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憲法中的宗教與上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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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國憲法中的宗教與上帝一、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中的“建立條款”和“自由行使條款”  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規(guī)定:“國會不得制定建立宗教的法律,或者禁止其自由行使……(Congressshallmakenolaentofreligion,orprohibitingthefreeexercisethereof;)”。一般憲法判例書中都把這一規(guī)定分為兩款,前者稱為“建立條款”(establishmentclause),后者稱為“自由行使條款”(freeexerciseclause)。1表面看來,前者禁止政府幫助信仰,后者禁止政府懲罰信仰,目標似乎都是維護個人宗教信

2、仰自由。但在實踐中這兩款卻經(jīng)常出現(xiàn)矛盾。比如倘若政府對教會財產(chǎn)免稅,那么這種豁免是否構(gòu)成“建立宗教”?如果不對教會財產(chǎn)免稅,“自由行使”是否因而受到影響?又比如,如果政府推廣義務教育,對那些教義中不主張兒童接受過多教育的教派,比如Amish派,是否侵犯了他們的自由行使?而如果政府豁免Amish兒童不必接受義務教育,那么這種豁免是否又構(gòu)成“建立宗教”?再比如,如果政府在軍隊中設立隨軍牧師,反對者會認為這違反建立條款,但是如果政府不設立隨軍牧師,那些無法得到牧師指導的信仰者又會認為這違反了自由行使條款?! ∶艿漠a(chǎn)生的原因似乎是以上對“建立宗教”的理解不限

3、于政教合一、宣布國教,不限于國家與教會關(guān)系,而包括所有政府因為補助或豁免而對宗教產(chǎn)生的直接、間接的利益。如果“建立宗教”的含義僅限于政教合一,則以上三例都不至于引發(fā)矛盾。  一個由文義上產(chǎn)生的不同解讀,在漢語中不容易看清楚。第一修正案中講到不得立法設立宗教的時候,用的是anestablishmentofreligion,而不是theestablishmentofreligion,這就出現(xiàn)了兩種理解,一種理解是“政府不得建立任何宗教”;另一種理解是“政府不得只建立一種宗教”,也就是說,政府建立宗教是可以的,但不應局限于一種,對宗教的補助和豁免要一視同仁,

4、不得厚此薄彼。2  第一種理解,就是所謂“分離論”(Separatism)。這也是美國聯(lián)邦最高法院的主導理論,在Eversonv.BoardofEducation,330U.S.1(1947)一案中,布萊克法官回顧了制定宗教條款的歷史:“這個國家一大部分早期定居者從歐洲來到這里,就是為了逃避那些強迫他們支持和加入政府支持的教會的法律的束縛。與美洲殖民同時的那一個世紀和此前一個世紀,盡是國教決心保持它們的絕對政治和宗教最高權(quán)力而發(fā)動的動亂、內(nèi)戰(zhàn)和迫害。在不同的時間不同的地點,運用政府支持的權(quán)力,天主教徒迫害新教徒,新教徒迫害天主教徒,一些新教派迫害另外一

5、些新教派,受某種信仰影響的天主教徒迫害其他天主教徒,所有這些教派由時不時迫害猶太教徒?!@些舊世界的做法被移植到美洲并開始瘋長。……這些做法變得如此司空見慣,使得那些熱愛自由的殖民者由震驚而感到憎惡。為支付牧師的薪酬、建造和維護教堂和教會財產(chǎn)而征的稅又激發(fā)了他們的義憤。我們在第一修正案里看到了這些感情的表達。”  布萊克法官著重討論了1785-86年間,圍繞弗吉尼亞議會是否要對征稅支持州立教會的法律延期所發(fā)生的激烈爭論。麥迪遜和杰弗遜領導了反對征稅的運動。麥迪遜為此寫下了著名的《請愿與抗議》一文,申述真正的信仰并不需要法律的支持,而政府建立宗教將不可

6、避免地帶來宗教迫害。麥迪遜的抗議獲得廣泛支持,不但相關(guān)稅法被取消,還促成了杰弗遜起草的《弗吉尼亞宗教自由法案》的通過。該法案申述,上帝創(chuàng)造了人思想的自由,用懲罰和負擔來影響思想,只能造成人偽善和卑俗的習慣,是對上帝的計劃的背離,因為上帝并不用對身體或思想的強制來宣傳教義-上帝要做到這一點易如反掌-而是用教義對理性的影響來做到這一點3.  這里,布萊克法官對建立條款做嚴格分離的理解,把信仰自由作為思想自由來理解,認為信仰的基礎是個人自愿的確信,所以這種理論也稱為自愿論(voluntarism)。布萊克法官說,“用杰弗遜的話說,反對立法建立宗教的條款意在‘

7、教會和國家之間豎起一道分離的墻’”?! 〉诙N對建立條款的觀點被稱為“中立論”(Nonpreferentialism),這種觀點認為在政府和宗教之間不存在不可逾越的墻,認為政府可以在不違反平等保護的情況下支持宗教,嚴格分離的觀點認為建立條款要求對宗教和不信宗教不做區(qū)分,而中立論認為建立條款只要求對各個教派不做區(qū)分。這種理解現(xiàn)在尚未在最高法院獲得多數(shù)地位?! ‖F(xiàn)任最高法院法官倫奎斯特在Wallacev.Jaffree,472U.S.38(1985)一案判決中的異議意見是中立論的代表意見。倫奎斯特認為Everson案的法庭意見,錯誤地把麥迪遜、杰弗遜在制定

8、《弗吉尼亞宗教自由法案》的意見當作麥迪遜在起草《權(quán)利法案》時的意見。“就杰弗遜1789年在眾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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