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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訊逼供的起因分析與控制刑訊逼供的對策探討 》由會員上傳分享,免費在線閱讀,更多相關內容在教育資源-天天文庫。
1、刑訊逼供的起因分析與控制刑訊逼供的對策探討提綱一、刑訊逼供的起因(一)審問式訴訟產生刑訊逼供(二)特定角色間矛盾對立引起刑訊逼供(三)過份強調口供導致刑訊逼供(四)官僚主義作風滋生刑訊逼供二、控制刑訊逼供的對策(一)確立無罪推定原則(二)完善證據排除規(guī)則(三)加強對刑事案件調查者的法律制約(四)改革公安人事制度刑訊逼供現(xiàn)象,從客觀上說,是封建社會流毒和資產階級國家警察刑事司法的影響(1)。從主觀上說,是刑事案件調查者思想水準低,業(yè)務素質差的反映。錯誤地認為刑訊逼供并無大礙:“口供是證據之王,是調查取證的線索,沒有口供定案
2、就不踏實;犯罪嫌疑人就是罪犯,讓他受點皮肉之苦完全是咎由自取,而且有些罪犯不打不招”(2)。也有部分法學界人士認為刑訊逼供是行政領導好大喜功,盲目追求抓獲率、破案率,為刑訊逼供屈打成招提供了溫床。消除刑訊逼供現(xiàn)象,對完善我國刑事司法改革,推動人權保障事業(yè)的發(fā)展,必將產生積極而深遠的影響。因此,本文擬從刑訊逼供現(xiàn)象產生的深層原因進行剖析,并制定出控制刑訊逼供的幾項對策,進而從根本上改善或禁絕刑訊逼供現(xiàn)象進行探討。一、刑訊逼供是審問式訴訟制度的必然結果人類在進入階級社會后建立的第一個訴訟制度是控告式訴訟。這一時期的法律尚未擺
3、脫原始社會規(guī)范的影響,刑事類法律與民事類法律、實體法與程序法均混雜在一起。那些在我們今天被視為是犯罪的行為,如殺人、搶劫、強奸、盜竊等,在當時均被視為是對公民私人權利的侵犯;國家沒有專門的追訴犯罪的機關,而是由公民個人承擔對犯罪的控訴。雖然有專門負責裁斷爭議、適用法律的機構,但沒有原告,法院不主動追究犯罪,即“不告不理”。原被告雙方在訴訟中地位平等,權利同等,誰提主張誰負責舉證,國家機關對追究犯罪持消極的態(tài)度。加之當時人們對神靈的普遍信仰和崇拜,神的意志和指示成為判斷是非解決紛爭的標準。所以,在控告式訴訟中,不可能也無必
4、要用刑訊逼供來審查判斷證據。隨著專制制度的逐步建立,國家機關的職能被強化,許多過去被認為是侵犯私人利益的行為現(xiàn)在則被認為是對社會公共利益乃至整個政權統(tǒng)治秩序的危害,國家開始積極主動地追究犯罪,旨在建立一種有效鎮(zhèn)壓犯罪、維護統(tǒng)治秩序的新刑事訴訟制度。于是,法院不再是中立的裁判,而成為對危害公共秩序和君主利益的犯罪行為負有追究責任的追訴者;法官由幕后走至臺前,由消極的裁判轉化為積極的調查官。如德意志帝國1532年頒布的《卡羅琳那法典》和法國1670年頒布的《刑事訴訟法》都規(guī)定,調查官可以根據控告人的要求也可以自行決定開始刑事
5、追訴活動,他的調查和追訴幾乎不受任何限制,為查明“事實真相”,他可以采取一切手段,包括對嫌疑人和證人實施秘密的或公開的刑訊逼供。而被告人處于追訴的“訴訟客體”的地位,不僅不享有辯護權,而且有義務接受調查官的刑訊逼供,承擔證明自己無罪的責任。這就是審問式訴訟。由于在審問式訴訟中,審問者的角色已由消極裁判者轉化為積極追訴者,所以訴訟的目的就是給被追訴者定罪量刑,有罪推定、疑罪從有便成為必然的證據原則。審訊被告人的目的,就是取得其對所犯罪行的供認——即“口供”。當時的執(zhí)法者認為,被告人最了解案件情況,被告人的口供是最可靠最完整
6、的證據,所以口供是當之無愧的“證據之王”。我國古代早就有“斷罪必取服輸供詞”和“無供不錄案”的斷獄原則。法律對口供的重視,促進了審問式訴訟的發(fā)展,也助長了刑訊逼供。我國的刑訊制度有著十分悠久的歷史,早在兩千多年前的周朝,刑訊便被廣泛地用于實踐當中,秦朝時,法律對刑訊已有了較明確的規(guī)定,至清末,我國歷朝歷代的法律均將刑訊逼供作為一種合法的取證手段加以明確規(guī)定。歐洲國家在用審問式代替了神示判斷之后,刑訊逼供也成了查明案情的主要手段。這在訴訟民主化方面無疑是一個倒退,但它確定了追究犯罪的職責由國家機關承擔的原則,則是訴訟歷史發(fā)
7、展的必然。所以說,刑訊逼供是審問式訴訟產生、發(fā)展過程中的必然產物。隨著近代歐洲啟蒙運動的興起和資產階級革命的爆發(fā),審問式訴訟的公正性和非人道性日益引起公眾的不滿,主張民主、自由、人權的資產階級在奪取政權的斗爭中對專制的封建審問式訴訟進行了猛烈的抨擊。在建立政權后,相繼進行了包括廢除刑訊逼供在內的一系列司法改革,確立了司法獨立、無罪推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控審分離、審判公正、辯護、陪審、平等對抗、直接言詞審理等等現(xiàn)代刑事訴訟的具體程序和制度。1641年6月25日,英國國會頒布法令廢除了以拷打和秘密審訊為特征的星座法院和其他
8、特設法院。我國辛亥革命勝利后,南京臨時政府于1912年3月2日頒布了《大總統(tǒng)令內務司法兩部通飭所屬禁止刑訊文》,其中規(guī)定:“不論行政司法官署,及何種案件,一概不準刑訊。鞫獄當視證據之充分否,不當偏重口供。其從前不法刑具,悉令焚毀?!北M管資本主義國家的刑事訴訟揚棄了封建的審問式訴訟,建立了辯論式的訴訟程序,但在追訴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