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檢察機關在民事抗訴案件中的特殊地位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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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論檢察機關在民事抗訴案件中的特殊地位論文內容提要:檢察機關在民事抗訴案件審理過程中不與民事訴訟當事人形成民事訴訟法律關系,法律地位具有獨立性,僅依其特殊的監(jiān)督地位與人民法院形成監(jiān)督法律關系。澄清此觀念有利于檢察機關正確行使監(jiān)督權,形成良好的民事抗訴案件審理秩序。關鍵詞:民事抗訴檢察機關法律地位OnProsecutor’sSpecialStatusinprocedureofprotestingagainstciviljudgmentsAbstract:Incivilretrialbroughtby

2、prosecutor,.freelssupervisingrelationshipotehealthyorderofcivilretrialcausedbytheservice.Keyents;prosecutionservice;legalstatus民事訴訟法對檢察機關在民事抗訴案件中的訴訟地位未明確規(guī)定。學界一般認為檢察機關是民事訴訟法律關系主體之一。①在司法實踐中亦存在類似誤區(qū),認為檢察機關的訴訟地位與向其申請抗訴的當事人有聯(lián)系,所以在民事抗訴案件審理時,往往出席法庭的檢察員座位均從屬于

3、向檢察機關申請抗訴方,而無確定的位置。如原審被告申請抗訴檢察員即坐在原審被告座位的上首..,原審原告申請抗訴出庭檢察員則坐在原審原告上首。這無疑有悖于民訴法設立抗訴再審制度的立法宗旨。因此,有必要闡明檢察機關在民事抗訴案件中的特殊地位以糾正司法實踐之偏頗與不足。一、檢察機關不是民事抗訴再審案件訴訟法律關系之主體。民事訴訟法律關系是指受民事訴訟法調整的法院、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之間存在的以訴訟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具體社會關系。許多學者認為能夠引起民事訴訟程序發(fā)生的即是民事訴訟法律關系主體。②檢察機

4、關提起抗訴雖能引起再審程序的啟動,但并不意味著如同原告起訴一樣與法院及雙方當事人構成了民事訴訟法律關系。(一)檢察機關提起抗訴與法院接受抗訴并決定再審過程中無當事人的參與。檢察機關提起抗訴、法院是否接受抗訴并決定再審,與法院審理由抗訴引起的民事訴訟再審案件不同,應區(qū)別開來加以討論。檢察機關提起抗訴可以導致法院再審程序的啟動,但是不是直接啟動,而是間接啟動。依照民訴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上級人民檢察院發(fā)現(xiàn)下級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具有四項情形的可以提出抗訴。但是該抗訴仍是向抗訴機關的同級人民法院提出。

5、依據(jù)民訴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檢察機關抗訴的案件應當再審。對此司法實踐中的做法,一是同級人民法院未接受抗訴不決定再審。如關于訴訟費用、破產(chǎn)裁定的抗訴。在此情形,當然無當事人參與進入檢察提起抗訴所產(chǎn)生的法律關系當中。因為尚無再審案件的審理。而在再審程序啟動前法院即可依法不接受抗訴,亦說明對檢察機關提起的抗訴的審查是一個獨立程序。它的結果決定再審程序是否啟動。二是同級人民法院接受抗訴決定再審。由于案件裁判是由下級人民法院作出的,所以或通知下級人民法院再審,或提審,然后由相關法院作出再審裁

6、定。再審裁定的作出意味著一個司法審查程序的終結。(法院也以審結一件案件對待)在這提起抗訴與接受抗訴決定再審的過程中,同樣亦未通知當事人,更未賦予當事人任何訴訟權利。檢察提起抗訴過程與各級人民法院院長依照民訴法第一百七十七條對本院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需要再審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具有相似性。但不能因為院長提交討論,院長也是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當事人。(二)檢察機關在整個民事抗訴案件審理過程中無訴訟權利與義務。法律關系必須有權利、義務才能成立,沒有權利義務的空洞的法律關系是不存在的。①民事訴訟法

7、律關系中權利義務是訴訟法律所規(guī)定的。但法律未在抗訴再審案件中賦予檢察機關訴訟權利與義務。首先無舉證義務。檢察機關對本機關所作出的抗訴不必承擔舉證責任。在抗訴引起的再審案件審理全過程亦無舉證責任。民訴法第一百八十五條所列舉的檢察機關抗訴的情形,均系檢察機關可從案卷現(xiàn)有材料加以推導的結論。即便是該條第四項亦非檢察機關舉證范圍。因為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之情形系檢察機關偵查的范圍,該偵查義務非基于需抗訴的民事案件本身,而是基于檢察職責之規(guī)定。所以檢察機關發(fā)現(xiàn)此類證據(jù)即應履行偵查義務,而不是將此作

8、為民事抗訴的依據(jù)。其次無依職權調查義務。對于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應調查或當事人申請調查而沒有合法合理的理由拒絕調查的,檢察機關可以以違反法定程序為由進行抗訴。因為此情形說明法院在審判過程中未履行法定職責,從而構成審判不公的正當理由。再次無質證、認證、辯論、提起上訴型抗訴之權。(三)抗訴主體的特殊性亦不宜將檢察機關納入抗訴的民事訴訟法律關系。抗訴原則上均是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裁定提出的。上級人民法院接到同級檢察機關的抗訴后通知下級人民法院再審。因此實際審理再審案件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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