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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淺析交通肇事逃逸問題論文摘要內容摘要:交通肇事因為具有高發(fā)性,在實踐中和法律法規(guī)上備受關注。其“逃逸”問題更因主觀、客觀等方面的復雜性而頗有異議。新刑法對交通肇事罪的規(guī)定進行了重大調整,法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是立法者對交通肇事罪劃分的三個量刑檔次,與舊刑法相比該規(guī)定提高了懲處交通肇事者或交通肇事逃逸者的法定幅度,尤其第三個量刑檔次“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為嚴懲該種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據(jù)。但是,由于條文過于籠統(tǒng)、簡單,且忽視了逃逸情形的復雜情況,致使實踐中產(chǎn)生了不應有的操作模糊;理論界產(chǎn)生了很多分歧。其中,按照“罪責等價相當原則”解釋的觀點頗具代表性,其核心是“不同‘逃逸’問題應當有不同的罪刑與之相適應”,也就是說,該原則下的“因逃逸致人死亡”必須有明確的內容指向和相應的處罰范圍。從“人人生而平等”的基點看,該情況的出現(xiàn),確是文明社會中公正的應有之意。關鍵詞:罪責等價相當原則 逃逸 不作為犯罪 情節(jié)某作家在文章中寫到:汽車是個危險的東西,交通運輸中超過50%的危險都是它的“杰作”。參考有關資料,如我國每年的交通事故案件和人
3、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等數(shù)字,則會更深刻地意識到這些危險的潛在性。盡管,如“撞了白撞”之類的“怪胎”最終“流產(chǎn)”;受害者,特別是弱勢群體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補償和撫恤,但是套用他人的慨嘆“失去的畢竟不能重新?lián)碛小卑。∧切K狀和教訓是輕易不能忘卻的。反思此類情況,如果想用犯罪具有的可防性,對重大交通事故進行防控和震懾,從而達到減少損失和保護利益的目的,那么,現(xiàn)在能做的或許就是更好的完善《刑法》內容,并進行配套設施的建設。筆者擷取一角――交通肇事逃逸問題,從“罪責等價相當原則”出發(fā),結合有關資料,思考分析,期望有所收獲。一、罪責等價相當原則罪責等價相當原則也稱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4、,其內涵是:犯多大的罪,就應承擔多大的刑事責任,法院也應當判處其相應的刑罰,要做到重罪重罰、輕罪輕罰、罪刑相稱、罰當其罪;在分析罪輕罪重和刑事責任大小時,須結合行為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及客觀危害結果,來綜合確定刑事責任,從而判定輕罪重罪?!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規(guī)定“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是“罪責等價相當原則”最權威的認證。7由上述可知,在解決交通肇事逃逸問題時就可以依據(jù)該原則,并嚴格執(zhí)行之。需要說明的是,逃逸的不同情況具體應適用什么樣的責任,不能單純地從客觀后果的嚴重性程度來推定,也不能草率地憑主觀過錯和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來決定
5、,只能從主客觀相適應的角度綜合分析考慮,雖然主觀方面有時取證比較困難。進一步講,說明一種責任嚴重程度的前提是:客觀上能挽回既有傷害的蔓延而主觀上故意放棄,且其所基于的傷害必須體現(xiàn)為行為人的過錯,也就是說,確定嚴重程度最高等級的要件是:故意做出傷害,至于是否考慮有無彌補傷害的行為可以不問;確定嚴重程度最輕等級的要件是:過失造成了傷害后果并采取了防止傷害擴大或有利于傷害減輕的行為。不難看出,該模式用于交通肇事,則更有利于“逃逸”有關問題的解決。當然,因主觀方面的取證相對較難,大部分情況下不能向行為人取得確證,必須有周圍環(huán)境、目擊證人及系列的邏輯的證據(jù)鏈來印證。如在利用客觀
6、情況推定主觀意思時,可能在行為人對客觀方面認識的局限或者對客觀方面認識的主觀臆斷的作用下,行為人對最終結果的預期不會實現(xiàn)。這就促使行為人從另外的結果考慮,“強制”自己履行道德義務,阻止先行行為的進一步傷害。這恰是“罪責等價相當原則”存在彈性空間的體現(xiàn),這時,可利用刑罰個別化原則防控已然之罪和未然之罪,實現(xiàn)刑罰的威懾力。二、逃逸的幾種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guī)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
7、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該條的中段和后段規(guī)定了“逃逸”問題的法律依據(jù),故具有基本法的效力。具體案件審判過程中適用的條文是效力較低的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作的司法解釋。其解釋是否理解了立法原意,值得商榷。目前,學術界對兩段的解釋分歧較大,但都能從“罪刑法定原則”加以涵括。如對“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就有三種觀點:第一種,認為逃逸是指交通事故發(fā)生后,肇事者不及時搶救被害人,且選擇逃離現(xiàn)場的消極態(tài)度,致使被害人救治延誤而死亡;第二種,認為逃逸是指發(fā)生交通肇事后,肇事者倉惶逃跑以致再次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人當場或稍后死亡;第三種,認為是否屬“逃逸”應具體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