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論對行政裁決的司法變更權論文

淺論對行政裁決的司法變更權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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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淺論對行政裁決的司法變更權論文..行政裁決是指行政主體根據(jù)法律的授權,以中間人的身份,依照一定的程序,裁決平等主體之間與行政管理相關的民事爭議的行政行為,在我國主要表現(xiàn)為損害賠償裁決、對權屬糾紛的處理決定等。行政裁決盡管是行政主體(包括一般行政機關和專門行政機構)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卻以裁決對象上的民事性與其它具體行政行為相區(qū)別。且又正因為行政裁決是具體行政行為,故又以裁決范圍上的授權性和處理結果的非終局性與民事司法行為相區(qū)別。行政裁決的這些特殊性,決定了人民法院在對由于行政裁決引起的行政案件進行審理時需采取與審理其他行政案件相區(qū)別的方式

2、..,但法律上對此并無明確的規(guī)定,因而多年來理論界眾說紛紜。最高人民法院為此在《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作出了行政裁決違法,人民法院可以應民事爭議當事人要求對相關民事爭議的一并審理的規(guī)定。但筆者認為,對于不服行政裁決的行政案件的審理,仍以賦予法院司法變更權為最佳選擇。一、以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形式審理不服行政裁決的行政案件存在理論和實踐上的缺陷。(一)對行政裁決不服提起的訴訟中并不存在兩種性質(zhì)不同的訴訟,無須為此設立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制度。所謂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是指在行政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依一定的原因,由同一

3、審判組織在解決行政爭議的同時,一并附帶解決民事爭議的審判活動以及由此產(chǎn)生的各種訴訟關系。它是將兩種不同性質(zhì)且又相關聯(lián)的訴訟納入同一過程,是對數(shù)個相關聯(lián)但又不同性質(zhì)的爭議一次性的處理。在我國,法律規(guī)定由行政主體主管處理的民事爭議,有些在行政主體處理以前,并不能直接提起民事訴訟,如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有關城市房屋拆遷的安置補償爭議;同時,經(jīng)行政主體裁決民事爭議的各方當事人,由于行政裁決的效力性和強制性,也不能拋開行政裁決直接提起民事訴訟,而必須首先擺脫行政裁決對其的束縛,才能解決他們之間的民事爭議。因此,在不服行政裁決引起的訴訟中,應當以

4、行政主體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但行政相對人雖以行政主體為被告,其起訴的實質(zhì)卻仍在于滿足其民事請求,即解決受行政裁決約束的民事爭議。如甲、乙兩村因一塊土地的使用權發(fā)生爭議,縣政府作出裁決確認該土地使用權歸甲村所有,乙村不服,認為該土地使用權應歸自己享有而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糾正縣政府的錯誤決定。在該訴訟中,乙村提出行政訴訟的根本目的不在于撤銷縣政府的確權決定,而在于通過要求法院糾正縣政府的行政裁決確認自己的土地使用權。它的行政訴訟請求本身就包含了它的民事請求。在這一行政訴訟中,民事爭議的解決是行政爭議解決的起點和歸宿,法院如果脫離了對當事人之

5、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審查判斷,便無從判斷行政裁決的合法與否。由此可見,此時對行政爭議的解決必然要涉及對民事權益的審查和確認,并不存在兩種性質(zhì)的訴訟,而僅僅存在一種內(nèi)含民事請求的行政訴訟,沒有必要以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形式審理因此而引起的行政案件。(二)以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形式審理不服行政裁決的行政案件易導致審判程序復雜化,從而違背主張者的初衷。附帶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解決某一糾紛時,對案件事實所涉及的另一性質(zhì)的法律關系糾紛在同一審理程序中予以解決的制度,是訴的合并的一種特殊形式。訴的合并主要是為了節(jié)約時間,增加效率,也是為了避免人民法院解決同一

6、種類案件時因?qū)徖砣藛T不同而導致判決結果的不一致。因此,附帶訴訟必須體現(xiàn)效率性,即能提高審判效率;還必須體現(xiàn)利益性,即通過附帶訴訟,兩種不同性質(zhì)爭議的解決都更有利。但如果將訴請法院解決的行政裁決所涉及的民事爭議作為附帶訴訟與行政訴訟的合并審理,由于行政訴訟、民事訴訟的范圍不同、審理機構不同、審理方式和審判原則的差異,極易發(fā)生以下現(xiàn)象,以致影響效率性和利益性的實現(xiàn)。1.庭審過程更加復雜。行政附帶民事訴訟一并審理時,既要適用行政訴訟程序,又要適用民事訴訟程序。由于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不同,法院在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中審查的對

7、象也不同。法院在行政訴訟中審查的對象是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在民事訴訟中,審查的對象則是民事法律關系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行政訴訟的一個重要原則是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全面審查,而民事訴訟中,法院只對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審查。因此,法院對行政案件的事實調(diào)查與民事案件的事實調(diào)查角度是不一樣的,但該行政案件與民事案件在事實上又有密切的聯(lián)系,這就有可能使法官在庭審時對同一事實進行重復調(diào)查。加上當事人的個人素質(zhì)、法律知識、理解能力和表達能力等文化背景的差異,極易使法庭調(diào)查變得條理不清,增加了庭審難度。2.舉證規(guī)則易混亂。行政訴訟和民事

8、訴訟的舉證責任不同。在行政訴訟中應當由被告對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舉證,若以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形式審理因行政裁決引起的行政案件,則民事爭議的當事人,即行政訴訟中的第三人可能會為被告舉證,這將可能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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