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描述:
《再論民事抗訴制度之終結論文》由會員上傳分享,免費在線閱讀,更多相關內容在學術論文-天天文庫。
1、再論民事抗訴制度之終結論文..所謂民事抗訴制度,是指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民事裁判“確有錯誤”或具備法定條件時,要求人民法院進行再審的制度。新時期民事抗訴制度的建立,以1991年4月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為標志。從十余年來的執(zhí)行情況看,民事抗訴制度與法治要求的悖逆程度愈加明顯,因而有明智的學者提出“廢除民事抗訴權是一種明智的抉擇”①,但也有學者認為:“民事檢察制度在我國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法制建設進程中不是可有可無,而是舉足輕重?!雹谟纱?.,我們不能不對現(xiàn)行民事抗訴制度的終結與否再次進行深刻的反思。一、問題的提起《憲
2、法》第126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guī)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下稱民事訴訟法)第185條第一款規(guī)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檢察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fā)現(xiàn)……,應當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提出抗訴?!钡?86條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再審。”雖然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抗訴程序的起動緣于公權力,但在檢察實踐中,人們看到,抗訴程序的啟動均緣于當事人的申請;當事人申請抗訴無需繳納案件受理費;各級人民檢察院均將民事抗訴案件的辦結數(shù)作為年度工作考核的一
3、項重要指標。由此,我們不能不提出下列問題:1、既然檢察院的抗訴必然引起人民法院對生效裁判案件的再審,那么,憲法賦予法院的獨立審判權是否還有“獨立”可言?2、向檢察院請求抗訴可以不交納案件受理費,那么,當事人申請再審制度的存在是否增加了訴訟成本?3、由1、2引申出的問題是:是修改《憲法》關于法院獨立審判權的規(guī)定,還是終結檢察院的民事抗訴權?二、民事抗訴制度立法上的缺陷一是檢察權凌駕于審判權之上。民事訴訟法第6條第二款規(guī)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guī)定對民事案件獨立進行審判”。該款確立了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的獨立審判權,應當說,它與人民法院是公民維護自身
4、利益最重要、也是最后一道屏障的職能是相適應的,與司法公正的目標是相一致的。然而,民事訴訟法第14條又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jiān)督?!痹摋l確立了人民檢察院的民事檢察權,它告訴人們: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審判權過程中,必須受到檢察院的監(jiān)督。檢察院對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實施法律監(jiān)督,其實質就是以檢察權(或監(jiān)督權)對法院的審判權進行干預,目的是通過這種干預影響法院的裁判(要求法院撤銷其原判,重新改判)。法院作為國家的審判機關,在國家權力的分配和設置中,能夠(也只能)行使對訴訟案件的審理和裁決權,即審判權,不能也沒有其它權力,這本身已經體現(xiàn)
5、了權力的相互制約。如果審判權在運作過程中,即在國家權力分工的范圍之內行使其應有的權力,仍然受到某種外在權力的制約和監(jiān)督,無疑是對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的不當干預。民訴法第14條實質上宣布了人民法院獨立行使民事審判權的破產。二是抗訴時機的滯后性使民事檢察成為紙上談兵。民事檢察監(jiān)督制度設立的本意是讓檢察機關通過行使抗訴權,啟動審判監(jiān)督程序,糾正錯誤的裁判,從而監(jiān)督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促使其嚴格依照法律程序和法律規(guī)范審理民事案件,確保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維護國家法律的統(tǒng)一和尊嚴。③人民檢察院在訴訟程序中的中心任務是監(jiān)督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但是
6、,民事訴訟法第185條對檢察機關抗訴的時機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即人民檢察院只能對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抗訴。該法條表明了檢察機關對民事訴訟的監(jiān)督是一種事后監(jiān)督,抗訴只能發(fā)生在人民法院案件審理終結后。正是由于抗訴權運行的滯后性,決定了檢察機關對民事訴訟的全過程不能參與,自然對民事訴訟過程中所查證的事實和進行的程序一概不知,只能在案件審結后憑一方當事人在申訴時的陳述、描繪以及對原訴訟卷宗的閱讀零碎地掌握,單憑這些手段要想達到對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jiān)督的目的是不現(xiàn)實的。三是抗訴破壞了當事人之間的平等地位。民事訴訟法第8條規(guī)定:“民事訴
7、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边@就是說,在民事訴訟中,原、被告之間地位是平等的。法院與原、被告之間構建起一個等腰三角形的穩(wěn)定結構,訴訟雙方當事人之間圍繞民事權益爭議展開攻擊防御,法官居中裁判,平等地保護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在這樣一個等腰三角形的結構中,其他任何一種外界力量的加入,都必然會破壞這種穩(wěn)定的模式,形成無法控制的不規(guī)則四邊形導致結構失衡,造成雙方當事人訴訟地位上的實質不平等。然而,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和第188條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
8、法院應當再審”,“人民法院再審時,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在法院和原、被告之間的等腰三角形構架中,以法律的形式硬塞進一個檢察院,破壞了原來應有的穩(wěn)定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