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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新聞侵權民事責任承擔方式及實現(xiàn)機制 》由會員上傳分享,免費在線閱讀,更多相關內容在工程資料-天天文庫。
1、論新聞侵權民事責任承擔方式及實現(xiàn)機制摘要:新聞侵權是一種不同與一般民事侵權的致害行為。本文通過對新聞侵權民事責任承擔方式的種類、內容的分析,提出了新聞侵權責任承擔方式適用的原則,進而就如何實現(xiàn)此種責任方式進行了制度設計?! £P鍵詞:新聞侵權,民事責任承擔方式,《民法通則》 一、新聞侵權民事責任承擔方式概說 依據(jù)《民法通則》第106條之規(guī)定,侵權行為是指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的財產、人身,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以及法律特別規(guī)定應對受害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致害行為。侵權行為具體化至新聞法學領域
2、即為新聞侵權行為。新聞民事侵權(以下簡稱“新聞侵權”)是民事侵權行為的一種,但又與一般的民事侵權行為不同。這是由于新聞侵權行為是發(fā)生于新聞活動過程中并利用新聞媒體等中介對他人構成侵權造成的。因此,新聞侵權,一般是指新聞媒體和新聞作者利用新聞傳播工具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造成不法侵害的行為。[1] 侵權行為的發(fā)生需行為人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我國《民法通則》第134條對一般侵權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做出了具體的規(guī)定。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等。[2]依《民法
3、通則》的規(guī)定,以上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新聞侵權作為一種侵權行為,其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也應適用《民法通則》的方式體系,考慮《民法通則》所規(guī)定的方式,而不應游離于其體系之外。但是,由于新聞侵權所具有的區(qū)別于一般侵權的特殊性,《民法通則》中規(guī)定的所有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又不是均可適用于新聞侵權的,新聞侵權的民事責任方式也不僅限于《民法通則》所列舉的規(guī)定之中?! ∈紫?,新聞侵權是一種侵權責任,《民法通則》所規(guī)定的一般僅適用于違約 行為的責任方式,諸如支付違約金等對新聞侵權是不適用的; 其次,新聞侵權是在新聞活動過程
4、中產生的,且利用新聞媒體等中介對他人的財產及人身造成損害,并不直接以受害人的財物及人身為侵害對象。因此,對直接侵害財物和人身的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方式,諸如返還財產、恢復原狀等對 新聞侵權不適用; 再次,新聞侵權主要是侵權人利用新聞媒體這一工具而為侵權行為,這與一般的侵權行為不同,因而《民法通則》所規(guī)定的責任承擔方式并不能完全涵蓋新聞侵權的民事責任承擔方式,新聞侵權可以也應該有自己的一些獨特方式;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具體來說,適用新聞侵權的責任方式主要有以下五種:(1)更正;(2)停止侵害;(3)賠償損失;(4)消除
5、影響,恢復名譽;(5) 賠禮道歉;其中,更正是新聞侵權所特有的責任承擔方式;停止侵害既可以適用于損害他人財產的新聞侵權行為,也可以適用于損害他人人身的新聞侵權行為;賠償損失主要是適用于財產損害,但在一些特定的新聞侵權情況下也可以適用于精神損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和賠禮道歉主要適用于精神損害,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適用于財產損害。五種方式中,賠償損失一般被稱為“財產責任方式”[3],其余四種一般被稱為“非財產責任方式”,由于新聞侵權所造成的損害以非財產損害為主,所以,新聞機構對新聞侵權的民事責任也以非財產責任方式為主,財產責任
6、方式的適用輔之。下面對新聞侵權民事責任承擔方式分別述之。 二、新聞侵權民事責任方式的種類及內容 ?。ㄒ唬┓秦敭a責任方式 非財產責任方式是指采用非財產給付的方式對新聞侵權所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非財產責任要求侵權行為人為或不為一定的行為,受害人通過必要的積極或消極的法律行為達到停止侵害的法律效果,并不造成財產轉移的法律效果?! ?.更正。更正即新聞媒體在發(fā)現(xiàn)差錯以后,通過發(fā)布公告改正侵權新聞中的不真實事實或錯誤內容的做法。[4]本方式主要適用于對受害人所造成的傷害比較輕微,行為的侵權性質較弱的情況,例如:非由于新聞媒體的故
7、意發(fā)生了排版、編輯等技術上的失誤,而對有關當事人的權利構成了侵犯,如其顯著輕微,一般情況下,應由新聞媒體在鄰近下期或近期出版物上,刊載更正文字。確認本種責任承擔方式,有利于杜絕虛假新聞的產生,捍衛(wèi)新聞真實性的原則。[5] 2.停止侵害。所謂停止侵害,是指要求侵權行為人立即停止其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適用本方式的主要目的在于及時地制止新聞侵權行為,防止已經造成的損害后果進一步擴大。停止侵害是新聞侵權行為發(fā)生后承擔侵權責任的第一選擇方式。[6]針對停止侵害涵蓋的界定,我們認為采用停止侵害方式時應滿足一定的條件: (1)停
8、止侵害只能針對正在進行的侵權行為,對已經終止的侵權行為不可適用本方式。侵權行為是一個動態(tài)的過程,停止侵害則表現(xiàn)為對這個過程的外力中斷,如果侵權行為已經終止,則客觀上只表現(xiàn)為靜態(tài)的損害后果,對靜態(tài)的損害事實進行外力中斷是沒有任何實際意義的?! 。?)停止侵害的適用對侵權人及公共利益的影響一般不能超出原告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