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18章 麥理浩爵士信托基金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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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118章麥理浩爵士信托基金條例摘要:本條例旨在為香港人的利益而設(shè)立一個名為麥理浩基金的信托基金,以及就該基金的妥善管理及相關(guān)事宜訂定條文?! 1982年5月21日]  (本為1982年第24號)  第1118章 第1條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麥理浩爵士信托基金條例》。  第1118章 第2條信托基金的設(shè)立  附注:  具追溯力的修訂─見1999年第18號第3條  (1)現(xiàn)設(shè)立一個基金,名為麥理浩基金。  (2)基金須以信托并在本條例所載條文的規(guī)限下持有?! ?3)基金的受托人為根據(jù)《民政事務(wù)局局長法團條例》(第104

2、4章)成立為法團的民政事務(wù)局局長法團。(由1985年第67號法律公告修訂;由1985年第68號法律公告修訂;由1989年第263號法律公告修訂;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由1999年第18號第3條修訂)  (4)基金由以下各項組成─  (a)在本條例生效日期前為設(shè)立基金而捐贈、認(rèn)捐或遺贈并由受托人持有的款項及資產(chǎn);  (b)在本條例生效日期前藉使用任何如此持有的款項或資產(chǎn)而獲取的其他款項及資產(chǎn);及  (c)在本條例生效日期或該日之后─  (i)向基金捐贈、認(rèn)捐或遺贈并獲受托人為基金而接受的其他款項及資產(chǎn);或  (

3、ii)受托人以其他方式為基金而獲取的其他款項及資產(chǎn)?! 〉?118章 第3條基金的運用及宗旨  附注:  具追溯力的修訂─見1999年第18號第3條  在符合第4條的規(guī)定下,受托人須以行政長官憑其完全酌情決定權(quán)而指示的方式,為香港人的利益而運用基金?! ?由1999年第18號第3條修訂)  第1118章 第4條與運用基金的方式有關(guān)的特別條文  附注:  具追溯力的修訂─見1999年第18號第3條  (1)受托人可在符合行政長官的指示下,為第3條指明的宗旨而支用基金的收益?! ?2)在1985年1月1日前,受托人可在符合行政

4、長官的指示下,為第3條指明的宗旨而從基金的資本中支用一筆不超過$10000000的款項:  但受托人須在不損害第(1)款的原則下,于行政長官認(rèn)為適當(dāng)?shù)妮^后日期,從基金的收益中撥款填補已如此支用的資本?! ?3)受托人可無息或按行政長官指示的利率,為第3條指明的宗旨而借出基金的任何款項?! ?由1999年第18號第3條修訂)  第1118章 第5條款項的投資  附注:  具追溯力的修訂─見1999年第18號第3條  (1)盡管有《民政事務(wù)局局長法團條例》(第1044章)第8(2)條的規(guī)定,受托人仍可將基金的任何款項投資在行政

5、長官指示的投資項目,而不論該等投資項目是否《受托人條例》(第29章)第4條特準(zhǔn)的投資項目。(由1985年第67號法律公告修訂;由1989年第48號第2條修訂;由1989年第262號法律公告修訂)  (2)行政長官可委出一個投資顧問委員會,就第(1)款所指的投資項目向他提供意見,而該投資顧問委員會須由不少于3人但不多于5人組成?! ?由1999年第18號第3條修訂)  第1118章 第6條專業(yè)顧問及管理人的聘用  (1)受托人可雇用任何專業(yè)人士或財務(wù)機構(gòu),就因本條例所指的受托人職能而引起或與該等職能相關(guān)的事宜,向受托人提供意

6、見,或按照受托人不時以書面作出的一般或特定指示,管理基金款項的投資。(由1989年第48號第2條修訂)  (2)任何獲如此雇用的人或機構(gòu),其全部薪金及費用須由受托人從基金撥款支付?! 〉?118章 第7條帳目  附注:  具追溯力的修訂─見1999年第18號第3條  (1)受托人須安排為基金的一切交易備存妥善的帳目,并須安排就由本條例生效日期至1983年3月31日的期間及其后就每段截至3月31日為止的一年期間,擬備基金帳目報表,其中包括收支帳及資產(chǎn)負(fù)債表,而該等報表須由受托人簽署。  (2)基金的帳目及經(jīng)簽署的帳目報表,須

7、由行政長官委任的核數(shù)師審計,而該核數(shù)師須核證帳目報表,但可按其認(rèn)為適合的報告(如有的話)予以規(guī)限?! ?3)在根據(jù)第(1)款須擬備的報表所關(guān)乎的每段期間終結(jié)后的第一個12月31日或之前,或在行政長官容許的較后日期,須將以下文件呈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  (a)一份經(jīng)簽署和審計的帳目報表,連同核數(shù)師的報告(如有的話);  (b)受托人就該段期間內(nèi)的基金管理作出的報告;及  (c)行政長官認(rèn)為適合就此作出的其他報告(如有的話)?! ?由1999年第18號第3條修訂)  第1118章 第8條基金的管理費用  (1)管理基金的費用

8、,但不包括根據(jù)第6(2)條支付的薪金及費用,須從香港政府一般收入中撥款支付:  但財政司司長可指示從基金收益中,征收一項監(jiān)管年費,以撥入香港政府一般收入,數(shù)目由財政司司長厘定。(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2)根據(jù)第(1)款的但書而征收的費用─  (a)須就本條例生效日期至1983年3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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