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民事淺談民事抗訴制度的完善的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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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thesissubmittedtoXXXinpartialfulfillmentoftherequirementforthedegreeofMasterofEngineering淺談民事抗訴制度的完善  賴徽棠朱曉霞  一、人民檢察院對民事審判活動行使法律監(jiān)督的法律依據  社會主義國家檢察機關對民事訴訟行使檢察監(jiān)督權的理論依據源于列寧的法律監(jiān)督理論。列寧的法律監(jiān)督理論“使法律監(jiān)督權從一般國家權力中分離出來,成為繼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之外的第四種相對獨立的國家權力”①。正是在這一理論的指導下,使法律監(jiān)督機關(人民檢察院)成為和行政機關、審

2、判機關法律地位平等的第四大國家機關②。由于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所以在制定《憲法》和《民事訴訟法》時也參照列寧的法律監(jiān)督理論的模式,將人民檢察院確定為國家法律監(jiān)督機關,如我國《憲法》第129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jiān)督機關”和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4條“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jiān)督”之規(guī)定,就十分明確地確立了人民檢察院在憲法和法律中的地位及職責,為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享有行使抗訴權的職責提供了法律依據。同時,人民檢察院對生效裁判行使抗訴權,是屬于事后監(jiān)督。它必須符合兩個條件,即監(jiān)督是針對生效裁判進行;

3、發(fā)動再審是必須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抗訴條件,其抗訴的結果是必然引起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再審。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85條規(guī)定了人民檢察院發(fā)現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1、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2、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3、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4、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fā)現有前款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提出抗訴。這是我國法律賦予人民檢察院對民事

4、案件行使抗訴權的適用法定條件。  二、人民檢察院行使民事抗訴權在審判實踐中存在的問題與困惑  在民事審判實踐中,因我國《民事訴訟法》對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條件的事實認定、法律適用、違反法定程序等多種情形,過于概括、籠統(tǒng)與模糊,且法條規(guī)定比較原則,不是很具體。這樣,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人民檢察院行使民事抗訴權的監(jiān)督而導致的訴訟矛盾與困惑就有所難免。加上該法未規(guī)定抗訴后的再審法院、抗訴的次數與期限、當事人未上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能否根據當事人的申訴而行使抗訴權的問題、人民檢察院對生效裁判行使抗訴權的適用范圍、以及人民檢察院行使抗訴權啟動再審程序后,其在

5、再審法庭中的權利義務如何等項,均沒有作出明確的規(guī)定,這就給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抗訴案件帶來一定的難度。其表現比較突出的問題是:如因人民檢察院對生效的民事裁決提出抗訴,人民法院依法啟動再審程序后,在訴訟中出庭支持抗訴的檢察人員往往站在提出申訴當事人的一方,形成了雙方當事人的訴訟地位不平等,不利于司法公正,違反民事訴訟當事人平等訴訟權利的原則;又如,因人民檢察院主動發(fā)現并自行決定抗訴,違背了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意思自治”和“不告不理”原則,對當事人的自由處分權構成了侵犯;再如,由于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對生效的民事裁決提出抗訴的期限與次數,造成在

6、判決、裁定生效后的任何時間內人民檢察院都能夠提起抗訴,往往容易給敗訴一方當事人提供了無限地申訴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造成纏訟不止的制度淵源,這就使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始終處于一種不穩(wěn)定狀態(tài),其最終的法律價值難于確定與實現,等等。故很多人(包括法學界的專家、學者及法院內部)對法律規(guī)定的人民檢察院對生效的民事裁決行使抗訴權的制度持有異議或否定態(tài)度,認為這一制度是違反或破壞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平等和處分等諸多民事訴訟的法定原則,甚至認為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尤其是對一案件的多次抗訴,損害了人民法院的終審權,降低了訴訟效率,增加了訴訟成本③,也不利于民事法律

7、關系的穩(wěn)定,顯然是不當的,應當摒棄和廢除?! ∪?、對完善民事抗訴制度若干問題的構思  針對這種立法與審判實踐的矛盾與困惑,如何加強與完善人民檢察院行使民事抗訴制度,做到在確保司法公正的前提下,維護生效裁判的權威性與穩(wěn)定性。筆者認為,要達到這一目標,只能從審判工作的規(guī)律性中去尋找方法和對策?! ?一)應當具體明確人民檢察院對生效民事裁決行使抗訴權的法定條件?! ‰m然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85條規(guī)定了人民檢察院對生效民事裁決行使抗訴權適用的法定條件,但本條規(guī)定既不符合實際,又缺乏有說服力的理論依據。為了進一步明確人民檢察院行使抗訴權適用的法定條

8、件,應當以司法解釋對本條文的內涵進行修改并加以完善:1、關于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主要證據不足的問題,應當明確界定為:(1)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據不足;(2)證明案件事實存在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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