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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安人壽[2017]兩全保險113號閱讀指引請掃描以查詢驗證條款?平安附加財富鑫生兩全保險產(chǎn)品提供生存及身故保障?為了幫助您更好地了解產(chǎn)品,我們先介紹幾個保險條款中常用的術語?被保險人就是受保險合同保障的人。?投保人就是購買保險并交納保險費的人。?受益人就是發(fā)生保險事故后領取保險金的人。?保險人就是保險公司。?下面我們舉例說明本產(chǎn)品提供哪些保障例子:王先生為妻子李女士(30周歲)投保平安附加財富鑫生兩全保險,基本保險金額7093元,交費期為10年,月交保險費3303元,選擇的保險期間為至65周歲的保單周年日,指定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兒子
2、小王。同時投保平安財富鑫生年金保險,基本保險金額50000元。本例中王先生為投保人,妻子李女士為被保險人及特別生存保險金、關愛保險金受益人,兒子小王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平安人壽為保險人。保險金領取人給付金額領取條件李女士到達第5個及第6個保單特別生存保險金妻子李女士3303元×12×50%=19818元周年日仍生存李女士在65周歲的保單周年日關愛保險金妻子李女士7093元×12×10=851160元仍生存主附險所交保險費之和的李女士在18周歲的保單周年日身故保險金兒子小王158%減去主險的身故保險之后(含18周歲的保單周年日)金身故以
3、上舉例僅供您更好地理解產(chǎn)品之用,您所購買產(chǎn)品的具體保險利益以保險合同中載明的為準。?條款目錄1.我們保什么、保多久5.如何退保1.1保險責任5.1猶豫期1.2保險期間5.2您解除合同的手續(xù)及風險2.我們不保什么6.其他權益2.1責任免除6.1現(xiàn)金價值2.2其他免責條款7.需關注的其他內容3.如何支付保險費7.1合同訂立3.1保險費的支付7.2合同生效3.2寬限期7.3投保年齡3.3效力中止與恢復7.4年齡錯誤4.如何領取保險金7.5未成年身故保險金限制4.1受益人7.6效力終止4.2保險金申請7.7適用主險合同條款4.3保險金的給付4
4、.4保險金領取方式選擇權險種簡稱:財富鑫生兩全險種代碼:3063平安附加財富鑫生兩全保險條款在本條款中,“您”指投保人,“我們”、“本公司”均指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我們保什么、保多久這部分講的是我們提供的保障以及我們提供保障的期間。1.1保險責任在本附加險合同保險期間內,我們承擔如下保險責任:特別生存保險金自本附加險合同生效之日起,到達第5個及第6個保單周年日被保險人仍生1存,我們在第5個及第6個保單周年日按本附加險合同基本保險金額確定的月交保險費×12×50%給付特別生存保險金。關愛保險金被保險人于保險期滿時仍生存,我們
5、按照本附加險合同及平安財富鑫生年金保險合同所交保險費之和給付關愛保險金,本附加險合同終止。上述“所交保險費”等于關愛保險金給付時的基本保險金額確定的月交保險費×12×交費年度數(shù)。2身故保險金若被保險人在18周歲的保單周年日之前(不含18周歲的保單周年日)身故,我們按本附加險合同及平安財富鑫生年金保險合同所交保險費之和減去平安財富鑫生年金保險合同的身故保險金后給付本附加險合同身故保險金,本附加險合同終止。若被保險人在18周歲的保單周年日之后(含18周歲的保單周年日)身故,我們按本附加險合同及平安財富鑫生年金保險合同所交保險費之和的158
6、%減去平安財富鑫生年金保險合同的身故保險金后給付本附加險合同身故保險金,本附加險合同終止。上述“所交保險費”等于身故當時的基本保險金額確定的月交保險費×12×3保單年度數(shù)(交費期滿后為交費年度數(shù))。1.2保險期間本附加險合同的保險期間分為20年、至被保險人年滿65周歲的保單周年日零時止兩種,您在投保時可選擇其中一種。1基本保險金額指投保時您購買的金額,會在投保書以及保險單上載明。若該金額發(fā)生變更,則以變更后的金額為基本保險金額。2周歲指按有效身份證件中記載的出生日期計算的年齡,自出生之日起為零周歲,每經(jīng)過一年增加一歲,不足一年的不計。
7、舉例:假設保單生效日是2017年11月11日,則以后每年11月11日為保單周年日;被保險人出生日期是2000年12月1日,那么2018年12月2日被保險人年滿18周歲,而18周歲的保單周年日為2019年11月11日(因2018年11月11日時被保險人尚未滿18周歲)。3保單年度指從保險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對應日零時起至下一年度保險合同生效對應日零時止的期間為一個保單年度。?我們不保什么這部分講的是我們不承擔保險責任的情況。2.1責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我們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1)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8、;(2)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3)被保險人自本附加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2年內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4(4)被保險人主動吸食或注射毒品;56(5)被保險人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