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與公司合作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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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與公司合作合同    文書幫為您整理了合作合同:公司與公司合作協(xié)議希望幫助您提供更多想法    公司與公司合作合同    第一章總則    、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根據(jù)平等互利的原則經(jīng)過友好協(xié)商就共同投資成立(以下簡稱公司)事宜訂立本合同    第二章股東各方    第一條本合同的各方為:    甲方:身份證:住址:    乙方:身份證:住址:    丙方:身份證:住址:    第三章公司名稱及性質(zhì)    第二條公司名稱為:    第三條公司住所為:    第四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    第五條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guī)

2、定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甲乙丙三方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債權債務承擔責任各方按其出資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及虧損    第四章投資總額及注冊資本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整(rmb)    第七條各方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如下:甲方:;乙方:;丙方:    第五章經(jīng)營宗旨和范圍    第八條公司的經(jīng)營宗旨:    第九條公司經(jīng)營范圍是:    第六章股東和股東會    第一節(jié)股東    第十條各方按照本合同第六條規(guī)定繳納出資后即成為公司股東公司股東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份額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十一條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

3、利益分配;    (二)參加或者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及董事會并享有表決權;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行使表決權;    (四)對公司的經(jīng)營行為進行監(jiān)督提出建議或者質(zhì)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公司合同的規(guī)定轉讓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合同的規(guī)定獲得有關信息;    (七)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余財產(chǎn)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公司合同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公司合同;    (二)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三)除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4、;    (四)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公司合同規(guī)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jīng)過全體股東過半數(shù)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jīng)股東同意轉讓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yōu)先購買權    第十四條公司的股東在行使表決權時不得作出有損于公司和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決定    第二節(jié)股東會    第十五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六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jīng)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

5、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jiān)事決定有關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或執(zhí)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jiān)事會或監(jiān)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fā)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合同;    (十三)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七條股東會的決議須經(jīng)代表二

6、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有關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及修改公司合同的決議必須經(jīng)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八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九條股東會會議每年召開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jiān)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七章董事和董事會    第一節(jié)董事  

7、  第二十一條公司董事為自然人    第二十二條《公司法》第57條、第58條規(guī)定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    第二十三條董事由股東會推選或更換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四條董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合同的規(guī)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董事應承擔以下義務:    (一)在其職責范圍內(nèi)行使權利不得越權;    (二)非經(jīng)公司合同規(guī)定或者董事會批準不得同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三)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與公司業(yè)務屬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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