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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民事證人制度的改革與完善【開題報告+文獻綜述+畢業(yè)論文】》由會員上傳分享,免費在線閱讀,更多相關內(nèi)容在學術論文-天天文庫。
1、畢業(yè)論文開題報告法學論我國民事證人制度的改革與完善一、選題的背景和意義證人制度在證據(jù)法中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制度,在民事訴訟中,除了裁判者和當事人以外,其他的與訴訟有關的人員對案件的審理也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尤其是民事案件的證人,在特定情況下,證人的證據(jù)會起到關鍵作用。直接參與民事案件的第三人,間接干預案件的第三人,他們或多或少的參與案件,了解案情,他們的言詞都具有極大的證明力,能夠在整個案件里起到?jīng)Q定作用,由此可見,民事證人在民事案件是不可或缺的,缺少民事證人就會讓民事案件少去一個有利的證據(jù),增加案件審理難度。在英國等實行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的國家中,非常注重當事人在訴訟中的主導地位以及當事
2、人作用的發(fā)揮。在這些判例法國家中,他們把判例歸結起來,作為法官判案的依據(jù),英國證據(jù)學的著名學者羅伯特·克羅斯(RupertCross)的主張是,證據(jù)法中的證據(jù)包括以下種類:證人證言(Testi-mony)、傳聞、書證(Documents)、實物證據(jù)(ThingsorRealEvidence)。在這些證據(jù)中,證人證言又是核心,可以說,在英國民事訴訟中是把證人證言作為整個訴訟過程的核心,他們十分重視證人制度的實施。不只是英國如此,在《法國民事訴訟法典》、《日本民事訴訟法典》、《德國民事訴訟法》等民事訴訟法中都有證人制度的規(guī)定,這些法律都詳細的規(guī)定證人的權利和義務。我國的民事訴訟法中也有關于民
3、事證人的規(guī)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guī)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經(jīng)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不能正確表達意見的人,不能作證?!薄蛾P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接受當事人的質(zhì)詢。”從這些規(guī)定里可以看出,我國法律把證人作證當成是證人的一項義務,雖然是法律規(guī)定,但是在目前的民事訴訟中,證人拒絕出庭作證的現(xiàn)象還普遍存在。根據(jù)云南省某州法院提供的材料證實,1998年在該州的兩級法院審結的刑事、民事、經(jīng)濟案件總共7989件,刑事案件證人出庭率不足15%,民事、經(jīng)濟案件的證人出庭率不足1
4、0%;劍川、河源兩縣法院2000年1月份至5月份,在審結的196件民事、經(jīng)濟案件中證人出庭作證的1件都沒有?!豆と巳請蟆穲蟮?北京市各法院審理的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中,證人出庭率都只有10%多一點,約90%的證人沒有到庭作證,只是提供了書面證言。從這些數(shù)據(jù)可以看出,我國的民事證人制度并沒有很好的實行起來。在我國目前的司法模式下,立法并沒有過多的關注證人制度,關于證人的權利義務的規(guī)定更是少之又少,對于民事訴訟來說十分重要的證人制度并沒有很好的在立法中體現(xiàn)出來,這也是導致證人不愿出庭作證的很大因素。立法是一個方面的因素,民間的一些思想觀念也是導致這一制度得不到很好實現(xiàn)的原因,現(xiàn)在大多數(shù)人拒絕
5、出庭作證是因為怕受到打擊報復,這一意識很大程度上阻礙民事證人制度的發(fā)展,我國《憲法》第41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于公民的申訴、控告和檢舉活動,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薄缎淌略V訟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薄缎谭ā返?07條第一款的“妨害作證罪”和第308條“打擊報復證人罪”規(guī)定的罪名都旨在消除證人的顧慮,但是這些立法的規(guī)定要在現(xiàn)實生活中實施起來會有一定的難度,現(xiàn)實中的復雜的情況讓司
6、法機構無從下手,這樣也就不能很好的做到對證人的保護。在這樣的現(xiàn)狀下,構建和完善民事證人制度迫在眉睫,只有完善好民事證人制度,在證人履行證人作證義務的情況下維護好證人的權利,才能夠真正的體現(xiàn)出證人制度的重要性,這樣才能夠使司法公正得以實現(xiàn)。二、研究目標與主要內(nèi)容(含論文提綱)本文從多個角度闡述民事證人制度,從我國古今民事證人制度的比較、國內(nèi)外的證人制度的比較,分析我國證人制度存在的一些制度上的不足和程序上的瑕疵,就針對這些不足之處提出自己的一些建議和意見。提綱:一、民事證人制度的存在及其意義(一)民事證人的范圍及義務(二)民事證人的權利(三)民事證人制度的意義二、不同民事證人制度的比較(一
7、)我國古代民事證人制度(二)外國民事證人制度三、我過民事證人制度的現(xiàn)狀(一)證人制度的比較分析(二)我國民事證人制度存在的問題四、民事證人制度的構建和完善(一)針對民事案件證人的出庭率低的情況(二)針對證人證言可信度低的情況(三)吸取不同經(jīng)驗完善證人制度三、擬采取的研究方法、研究手段及技術路線、實驗方案等通過查找資料,了解我國古代的一些關于民事證人制度的規(guī)定,再和現(xiàn)階段中國的民事證人制度相比較。通過查找中外的關于民事證人制度的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