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濫用職權罪 罪過形式論文

關于濫用職權罪 罪過形式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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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關于濫用職權罪罪過形式論文內容摘要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超越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我國1979年《刑法》沒有規(guī)定濫用職權罪,1997年修訂刑法時在現行《刑法》第397條第一款增加規(guī)定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的犯罪行為,與玩忽職守行為并列為犯罪行為,從而增設了濫用職權罪。但是現行的刑法卻沒有規(guī)定濫用職權罪的罪過形式是故意還是過失。這就不可避免的在刑法理論界和司法實務部門引起了比較廣泛的甚至是頗為激烈的爭論,因此,深入探討濫用職權罪的罪過形式..,

2、是非常必要的。筆者在文章中對濫用職權罪的罪過形式的不同認識進行了羅列,反駁了“復合罪過說”和“故意罪過說”的觀點,提出并論證了濫用職權罪的罪過形式應當是過失這一觀點,也算是一家之言。關鍵詞:濫用職權罪過形式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超越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i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⑴。我國1979年《刑法》沒有規(guī)定濫用職權罪,然而,在司法實踐中,由于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的行為存在于國家機關管理工作的各個方面,具體表現更是千差萬別。因此1979年的刑法及司法解釋和經濟法律、行

3、政法律中的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行為的處罰規(guī)定,顯然是難以適應司法實踐懲治此類犯罪行為的需要。并且濫用職權行為在主觀、客觀特征方面并不能為玩忽職守行為所完全包容,因而,對濫用職權行為均以玩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一方面難以準確地反映此類犯罪行為的本質特征,另一方面,由于附屬刑法規(guī)范關于追究濫用職權犯罪刑事責任的規(guī)定過于分散,條文用語模糊、籠統(tǒng)⑵。這正如有的學者所指出的:在非刑事法律中規(guī)定追究濫用職權行為的刑事責任是必要的,但是由于刑法本身存在的缺陷,使附屬刑法規(guī)范關于濫用職權罪的規(guī)定無異于一種“

4、怪胎”,在理論上造成一系列矛盾,在實踐中造成許多困難⑶。1997年修訂刑法時立法機關采納了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部門的建議,在現行《刑法》第397條第一款增加規(guī)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的犯罪行為,與玩忽職守行為并列為犯罪行為,從而增設了濫用職權罪,解決了司法實踐中長期以來對濫用職權犯罪行為的懲治無法可依的難題,使我國的刑事立法關于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犯罪的規(guī)定更加完善,對于我國目前大力推進的公務員制度建設提供了有力的刑事法律保障⑷。但從現行刑法第397條的規(guī)定中可以看出我國刑法沒有明確規(guī)定濫用職權罪的罪過

5、形式是故意還是過失。這就不可避免的在刑法理論界和司法實務部門引起了頗為激烈的爭論,因此,深入探討濫用職權罪的罪過形式,是非常必要的。濫用職權罪罪過形式認識的分歧,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第一種觀點主張,其罪過形式只能是過失⑸;第二種觀點主張,本罪的罪過形式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其中有的認為本罪的罪過形式是間接故意和過失⑹;有的則認為對于故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間接故意。對于過失而言,一般只包括過于自信的過失,不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第三種觀點主張,本罪的罪過形式只能是故意⑦,其中有人

6、認為本罪的罪過形式是間接故意;還有人認為,本罪的罪過形式是直接故意,即行為人希望危害結果發(fā)生⑻;還有學者認為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間接故意。以上觀點孰是孰非?筆者不宜對以上觀點逐個進行評析,這里只談談個人的看法:一、同一罪名中不能存在兩種罪過形式本罪的罪過形式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這種觀點實際上就是認為一個基本犯罪構成可以有兩種不同的罪過,即“復合式罪過”。從刑法的規(guī)定來看,任何一種具體的犯罪只有一種罪過形式,在不同罪過形式支配下實施的相同的危害行為,其犯罪的社會危害性質及其程度是有區(qū)別的,屬

7、于不同罪質的犯罪。相同罪質的行為同一罪名,不同罪質的行為不同罪名,這是確定罪名的基本原則⑼。因此,在同一個罪名里,行為人的主觀罪過形式不是屬于故意,就是屬于過失,不可能既表現為故意,又表現為過失⑽。因此,第二種觀點有失科學。二、濫用職權罪的罪過形式不能是故意第三種觀點主張,本罪的罪過形式只能是故意,..理論界贊成此觀點的人雖然甚多,但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是值得商榷的。(一)把濫用職權罪視為故意犯罪違背刑法的基本原理刑法第397條第2款的規(guī)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8、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痹摽钏f的“前款罪”即是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如果認為濫用職權罪是故意犯罪、玩忽職守罪是過失犯罪,那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構成犯罪的當然亦是故意犯罪、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也當然是過失犯罪。這在邏輯上是無法自圓其說的。首先,濫用職權和玩忽職守,都是一種因為瀆職而導致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結果的行為,所不同的只是“濫用職權,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依法行使職權而利用手中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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