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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淺析論物權行為與我國物權法立法之選擇論文關鍵詞:物權行為;債權行為;無因性;物權法 論文摘要:本文從物權行為理論本體的漏洞和弊端人手,分析了其運行價值(社會實用功能)的諸多劣勢和缺陷,進而揭露了其與我國民事法律制度體系的沖突和不協(xié)調。鑒于此,我國物權法立法中不應采納該理論,應堅決予以摒棄。我國物權法的出臺迫在眉睫,物權行為理論的采納與否直接影響到整個物權法體系的建構和眾多民事法律制度的取舍,也是我國物權法制定過程中函待解決的主要問題之一。本文擬就從其本體科學論、運行價值論和制度協(xié)調論三個層面上對其進行一番全面的分析和實質性的評價,以期為我國物權法立法進獻點滴之見。一、物權行
2、為理論之爭議物權行為理論產生和發(fā)展以來,世界許多國家和地區(qū)的立法對于其所采取的態(tài)度鮮有不同:(一)以德國和我國臺灣地區(qū)為代表的肯定主義,“法律行為概念中不僅應包括以設立權利義務負擔為內容的債權行為,而且應包括以實現(xiàn)權利義務變動為內容的物權行為?!蔽餀嘈袨榕c債權行為的意思表示相互獨立,分別發(fā)生物權變動和債權變動的雙重法律效果。其立法目的在于排除債權行為對物權行為的干擾和影響,以強調物權行為的無因性。(二)以法國和日本為代表的否定主義,物權變動僅僅依據(jù)當事人債法上的意思表示即可發(fā)生,并不另外需要所謂的物權行為的意思表示。債權行為吸收且蘊涵了物權行為,使二者并無獨立性和無因性可言。
3、(三)以瑞士為代表的折衷主義,僅承認物權行為獨立性的原則而拋棄了物權行為的無因性原則。立法上的爭議必然反映理論界對該問題的不同看法,在各大陸法系國家,特別是繼受、移植德國法的國家,學者們對于物權行為理論的優(yōu)劣評說更是日趨白熱化。二、物權行為理論之批判現(xiàn)代民法制度的設立,不僅要考慮其理論基礎上的科學性和合理性,還要求其作為一項優(yōu)良制度在社會現(xiàn)實這一層面上能夠發(fā)揮出其應有的價值,與其它制度能夠協(xié)調統(tǒng)一地適用于市場經濟和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透視我國民法制度體系,再回首物權行為理論,其大謬不然的理論格式,漏洞百出的實踐功能,格格不人的適用口徑,實在令人擔憂。茲述如下:(一)物權行為理
4、論本體論的洞察和批判1.物權行為理論對羅馬私法的歷史繼承及其在德國社會的現(xiàn)實適用并不能必然推導出其在我國一定會有足夠的適用空間。物權行為概念和理論最早由德國學者薩維尼提出,而歷史法學派的研究風格主張法律是民族精神之產物,法學家應以法律歷史淵源為研究重點,從中探尋出現(xiàn)代法律制度的歷史性。其理論基礎即是用歷史傳統(tǒng)的法律現(xiàn)象來圈點建立在高度發(fā)達的經濟、政治、文化基礎之上的現(xiàn)實或準現(xiàn)實的法律制度?!皻v史研究方法以客觀、真實反映法律自然發(fā)展過程見長,然而這一方法一旦與歷史法學派的法律本質論、發(fā)展觀相結合,突破了其合理的界限,完全排斥了‘應然’研究和理性推理的運用,最終步人形而上學的陣營
5、?!笨隙ㄕf的學者的觀點是否要求中華民族之精神也要逐漸地迎合且趨同日耳曼民族精神意識以保證物權行為理論而為我國所借鑒呢?迥異的法律文化傳統(tǒng)和民眾法律意識怎能輕松地吸收德國法傳統(tǒng)之物而保證其能順利有效的適用之呢?2.物權行為理論“捏造了獨立于債權行為之外的物權行為,又進一步割裂原因與物權行為的聯(lián)系,極盡抽象化之能事?!庇袑W者認為“法律應該根據(jù)法學家之科學研究的成果制定,不應該根據(jù)沒有系統(tǒng)法律知識的社會民眾的樸素法律感情制定,不應該從一雙手套的買賣這種最簡單的交易中總結出適用于全部,甚至是非常復雜交易的法律規(guī)則?!钡牵傻闹贫ú坏貌豢紤]民眾樸素的法律感情,何況民法作為調整社會經
6、濟生活關系的私法,更應注重民眾的心理基礎和理解能力,加之我國法律基礎的相對薄弱,真正借鑒外國立法還是近二十多年的事,歷來沒有德國如此抽象思維之傳統(tǒng)。面對如此一個法律基礎,特別是私法基礎和司法技術并不堅實和嫻熟的民族,以如此抽象晦澀之理論運用之,僅僅制定出適用于法學家的法律,那還能稱其為“民法”嗎?3.物權行為理論中的物權合意完全為人為的擬制,僅僅是一種抽象的理論分析方法和分析技術的運用,在實際生活中并不存在如此空洞虛幻之現(xiàn)象。試以買賣關系為例,在雙方都有買賣意向的前提之下簽訂債權合同,約定一方支付足夠的價金獲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另一方交付標的物而獲得價金,這是雙方訂立合同之內容
7、,當然也是自己內心要求發(fā)生物權變動之表現(xiàn),而物權行為理論卻強行地將轉移標的物所有權和轉移價金所有權的合意從買賣合同中分離出來,作為與債權合意彼此分離的合意而存在,既然物權行為能夠直接導致物權變動效果的發(fā)生,那債權行為存在的目的和意義就要引起質疑了。而實際情況卻是債權合同不僅以物權變動為內容,而且也導致了物權變動后果的發(fā)生,當事人依就合同的約定移轉標的物之所有權和價金所有權,并無再有物權合意之事實,物權合意實質就是債權合意的延續(xù)和伸展。(二)物權行為運行價值論的分析和批判1.物權行為理論并不能使法律關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