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描述:
《淺談工傷事故責任處理辦法》由會員上傳分享,免費在線閱讀,更多相關內容在工程資料-天天文庫。
1、淺談工傷事故責任處理辦法摘要:工傷事故發(fā)生后,究竟依據(jù)工傷保險還是民事侵權賠償救濟,一直是理論界爭論不休的話題。本文就工傷保險的概念和現(xiàn)存問題以及工傷事故責任的處理辦法做了簡要分析。關鍵詞:工傷保險事故處理辦法《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工傷保險做了詳盡的規(guī)定,但是未能明確工傷保險與民事?lián)p害賠償?shù)年P系,只是在第六十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fā)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钡⑽凑f明在發(fā)生工傷保險和民事侵權竟合時的處理辦法。而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二條規(guī)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tǒng)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這一規(guī)定看似對工傷保險與民事?lián)p害賠償?shù)年P系予以了明確,實質上仍忽略了當用人單位按工傷保險賠付工傷者之后,如仍不能彌補工傷者的損失時的處理辦法。因此,在實踐中發(fā)生工傷事故之后,究竟工傷者
3、是依據(jù)工傷保險還是民事侵權來保障自己的權益是理論界爭論不休的話題。1?工傷保險的概念和現(xiàn)存問題工傷事故是指企業(yè)職工和個人雇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所遭受的人身損害,以及罹患職業(yè)病的意外事故。我國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工傷保險條例》以來,不但從客觀上緩解了社會、企業(yè)和職工在工傷方面的風險壓力,而且對于加強安全生產,提高全社會工傷風險防范意識也起到了重要作用。眾所周知,工傷保險費應當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yè),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這就是工傷保險與養(yǎng)老保險,醫(yī)療保險等其他社會保險的不同之處。但導致工傷
4、事故發(fā)生的原因有許多,如果不論原因統(tǒng)一地都由工傷保險機構來承擔工傷事故后的責任,這無疑是縱容了某些肇事者,是不公平、不合理的。2?工傷事故的責任人為用人單位的處理辦法分析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的工傷事故的發(fā)生:按照《條例》的規(guī)定,工傷事故的救濟辦法是按照保險的形式進行,這其實是轉嫁工傷風險,將用人單位的責任轉嫁給工傷保險機構。由用人單位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繳納保險費,職上遭受工傷事故造成人身損害,由保險機構向工傷職工提供勞動保險待遇。因此,在這種情況下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替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待遇的責任是公平合理的。那么職工發(fā)生工傷后,能否選擇民事侵權人身賠償?shù)木葷枪?/p>
5、保險呢?再者,如果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或者僅依靠工傷保險并不能充分彌補受害職工的損失,我國法律對此還未作明確的規(guī)定。筆者認為,不論用人單位是否參加了工傷保險,保障工人合法權益得到救濟始終都是第一位的,也就是說,如果用人單位參加了工傷保險,發(fā)生工傷事故后,就由工傷保險機構第一時間賠付;如果用人單位未參加,受害職工可以按照《條例》的工傷保險待遇標準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在人身損害賠償與工傷保險賠償還存在差額時,工傷者還可依據(jù)民事侵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充分彌補損害的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用人單位的賠償總額以不超過人身損害賠償額或工傷保險待遇兩者的最高額為限。3?工傷事故責任在第
6、三人的處理辦法分析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事故的發(fā)生。例如:職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這在民法當中是很明顯的侵權行為,按照責任應當由直接責任人負責的原則,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行為人是用人單位之外的第三人的,應當由該第三人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用人單位不需承擔,這在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12條第2款的規(guī)定中得到印證「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又由于工傷保險待遇的社會性和強制性,這就產生了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人身損害賠償責任與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的賠償責任競合。筆者認為,應先承認工傷保險待遇
7、,使工傷者獲得了最基本的生活、醫(yī)療保障之后,再請求第三人的人身損害賠償。但不同于上述用人單位原因導致的工傷事故,此時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屬墊付性質,在第三人侵權的人身損害賠償訴訟中,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或未繳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都有義務協(xié)助工傷者訴訟以獲得人身損害賠償。訴訟后的獲賠數(shù)額在填補了工傷者損失之后,多余部分應返還給墊付工傷保險待遇的機構;即使工傷者不愿提起人身損害賠償訴訟,墊付機構對侵權第三人也應擁有代位追償?shù)臋嗬?。此點也不同于上述的工傷事故責任在用人單位的處理辦法。用人單位為轉嫁自己的風險交付保險費,在發(fā)生工傷之后,依法可以要求工傷保險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