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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IH10606301/19商品代號:AIH富邦人壽金守富保本終身保險內容摘要:一、當事人資料:要保人及保險公司。二、契約重要內容:(一)契約撤銷權(第三條)(二)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恢復及終止事由(第四條、第六條至第八條、第十條)(三)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第五條、第十三條至第二十四條)(四)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第九條)(五)保險事故之通知、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第十一條至第十二條、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二條)(六)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六條)(七)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第三十八條至第三十九條)(八)保險單借款(第四十條)(九)
2、受益人之指定、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十)請求權消滅時效(第四十五條)AIH10606302/19商品代號:AIH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富邦人壽金守富保本終身保險【給付項目:重大燒燙傷保險金、重大燒燙傷每月生活照護金、意外傷害住院醫(yī)療保險金、意外傷害加護病房住院醫(yī)療保險金、意外傷害燒燙傷中心住院醫(yī)療保險金、意外傷害住院手術醫(yī)療保險金、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生存保險金、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非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二至六級殘廢豁免保險費】【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
3、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yè)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xù)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106.06.30富壽商精字第1060001564號函備查免費申訴電話:0809-000550傳真:02-88098660電子
4、信箱(E-mail):ho531.life@fubon.com【保險契約的構成】第一條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久~定義】第二條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一、「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二、「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fā)事故。三、「一般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且非屬搭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所發(fā)生之意外傷
5、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四、「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係指領有合法營業(yè)執(zhí)照,對不特定人開放而非由乘客承租之以大眾運輸為目的,其營運時間及路線係經當地政府機關核可之交通運輸工具,其內容如下:(一)陸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係指固定路線之動力車輛。(二)水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係指固定航線之機動船舶。(三)空中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係指固定航線之商用航空客機。五、「乘客」:係指搭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之乘客,不含配置在該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上之工作人員。六、「搭乘」:係指被保險人登上該大眾運輸交通工具至終止乘客身分完全離開為止。七、「醫(yī)院」:係指依照醫(yī)療法規(guī)定領有開業(yè)執(zhí)照並設有
6、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yī)療法人醫(yī)院。八、「醫(yī)師」:係指依法令取得醫(yī)師資格並經核準執(zhí)業(yè)者,且非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本人。九、「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yī)師診斷其傷害必須入住醫(y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xù)並確實在醫(yī)院接受診療者。十、「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並加算一歲之年齡。十一、「保險金額」:係指本契約保單首頁所載之主契約保險金額,倘日後保險金額經要保人申請變更或辦理減額繳清,則以變更或減額繳清後之金額為準。十二、「實際繳費年度數」:係指以原定繳費年期或被保險人身故、致成一級殘廢之保單年度三者
7、較早屆至者為準。十三、「年繳保險費總和」:係指被保險人發(fā)生約定保險事故時之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乘以本保險年繳方式之標準體保險費費率,再乘以要保人「實際繳費年度數」(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後所得之數額。十四、「海外」:係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以外之地區(qū)。十五、「海外停留保障期間」: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被保險人每次經中華民國管理入出境之政府單位查驗證照離境後,至同一單位查驗證照入境止之期間;每次「海外停留保障期間」最高天數以出境日起算一百八十天為限。AIH10606303/19商品代號:AIH【契約撤銷權】第三條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