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司法院

破產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司法院

ID:10829540

大?。?54.50 KB

頁數:301頁

時間:2018-07-08

破產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司法院_第1頁
破產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司法院_第2頁
破產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司法院_第3頁
破產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司法院_第4頁
破產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司法院_第5頁
資源描述:

《破產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司法院》由會員上傳分享,免費在線閱讀,更多相關內容在教育資源-天天文庫。

1、破產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修  正  名  稱現  行  名  稱說明債務清理法破產法本法除和解、破產程序外,新增重整程序。其中破產屬清算型之債務清理程序,和解、重整則屬重建型之債務清理程序;此外並增設公法人之債務清理程序,及外國債務清理程序之承認,已非「破產法」之名稱足資涵括,爰修正本法名稱為「債務清理法」。修  正  條  文現  行  條  文說      明第一章 總則第一章 總則章名未修正。第一節(jié) 通則本節(jié)新增。第一條 為使債務人得依本法所定程序清理其債務,以調整其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

2、之公平受償,謀求債務人事業(yè)之重建或經濟生活之更生,及促進社會經濟之健全發(fā)展,特制定本法。一、本條新增。二、明定本法之立法目的,在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債務人,無論其係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團體或公法人,均得分別情形依本法所定重建型債務清理程序(和解、重整)或清算型債務清理程序(破產)清理債務,藉以妥適調整債務人與債權人等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並保障債權人獲得公平受償,而確保債務人事業(yè)或經濟生活之重建更生機會,從而健全社會經濟發(fā)展,爰設本條。第二條 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第一條 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本法所規(guī)定一、條次變更。30

3、1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或因財務困難而暫停業(yè)務或有停業(yè)之虞者,得依本法所定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其資產不足抵償所負債務時,亦同。債務人停止支付者,推定其為不能清償。和解或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停止支付者,推定其為不能清償。二、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為聲請和解或破產之原因(參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三十四條);有不能清償之虞,或財務困難而暫停業(yè)務或有停業(yè)之虞,為聲請重整之原因(參照本法第二百二十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二條)。又債務人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其資產不足抵償所負

4、債務,亦為聲請和解或破產之原因(參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三十四條、公司法第二百十一條)。爰於第一項明定得分別依本法所定程序,清理債務人債務之事由。三、第二項未修正。第三條 本法關於債務人應負義務及應受處罰之規(guī)定,於下列之人亦適用之:一、債務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二、債務人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其代表人或負責人。三、債務人之經理人或清算人。四、債務人失蹤者,其財產管理人。第三條 本法關於和解之債務人或破產人應負義務及應受處罰之規(guī)定,於左列各款之人亦適用之:一、無限公司或兩合公司執(zhí)

5、行業(yè)務之股東。二、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三、其他法人之董事或與董事地位相等之人。四、債務人或破產人之法定代理人、經理人或清算人。一、本條所稱債務人,指各種債務清理程序之債務人,除和解及破產程序之債務人外,重整程序之債務人亦屬之。非法人團體在民事訴訟法及行政程序法均定為主體,故在債務清理程序亦宜認其為主體。又本條係規(guī)範債務清理事件之實際行為人應負義務及應受處罰,惟原條文所列各款之人,與現行法律規(guī)定未能完全符合並有遺漏,爰修正第一款至第四款,以期明確。第五款301五、遺產受法院裁定開始破產程序時之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zhí)行人。

6、非前項之人,而實質執(zhí)行其職務者,適用前項之規(guī)定。非前項第二款之人,而實質控制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人事、財務或業(yè)務之經營者,亦同。第一項之人,於喪失資格或解任前應負之義務及應受之處罰,於其喪失資格或解任後仍應負責。五、遺產受破產宣告時之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zhí)行人。酌為文字修正。現行條文修正後移列第一項。二、本人利用他人名義,實質上執(zhí)行第一項各款之人之職務,或未任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負責人,而實質控制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人事、支配財務或業(yè)務之經營,規(guī)避應負義務及應受處罰之情形,常滋弊端,為避免此種現象存在,參考公司法第八

7、條第三項規(guī)定,爰增訂第二項。三、為避免第一項各款之人以喪失資格或解任為手段,規(guī)避原應負之義務,有必要令彼等於喪失資格或解任後,仍應負責;又彼等於任職期間如涉有本法所定之罪責,原即應受處罰,縱嗣後喪失資格或解任亦不受影響,爰增訂第三項。四、本條規(guī)定之人,於第七章之罰則亦適用之,併予敘明。第四條 非中華民國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於本法所定債務清理程序與中華民國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有同一之地位。一、本條新增。二、為貫徹平等原則,非中華民國國籍之自然人(含無國籍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關於程序法上之地位,應與我國之自然人

8、、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相同,為免疑義,爰設本條。第五條 關於第五條 關於301本法所定債務清理程序,除本法別有規(guī)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zhí)行法之規(guī)定。和解或破產之程序,除本法有規(guī)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guī)定。一、為配合本法所定債務清理程序之範圍,酌作文字修正。二、本法所定債務清理程序,有強制執(zhí)行之事項,其程

當前文檔最多預覽五頁,下載文檔查看全文

此文檔下載收益歸作者所有

當前文檔最多預覽五頁,下載文檔查看全文
溫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數學公式或PPT動畫的文件,查看預覽時可能會顯示錯亂或異常,文件下載后無此問題,請放心下載。
2. 本文檔由用戶上傳,版權歸屬用戶,天天文庫負責整理代發(fā)布。如果您對本文檔版權有爭議請及時聯系客服。
3. 下載前請仔細閱讀文檔內容,確認文檔內容符合您的需求后進行下載,若出現內容與標題不符可向本站投訴處理。
4. 下載文檔時可能由于網絡波動等原因無法下載或下載錯誤,付費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載的用戶請聯系客服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