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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財產課稅問題探析》由會員上傳分享,免費在線閱讀,更多相關內容在教育資源-天天文庫。
1、電力公司財務部工作總結2017年我們在公司領導的關心和各部門的配合支持下,緊緊圍繞公司整體工作部署和財務工作重點,團結奮進,真抓實干,加強財務管理,理順財務關系,充分發(fā)揮財務核算和監(jiān)督職能,通過全體財務人員的辛勤努力,圓滿完成各項既定指標,現將一年來的工作總結如下:一、生產經營完成情況2017年累計完成供電量****萬千瓦時,為年計劃的,同比增加****萬千瓦時,增幅%獨立性,以達致英美法賦予受托人衡平法上的所有權的侃實質效果。),因此,民法法系國家在引嘟入信托制度時必然面對如何調整其已有的明財
2、產管理制度以適應信托法運行要求的問仃題。我國信托法雖已于2001年10月1日開始施行,但由于我國法律制度主要毪繼受民法法系,因而信托法的有效運行尚╀需對相關財產管理制度有所調整。由于信俾托的運行與稅收課征關系密切,因此與信め托相關配套之稅法修正成為此種調整中的黻重要一環(huán)。11/11信托的運行與信托財產課洌稅問題息息相關,這主要表現在兩方面:麇一方面信托的運行必涉及信托財產的移轉媚、管理及信托收益的交付等問題,因而必鷚會產生信托財產課稅與否以及如何課稅的擔問題;另一方面信托財產課稅問題如在相騭關
3、稅法上欠缺適當、明確規(guī)范,又必會影毽響信托的運行。例如,信托成立時,委托人將其財產移轉或為其它處分于受托人,倆受托人為受益人利益取得信托財產的所有權,于此場合下,是否應納所得稅?誰是湮納稅義務人(受托人還是受益人)?又如蓖,信托存續(xù)期間,受托人依信托目的管理汁或處分信托財產、交付信托利益于受益人肟;信托關系消滅時,信托財產移轉于歸屬蕷權利人,在這些場合均會產生應否課稅及車如何課稅的問題。信托法的順利運行有賴獬于信托財產課稅問題的早日解決,為此,飲筆者擬圍繞各相關稅法就信托財產課稅問至題作一探
4、討。一、所得稅法中信托財礅產課稅問題所得稅屬于收益稅,它是叁以納稅人的應稅所得為征稅對象的稅。無所得便無所得稅自不待言,但并非有所得罔必有所得稅,例如在未開征贈與稅與遺產攖稅的情形下,接受贈與財產或者繼承財產桉所發(fā)生的收益就無需納稅,因此,確切地安說,無應稅所得便無所得稅。因此,發(fā)生脅所得稅的條件是“有所得”并且該“所得胤應納稅”。“有所得”屬于事實問題,即瑾11/11是否發(fā)生收益:“所得應納稅”則屬于價值判斷問題。其中,“有所得”是第一層雉次的問題,“所得應納稅”是第二層次的邶問題,因為只
5、有在“有所得”的前提下才舭會有應否納稅的問題。在分析取得信托財澉產所有權時是否應納稅的問題時,應注意杈從上述兩個層次上加以把握。首先,需分薩析信托關系當事人取得信托財產所有權是⒍否屬于發(fā)生所得的情形。我國有關所得稅法僅使用了所得的概念,而未使用所有權的概念(注:即便稅法上使用所有權的概念,由于考慮問題的出發(fā)點不同,稅務機關在計算納稅人財產時使用的所有權概念咱與民法中所有權的概念也會不盡一致。參緊見孫憲忠:《德國當代物權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75-176頁偵。),于是便發(fā)生取
6、得信托財產所有權是桓否屬于稅法所言的所得的問題。一般而言悼,取得財產所有權即發(fā)生所得。就此意義貰而言,所得與所有的概念并無質的區(qū)別。嘿但由于在信托法律關系中存有雙重所有權,即受托人的形式所有權與受益人的實質蕁所有權,從而使所得與所有必然出現分離0。受托人受讓信托財產所有權卻不享受利厶益,委托人于特定情形下恢復信托財產的所有權亦未發(fā)生所得,在這兩種情形下,披受托人或委托人均未有實際所得。而受益ヶ人有權受領信托財產及信托財產所生收入繅,因此在此情形下,對受益人而言發(fā)生所棉得。其次,在發(fā)生所得的情
7、形下,尚需考瀅慮該所得應否納稅的問題。由于在信托法妓律關系中,受益人享受信托利益的實際效┡11/11果無異于受贈,因此在尚未開征贈與稅的寵情形下,為公平起見,對受益人受領初始ヂ信托財產(指信托生效時,委托人交付給釧受托人的財產)的行為不應課征所得稅。述但是,信托生效后,受益人即取得收益權幃,信托財產的所有權已實質上歸屬于受益抵人。受益人對信托關系存續(xù)期間信托財產憮所生收入所享有的權利系直接源于受益人У的實質所有權,而非委托人的贈與,因此╅,受益人應為信托財產所生收入繳納所得稅。為清晰起見,對上
8、述情形分述如下:涮(一)信托財產之形式移轉,不應課擘征所得稅信托行為成立,委托人將信錢托財產移轉或為其它處分于受托人(信托法第14條),以及信托關系存續(xù)中因故變更受托人(信托法第23條、第38條鱈、第39條、第40條、第41條、第4菅9條),新舊受托人之間就信托財產發(fā)生溪移轉或為其它處分的情形,依信托觀念系籮屬財產權形式上之移轉行為,在各關系人襁之間并無所得發(fā)生,因此不應課征所得稅嶸。在前述情形下,受托人雖取得信托財產錠所有權,但他只是形式上的所有人而已,雛其一,受托人不可如一般財產所有人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