前提下,對其內涵界定、適用范圍、賠償責任范圍上卻見仁見智,其中不乏誤區(qū)。筆者經長期思考,欲對這些問題予以重新討論,希望對完善我國締約責任理論有拋磚引玉之貢獻。 ; ; ; ;一、有關締約責任內涵界定的幾個誤區(qū)(一)締約責任存在場合:與合同關系存在與否并無關系,其不僅僅存在于合同不

3、成立、無效或被撤銷時有學者認為“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者是雖然成立,但因為不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而被確認為無效或被撤銷時,締約人才承擔締約責任?!边@容易使人認為:締約責任僅為解決沒有合同場合下,一方因為過錯造成另一方損失的問題而存在,如有合同存在,則不管過錯行為發(fā)生于締約階段還是履約階段,另一方只能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其實,民事責任是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責任性質由義務性質決定,當事人之所以承擔締約責任而不是違約責任,原因在于當事人違反的是締約過程中的先合同義務,而不是合同履行義務。雖然

4、締約責任理論是耶林基于當時德國存在的合同因一方的過失未成立、無效或被撤銷的情況下,另一方利益無法得到保護而提出的,但締約責任的成立與合同存在與否并無必然聯(lián)系。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時當事人可能承擔締約責任,但只要締約之際違反先合同義務,即使在合同有效成立或被變更場合也可要求當事人承擔締約責任。合同變更場合下締約責任的承擔,主要存在于經一方當事人申請法院或仲裁機構依職權裁決變更合同。《合同法》第58條規(guī)定,合同被撤銷后,有過錯一方應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各自承擔相應責任?;谕辉?,

5、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機構申請撤銷合同,也可以申請變更合同,合同被撤銷時當事人可能承擔締約責任,合同被變更時有過錯方同樣應賠償對方損失即承擔締約責任。對此《合同法》漏于規(guī)定。 ; ; ;(二)締約責任所保護的利益:信賴利益不是信賴合同成立有效相關的利益 ; ; ;法律上利益可分為信賴利益、履行利益、固有利益。傳統(tǒng)民法上固有利益為侵權法所保障,履行利益受違約責任保障,為保障信賴利益而生締約責任。信賴利益的界定決定著締約責任的宗旨,賠償對象與范圍,至關重要。&nb

6、sp; ; ;目前對信賴利益的含義大致有以下幾種觀點:觀點1.信賴利益者,指當事人相信法律行為有效成立,而因某種事實之發(fā)生,該法律行為(尤其是契約)不成立或無效而生之損失,又稱為消極利益之損害。由于締約過失行為直接破壞了締約關系,因此所引起的損害,是指他人因信賴的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但由于合同不成立和無效的結果所蒙受的不利益,此種不利益即為信賴利益的損失。此種觀點把信賴利益的損失限定為合同關系不存在場合才發(fā)生,可是前述締約責任的成立與合同存在與否并無關系,在合同關系存在場合下,仍有可能因一方過

7、錯行為致信賴利益損失而成立締約責任。如甲與乙商討賣自己在A地的房屋給乙,但因為過錯通知乙房屋在B地,乙去察看卻徒勞往返,最終雖經輾轉買賣成交,但乙的額外支出應由甲負。所以此處的信賴似不應是對合同成立有效的信賴。觀點2.信賴利益是指締約一方如無對方違反義務行為而所處的狀態(tài),其利益損失則以這種狀態(tài)因為違反義務而改變所造成的損失。這種觀點以我國臺灣地區(qū)的學者王澤鑒先生為主。因侵權、違約造成對方利益損失均是違反義務的后果,所以此觀點并未道出信賴利益的本質。觀點3.信賴利益是信賴合同有效成立所帶來的利益。但履行利益也

8、是因合同有效成立得以履行才能夠實現(xiàn)的利益,合同有效成立的目的也在于實現(xiàn)當事人的履行利益。此說混淆了信賴利益與期待利益。 ; ; ;上述觀點均有不合理之處。那么信賴利益應是什么?筆者認為還應從其在合同交易過程中的產生及法律對其保護的源由去理解。合同是當事人實現(xiàn)自己利益的手段,當事人有訂約與不訂約的自由,有選擇交易方式與相對人的自由。自開始締約起當事人處于一種比人與人之間普通狀態(tài)更為緊密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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