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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送”、“轉”股的涉稅分析送”、“轉”股的涉稅分析作者:付偉勝日期:2012-04-26股份公司經常會采用以資本公積——股本溢價轉增股本(俗稱“轉”股)或以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俗稱“送”股)這兩種形式派發(fā)股息、紅利。收到股息、紅利的股東如何確定股息、紅利的計稅基礎?本文將通過案例進行簡單分析。案例甲上市公司總股本6000萬股,每股面價1元,上市公開發(fā)行價10元,其中自然人股東李四持有100萬股,投資成本1000萬元;居民企業(yè)A公司持有1000萬股,投資成本10000萬元。居民企業(yè)B公司2010年10月以16元/股從二級市場購入50萬股,并一直持有(不考慮相關稅費)。2
2、011年6月,甲上市公司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以資本公積——股本溢價每10股轉3股、用留存收益每10股送5股。自然人股東李四納稅情況分析1、獲得“轉”股(以資本公積——股本溢價轉增股本)100÷10×3=30(萬股),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不增加股票投資的計稅基礎?!秶叶悇湛偩株P于股份制企業(yè)轉增股本和派發(fā)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fā)[1997]198號)第一條規(guī)定,股份制企業(yè)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shù)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秶叶悇湛偩株P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轉制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批復》
3、(國稅函發(fā)[1998]289號)第二條規(guī)定,國稅發(fā)[1997]198號中所表述的“資本公積金”,是指股份制企業(yè)股票溢價發(fā)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將此轉增股本由個人取得的數(shù)額,不作為應稅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而與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資本公積金分配個人所得部分,應當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2、獲得“送”股(以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100÷10×5=50(萬股),按“送”股的股票票面金額為收入額,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50×1×20%×50%=5(萬元),由甲上市公司代扣代繳,增加股票投資的計稅基礎50萬元。國稅發(fā)[1997]198號第二條規(guī)定,股份制
4、企業(yè)用盈余公積金派發(fā)紅股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紅股數(shù)額,應作為個人所得征稅?!秶叶悇湛偩株P于印發(fā)<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通知》(國稅發(fā)[1994]89號)第十一條規(guī)定,股份制企業(yè)在分配股息、紅利時,以股票形式向股東個人支付應得的股息、紅利(即派發(fā)紅股),應以派發(fā)紅股的股票票面金額為收入額,按利息、股息、紅利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盈余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fā)[1998]333號)規(guī)定,青島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將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實際上是該公司將盈余公積金向股東分配了股息
5、,紅利,股東再以分得的股息,紅利增加注冊資本。因此,依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yè)轉增股本和派發(fā)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fā)[1997]198號)精神,對屬于個人股東分得再投入公司(轉增注冊資本)的部分,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關部門批準增資,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后代扣代繳?!吨腥A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五條規(guī)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第八條規(guī)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
6、05]102號)第一條規(guī)定,對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現(xiàn)行稅法規(guī)定計征個人所得稅。轉增股本后,自然人股東李四擁有甲上市公司股票100+100÷10×3+100÷10×5=180(萬股);投資成本仍為1000萬元;計稅基礎為1000+50×1=1050(萬元)。居民企業(yè)A公司1、獲得“轉”股(以資本公積——股本溢價轉增股本)1000÷10×3=300(萬股),不作為企業(yè)的股息、紅利收入,不需要繳納企業(yè)所得稅,不增加股票投資的計稅基礎?!秶叶悇湛偩株P于貫徹落實企業(yè)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四條
7、規(guī)定,企業(yè)權益性投資取得股息、紅利等收入,應以被投資企業(yè)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的日期,確定收入的實現(xiàn)。被投資企業(yè)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yè)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yè)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2、獲得“送”股(以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1000÷10×5=500(萬股),免征企業(yè)所得稅,增加股票投資的計稅基礎500萬元?!吨腥A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guī)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yè)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