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我國合同法確立情事變更原則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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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試論我國合同法確立情事變更原則的必要性所謂情事變更原則,我國學者一般認為,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非因當事人雙方的過錯而發(fā)生情事變更,致使繼續(xù)履行會顯失公平,因此根據(jù)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可以請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則。此原則的意義在于通過司法權(quán)力的介入,協(xié)調(diào)因情事變更引起的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重大失衡,重新分配交易雙方在交易中應當獲得的利益和承擔的風險,維護社會公正和經(jīng)濟流轉(zhuǎn)的正常秩序。我國合同法草案曾對此原則作了嘗試規(guī)左,但在草案付諸表決的前夕,因各種原因刪除了此原則。但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已經(jīng)承認了它,并在實踐中已有運用。立法的刪除,司

2、法實踐的運用以及中國人世后帶來的變化,無疑對它口后再次走上立法H程提供了條件。因此,本文擬從情事變更原則的歷史發(fā)展、理論依據(jù)、適用條件及效力、《合同法》未規(guī)定的原因來探討在立法中確定該原則的必要性。一、情事變更原則的歷史發(fā)展情事變更原則起源于12、13世紀注釋法學著作《優(yōu)帝法學階梯注解》,其中有“情事不變條款”,假定每一個合同均包含一個具有如下含義的條款:締約時作為合同基礎的客觀情況應該繼續(xù)存在,一旦這種情況不再存在,準予變更或解除合同。至16、17世紀,自然法思想居于支配地位,情事不變條款得到了廣泛的運用。到18世紀后期,山于運用過濫,損害了法律

3、秩序的安定,于是受到嚴厲的批評并逐漸被法學家和立法者所摒棄。19世紀初,歷史法學派興起,極力貶低自然法思想的價值,情事不變條款的命運自然不佳。繼起的分析法學派,強調(diào)實證法,主張形式的正義,重視合同嚴守原則和法律秩序的安定,因而情事不變條款愈喪失其重要性。就立法來說,羅馬法、法國民法典、瑞士民法典、德國民法典均未規(guī)定情事不變條款。兩次大戰(zhàn)后,資本主義各國經(jīng)濟、社會等方面發(fā)生劇烈變動,情事變更問題乂受到重視。如徳國法院從第一次世界人戰(zhàn)以后就經(jīng)常遇到情事變遷的案件,主要是對戰(zhàn)前訂立的合同應如何處理。由于德國民法典對情事變更并沒冇明確規(guī)定,法院只好自行處理

4、。一方面通過對現(xiàn)冇法律規(guī)則進行擴大解釋或類推解釋來解決這一問題,另一方面德國又借鑒了學者奧特曼的“法律行為基礎理論”,并在實務中反復實踐,形成了被稱為“法律行為基礎制度”的法律制度,使之成為德國司法實踐中處理一切情事變更問題的固矩法律依據(jù)。(朱荃:《談我國合同法Z缺漏一一,情事變更原則》,北人法律網(wǎng))。而在法國,某些地方法院通過擴大解釋不可抗力概念或依據(jù)誠信原則來解決因情事變更產(chǎn)生的過度不公平現(xiàn)象。行政法院則創(chuàng)設了“不可預見”理論,也部分解決了因情事變更所帶來的法律適用問題。盡管如此,法國法院對以情事變更為理山要求免除履行的抗辯要求依然很嚴格,一般

5、不容易予以接受,只存發(fā)生不可歸責于債務人的,不可預料的,使債務人在相當期間內(nèi)不可能履行合同的障礙,方能解除債務人的履約義務。至此,大陸法系逐步確立情事變更原則,只是這種確立多以判例和特別立法形式為表現(xiàn),而未在法典中明確規(guī)定。在英美法系,英美法解決情事變更的原則稱合同落空。合同落空原則最初見于1863年的“租用音樂廳判例”(朱荃:《談我國合同法之缺漏一—情申變更原則》北大法律網(wǎng))。被告將咅樂廳租給原告以舉辦咅樂會,但在履行前,該音樂廳被大火燒毀,法院判決解除被告的合同義務。這一判例顯然是“契約嚴守”的一種例外,也被學者認為是現(xiàn)代履行不能理論的來源。而

6、英美法系的學者一般認為合同落空是合同的目的落空,并認為該理論源于1903年“加冕典禮案”(朱荃:《談我國合同法Z缺漏——情事變更原則》北大法律網(wǎng))。該案中,租賃房屋合同的目的因英王加冕典禮的取消而落空,因此租賃人的租金繳付義務也就免除了。所以從1863年確立“不能履行”原則、1903年確立“合同落空”原則至今,英美法系L1形成涵蓋以上兩類原則的合同落空制度,解決因客觀原因造成的合同不能履行和履行顯失公平的問題。國際立法方面,1995年國際統(tǒng)一私法協(xié)會的《國際商事合同法原則》和歐洲合同法委員會1995-1996年間起草的《歐洲合同法原則》屮都明確規(guī)定

7、了情事變更原則,并且融合了兩大法系的不同制度構(gòu)成。由此可見,在立法或判例確立情事變更原則,已是世界各國和地區(qū)的大勢所趨,我國亦不應例外。二、情事變更原則的理論依據(jù)關(guān)于情事變更原則的理論依據(jù),學術(shù)界主要有以下幾種不同觀點:1、約款說。這種觀點認為,情事變更原則是基于當事人意思的一種約款,即當事人對情事變更條款存在著一種約定。德國學者溫塞德認為,情事變更是當事人意思表示的附加條款,這種意思表示的內(nèi)容僅在某種內(nèi)容尚未成為一種確定的條件,但仍有一種意思表示存在。英美法普遍采納了默示條款說。2、法律行為基礎學說。如前述該學說由德國學者奧特曼提出,他對法律行為

8、基礎做出了如下定義:“法律行為基礎是締結(jié)法律行為時,當事人一方對于特定環(huán)境的存在或發(fā)生所具有的預想,相對人明知這種預想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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