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虛擬主體”之法律地位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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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8-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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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論“虛擬主體”之法律地位論文.freelissionControlProtocol/InterProtocol,即傳輸控制協議/因特網協議)與用戶資源共享原理來維系,使眾多計算機統一按照TCP/IP協議來即時交換信息。在這種虛擬的網絡空間中,識別行為主體無法依靠相貌、名稱、標記等有形的標識,而只能依據一組二進制數據組成的IP地址。也就是說,虛擬環(huán)境實行的是最小化的身份驗證。于是,無論申請域名、注冊網站、申請個人主頁、申請郵箱、租用網站等等網上活動,用戶需要提供的就是賬戶和密碼這兩種信息,賬號和密碼的結合即可以驗證用戶已獲得某一系統的授權,即取得了(或稱“虛

2、構”了)一個“虛擬主體”。1就網絡服務器而言,它只識別用戶的IP地址,以及通過某一TCP/IP協議的兼容協議上網,而無需獲知用戶的其他身份信息。在網絡中,現實的主體身份被隱去,“虛擬主體”直接表現了現實主體在網上的一切活動。就如勞倫斯·萊斯格在《代碼——塑造網絡空間的法律》一書中所描述:“這仿佛讓你置身于一間狂歡節(jié)的游戲屋中,光線朦朧昏暗,聲音此起彼伏,但你卻不知道聲音來自何人,也不能確定來自何處。網絡系統知道有實體在那里與它交互,但不知道那些實體是誰?!薄疤摂M主體”是虛構的,但決不是虛幻的。它的虛構是相對于現實中真實的用戶而言。網絡環(huán)境中的民事利益都是通

3、過“虛擬主體”來實現的。無論是網上商務活動、發(fā)布或使用信息、瀏覽數據庫、發(fā)送電子郵件,甚至使網上爭端的調處,都是以“虛擬主體”的名義進行。也就是說,虛擬主體是現實主體從事網上活動所必不可少的一種網絡存在,是網絡技術安排的結果。為避免對虛擬主體的認識產生歧義,有必要將虛擬主體與網絡環(huán)境中、尤其是游戲環(huán)境中形象地模擬、并如同真實世界中人物的所謂“虛擬人物”相區(qū)別。在一些網站,網絡用戶可以設計、塑造“虛擬人物”,通過“虛擬人物”在網上與其他人交往。在諸如“TheSimsOnline”的網站上,“虛擬人物”可以通過打哈欠、鼓掌、大喊、擺手、哭泣、擁抱、接吻(用各種

4、方式),以及做上百種其他普通人的行為動作讓網上其他人知道他的心情感受。對于很多網友而言,他們甚至把網上“虛擬人物”當成塑造自己形象的一個工程,他們甚至于更欣賞他們網上的人格形象,而不是現實生活中真實的自我。他們所希望表達的思想、情感也可以通過網上“虛擬人物”得以宣泄。在網絡游戲中,“虛擬人物”的表現更加直觀:玩家們可以在網上交易站(eBay)上通過“虛擬人物”,把手中的網上資產由虛擬價值變?yōu)閷嶋H的貨幣。2在游戲社區(qū)中,“虛擬人物”還時時演繹著現實生活的場景:某一個“虛擬人物”與其他“虛擬人物”的婚姻,乃至于某一“虛擬人物”對其他社區(qū)成員的“強暴”行為。但是

5、,無論有什么樣的外觀,“虛擬人物”是網友們支配的“物”而不是“人”?!疤摂M人物”從技術角度而言,是儲存于各種網絡設備、并在網絡空間中傳輸的各類信息。實質上是借助于計算機這種媒介表現出來的數據組合?!疤摂M人物”是現實主體支配的對象。網絡用戶通過與服務器的信息交互,實現對“虛擬人物”的占有、支配?!疤摂M人物”的造型不僅僅取決于用戶的操作,還取決于軟件設計——它們的外形、對話、聲音,“虛擬人物”活動的網絡社區(qū)的場景,故事情節(jié)等等,都是軟件開發(fā)、設計者的智力成果。形象而言,如果一個網上“虛擬人物”死了,其他人是否可以從其“尸體”身上卸掉鎧甲,為他們自己所用,這完全

6、取決于軟件的設定和網站管理機制,而不是決定于“虛擬人物”的“地位”或“身份”。正是因為網上“虛擬人物”與現實主體的人身沒有當然的聯系,所以現實主體在網上可以設計很多、甚至于相互矛盾的“虛擬人物”??傊?,“虛擬人物”本質上是物,本文所探討的并非這種模擬現實世界人物的形象化的物,而是網絡用戶在互聯網上虛構、假設的網絡行為實施者。本文試圖確定的是“虛擬主體”在現行法律框架中的地位。一個眾所周知的事實是:由于網絡技術的發(fā)展尤其是網絡游戲業(yè)的興盛,導致虛擬財產糾紛日益盛行。與此同時,網上爭端解決機制也在逐步形成,如網上仲裁、網上調解等。在處理糾紛的過程中的一個難題便

7、是,虛擬財產的現實主體身份往往難以確認。由此便引發(fā)出一種關于“虛擬主體”法律地位的大膽設想:承認“虛擬主體”的法律地位而不必確認虛擬主體對應的真實主體,民事責任可以由虛擬主體承擔并由網絡服務商執(zhí)行,刑事責任例外。3由此產生的疑問是:虛擬主體可以被賦予法律人格嗎?虛擬主體的法律地位究竟是什么?二、“虛擬主體”法律人格化之否定虛擬主體法律人格問題源起于兩個方面的原因:一方面,人們在網上的活動不需要以真實的身份出現,所有網絡行為都是通過“虛擬主體”實現的。另一方面,就理論基礎而言,在近現代民法上,人之所以是人,是基于法律的規(guī)定,而不是自然法的理念。正如凱爾森在《

8、國家與法律一般理論》中講過,在法律上,自然人與法人一樣,都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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