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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平責任原則的適用論文..公平責任原則是否我國侵權行為法的獨立歸責原則,歷來存在肯定說和否定說兩種觀點。本文贊成肯定說,但不擬論證公平責任原則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僅對其適用問題予以闡述。我國學者一般依據(jù)民法通則第132條來界定公平責任原則,即“公平責任原則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沒有過錯,在損害事實已經(jīng)發(fā)生的情況下,以公平考慮作為價值判斷標準,根據(jù)實際情況和可能..,由當事人雙方公平地分擔損失的歸責原則?!?就我國實際情況而言,公平責任原則有其獨特的法律價值,它能彌補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的不足,一定程度上承擔起保險和社會保障制度的任務。但是,公平責任
2、原則又不可否認的存在理論上的模糊性。正如臺灣學者王澤鑒評述我國民法通則第132條時,在肯定了公平責任原則的特殊價值的同時,提出了該原則的兩點不盡合理之處:“(1)民法通則第132條所謂的依據(jù)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主要是指財產(chǎn)狀況而言,法律所考慮的不再是當事人的行為,而是當事人的財產(chǎn),財產(chǎn)之有無多寡由此變成了一項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由有資力的一方當事人承擔社會安全制度的任務;(2)是在實務上,難免造成法院不審慎認定加害人是否有過失,從事的作業(yè)是否具有高度危險性,而基于方便、人情或其它因素從寬適用此項公平條款,致使過失責任和無過失責任不能發(fā)
3、揮其應有的規(guī)范功能,軟化侵權行為法體系?!?對此,大陸學者孔祥俊也有論述:“其一,公平責任原則一任法官根據(jù)實際情況‘酌情裁量’,適用標準模糊,彈性極大,使行為人難以據(jù)此預料自己行為的后果,故安全價值較低;其二,公平責任原則的廣泛適用往往會威脅到過錯責任原則和危險責任原則的安全價值。換言之,行為人依過錯責任原則和危險責任原則不承擔責任時,由于公平責任原則的存在,其對行為后果是否承擔責任仍心無定數(shù),從而累及該兩原則的安全性?!?因此,應對公平責任原則的適用加以限制,以期發(fā)揮其獨特價值并克服其弊端。一、適用公平責任原則應考慮的因素根據(jù)我國民法通則第1
4、32條的規(guī)定,公平責任原則的適用應考慮“實際情況”。此處所稱“實際情況”,主要包括以下兩個因素:(一)損害程度損害的發(fā)生及損害的程度是適用公平責任原則的客觀前提。損害不僅包括受害人的損害,也包括加害人的損害,但在一般情況下,僅指受害人的損害。損害的事實,是指財產(chǎn)上的直接損失。對于間接損失,如果也要求加害人予以分擔,則對加害人而言過于苛刻,容易導致在追求公平的過程中滑向極端,即完全傾向于保護受害人的利益,形成事實上的另一種不公正。有的學者認為:“間接損失賠償應以加害人具有較重的過錯程度為前提,而公平責任適用的前提是,當事人不僅沒有較重的過錯,而且
5、根本沒有過錯,所以公平責任也不適用于間接損害賠償。4”我們認為,這一觀點的前提并不正確,因為在無過錯責任中,即使加害人主觀上確實不存在過錯,也應該對受害人的間接損失給予賠償。對于侵犯人身權所造成的精神損害賠償,也不適用公平責任原則。我國民法學界通說認為,精神損害賠償具有填補損害、撫慰受害人、制裁違法等三項功能,5但是由于精神損害本身具有難以確定的特點,需要根據(jù)過錯程度來確定加害人的責任,而不宜適用彈性較大的公平責任原則。損害的程度必須較嚴重,即如果不分擔損失則受害人將受到嚴重的損害,并且有悖于公平、正義的觀念。如果只是較輕的損失,那么完全由受害
6、人自己承擔并不違背公平觀念,也就無須適用公平責任原則。如何確定損害程度較嚴重,并無統(tǒng)一標準,只能由法官在個案中根據(jù)實際情況予以判斷。損害的程度是一個相對的概念,一般人對損害大小的看法,與特定的加害人和受害人的看法并不一定相同。因此,在確定損害程度時,應考慮當事人的實際負擔能力和損害承受能力。另外,在確定損害程度時,還應結合受害人的一些情況考慮,比如受害人的財產(chǎn)是否易受損害,受害人自身應承擔多大的風險等。但應當指出的是,損害程度的大小盡管包含了個體性因素,但在具體環(huán)境中,其本質(zhì)上還是有一個客觀的、基本的社會認定標準。只是在公平責任原則的適用中,要
7、更多的考慮當事人的個體因素。(二)當事人的經(jīng)濟狀況當事人的經(jīng)濟狀況是適用公平責任原則所要考慮的基本因素,此為公平責任原則的性質(zhì)和目的所決定。也就是說,公平責任原則是要在無過錯的當事人之間分擔損失,那么其首要考慮的必然是當事人的經(jīng)濟狀況如何。當事人的經(jīng)濟狀況,即當事人實際的經(jīng)濟負擔能力和承受能力,包括當事人的經(jīng)濟收入、必要的經(jīng)濟支出和應對家庭、社會承擔的經(jīng)濟負擔等。6考慮當事人的經(jīng)濟狀況,應既考慮加害人的經(jīng)濟狀況,也考慮受害人的經(jīng)濟狀況,但應側重考慮前者。考慮加害人的經(jīng)濟狀況,主要是考慮其對損害的經(jīng)濟負擔能力;考慮受害人的經(jīng)濟狀況,主要是考慮其對
8、損害的經(jīng)濟承受能力。在綜合考慮的基礎上,如果加害人的經(jīng)濟負擔能力相對較強而受害人的承受能力較低,則可以令加害人多分擔損失,反之,則可以令加害人少分擔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