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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訴訟中法官釋明權運用之我見論文..2002年4月1日起實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次以司法解釋的方式賦予了法官行使釋明權的一種法律制度。法官的釋明權是法官應盡的一項義務,是訴訟當事人享有的一項權利,但由于現(xiàn)行的法律規(guī)范對于法官在民事訴訟中如何行使釋明權無明確、統(tǒng)一的規(guī)定,司法實踐中法官在民事訴訟中行使釋明權時的作法不一,影響了法官客觀、公正、公平、中立的行使好釋明權這項義務,本文擬就民事訴訟中法官釋明權的運用作一些簡單的探討。一、釋明權的基本內(nèi)涵釋明權源于德語“Aufkaungsreckt”,法官釋明權又稱法官釋明義務,是一個與職權主義訴訟模式
2、與生俱來的概念..,是指在當事人的主張不正確、有矛盾,或者不清楚、不充分,或者當事人誤以為自己提出的證據(jù)已經(jīng)足夠時,法官依據(jù)職權向當事人提出關于事實及法律上的質(zhì)問或指示,讓當事人把不正確和有矛盾的主張予以排除,把不清楚的主張予以澄清,把不充足的證據(jù)予以補充的權能。簡言之,法官釋明權就是使原不明了者變?yōu)槊髁?,讓當事人將自己不完備的陳述、聲明、證據(jù)補充完備。圍繞法官釋明權的法律性質(zhì),在大陸法系民事訴訟法學界普遍存在以下三種觀點:1、“權利說”,即認為釋明是法律賦予法官的一項訴訟權利,法官可以自由決定是否行使或放棄。2、“義務說”,即認為釋明是法律明確規(guī)定法官應當行使的一項訴訟
3、義務,如果法官在應當行使釋明的范圍內(nèi)不予行使,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3、“權利義務說”,釋明既被視為法官的一項訴訟權利,又被視為法官的一項訴訟義務。1現(xiàn)在我國多數(shù)學者都傾向于同意第三種觀點,認為釋明既是法官的一項訴訟權利,又是法官的一項訴訟義務。筆者認為,在我國建釋明制度中,應當承認法官擁有釋明權,但是這里的“權”不能理解為權利的權,而應理解為權能的權,所謂權能是權利和職能的統(tǒng)稱,如民事審判權是法院對民事案件進行審理,并對事實認定、適用法律作出裁決以解決民事爭議的權能。法院不但有審理民事案件、解決民事糾紛的權力,而且根據(jù)憲法和法律的規(guī)定也有這方面的職權。而釋明發(fā)生在法
4、官行使審判權的過程中,是審判權的內(nèi)容之一。因此,釋明權的性質(zhì)應與審判權的性質(zhì)是一致的。同時,法官在訴訟中的權能是法定的,必須依法行使,不能放棄,是法官的訴訟義務。權利則是主體享有法律確認和保障的以某種正當利益為追求的行為自由,權利主體有可為、可不為的自由,權利是可以放棄的。因此,在我國的釋明制度中,對釋明權性質(zhì)的規(guī)定,應當明確為法官的一項訴訟義務,而不能理解為法官的訴訟權利。二、釋明權行使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釋明是法院的實務領域中的一個極具操作性的問題,但我國的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規(guī)定法官的釋明權,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若干司法解釋中有所體現(xiàn),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
5、若干規(guī)定》(以下簡稱《證據(jù)規(guī)定》)第三條第一款、第八條、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三十五條、第七十九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qū)徖砻袷掳讣娜舾梢?guī)定》第二十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司法實踐中,釋明權行使的不適當、不統(tǒng)一,不僅增加了當事人的訴累,浪費了有限的司法資源,而且有礙司法公正。具體表現(xiàn)在以下幾方面:(一)法官怠于行使釋明權。當前,我國的民事審判方式改革引入了當事人主義的訴訟模式,法官依職權過多干預訴訟的情況逐步減少。但有的法官卻又走向另一極端,過于強調(diào)程序的對抗性,認為當事人如因疏忽未提出相應主
6、張而致敗訴,責任在于當事人自己,法官只需依當事人主張的事實作出判決即可,致使有時訴訟的結果完全背離了公正,使得訴訟帶有投機色彩,嚴重了影響當事人對于司法公正的信仰。(二)法官懼于行使釋明權。由于實務中對哪些問題需要釋明、如何釋明、釋明到何種程度較難掌握,操作不當就易于出現(xiàn)糾問式的庭審、職權的探知或訴訟輔導等有悖于法官中立的情形,加之行使釋明權往往意味著對一方當事人進行援助,對方當事人容易產(chǎn)生誤解,所以許多法官不敢行使釋明權。(三)實踐中操作不一。除上述的幾條司法解釋外,現(xiàn)有的法律再無其他規(guī)范。實際操作中,由于每個法官認識上的差異,對于應否釋明、如何釋明以及釋明的內(nèi)容應包括
7、哪些等問題,個人掌握的標準不同,主觀隨意性很大,有損司法統(tǒng)一。2三、審判實踐中影響法官釋明權行使的原因分析釋明權對很多法官來講是一個比較陌生的法律名詞。因為現(xiàn)在法學院所有的教科書中均沒有這個法律名詞。理論研究觸及的文章也是屈指可數(shù)。最近對法官釋明權開始比較重視研究是因為其他國家和法域?qū)Ψü籴屆鳈嗟难芯康闹匾?。如日本和我國的臺灣地區(qū)相繼對民訴法的修改過程中擴大了法官釋明權的范圍,同時加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的公布實施,法官釋明權才引起廣大法官的高度重視。在訴訟過程中法官適時適度地行使釋明權是相當重要的。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