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問題比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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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肇事逃逸問題比較研究許成磊在交通肇事犯罪中,車輛肇事后司機逃逸往往被認為是性質惡劣的情節(jié)。從中外發(fā)生的交通事故犯罪來看,肇事后逃逸占有很大的比重。由于肇事者的逃逸,往往使得事故責任難以認定,同時也使許多本可得到及時救助而免于死亡的受害者增加了死亡的概率,因而無論是從倫理的評價出發(fā),還是從結果的無價值考慮,肇事逃逸的行為皆值得法律的非難。而不同國家和地區(qū)對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定性與處理上的不同規(guī)定使得該問題不僅受到立法者的極大關注,也倍受刑法理論界的重視。一、交通肇事逃逸行為在刑法中的意義對于交通肇事逃逸的處理,各國的規(guī)定不同,其在刑法中的意義也不

2、同。有的國家將其作為獨立的罪行而規(guī)定為單獨的罪名。德國、俄羅斯、我國臺灣地區(qū)刑法典即是,但各有不同的構成要件。例如,德國刑法典第142條規(guī)定了擅自逃離肇事現場罪。從該條文規(guī)定的具體內容來看,其所保護的法益不在于保全道路交通,也不是基于對被害者的救助義務,而主要是為了防護交通事故中被害者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而俄羅斯刑法典第265條規(guī)定的逃離事故現場罪的犯罪客體,不僅包括預防對依法受保護的社會關系造成損害,而且包括排除損害或減輕可能發(fā)生后果的嚴重程度,同時包括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的生命和健康。因而如果受害人在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時當場死亡便不存在該罪的構成。由此

3、可見,俄羅斯刑法典對該罪的規(guī)定很大程度上考慮了對被害者的救助義務。[①]臺灣地區(qū)刑法第185條之四規(guī)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構成交通肇事逃逸罪。該罪是新增的罪名,增設理由是為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死傷,促使駕駛人于肇事后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②]日本刑法中沒有對這類行為的直接規(guī)定,但道路交通法規(guī)定了違反救護負傷者義務罪和違反報告事故義務罪。道路交通法規(guī)定,發(fā)生交通事故時,必須立即停止駕駛車輛,救護受傷者,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發(fā)生危險。不過,關于這類義務的性質,通常的理論和判例都認為是為了保障交通安全和暢通而規(guī)定。[③]但也

4、有觀點認為其侵犯的法益應理解為身體安全。[④]中國大陸刑法典也沒有對這類行為作出單獨規(guī)定,而是將其作為交通肇事罪中的一個量刑情節(jié)考慮。具體而言,在刑法典第133條關于交通肇事罪的第二、三個量刑檔次中分別規(guī)定了交通肇事逃逸的問題,即: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我國學者較為一致的觀點認為,立法上作出上述規(guī)定,其出發(fā)點在于事故發(fā)生后,行為人依法負有國務院《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規(guī)定的“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的車輛必須立即停車,當事人必須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必須移動時應當標明

5、位置),并迅速報告公安機關或者執(zhí)勤交通警察,聽候處理”的義務。盡管上述規(guī)定與日本的道路交通法的規(guī)定幾乎一致,但對于這類義務的性質,大陸地區(qū)刑法學界卻有著不同的認識。通常的見解是,盡管不排除具有保障交通安全和暢通的性質,但在這里,肇事逃逸作為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情節(jié),一方面立法上將其與“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相并列,考慮了這種情況反映出行為人較為惡劣的主觀惡性;另一方面,在客觀上逃逸行為使肇事后的搶救工作無法及時正常進行,往往使原本可以挽救、避免的重大后果因此發(fā)生,使原本可以消滅的構成要件結果發(fā)生的危險實害化,并使肇事責任往往無法準確認定。[⑤]筆者認為,無論

6、是把交通肇事逃逸作為獨立的犯罪,還是作為交通肇事罪的特別情節(jié),從立法規(guī)定的合理性角度看,如果單純因為交通肇事后制造了危險的交通環(huán)境,從而有必要課以行為人排除危險維護交通安全的義務而增設肇事逃逸罪(或作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節(jié)),則未免對交通犯罪行為人過于苛責。誠如有的學者指出的,“果真如此,則至少妨害秩序罪和公共危險罪章的犯罪行為人都應該有犯罪后不逃逸的義務,放一把火或傾覆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是何等的危險?如果制造更嚴重危險的犯罪行為人都有逃走的權利,何獨交通肇事行為人沒有此種權利?”這種規(guī)定“違反平等原則,實屬違憲之規(guī)定。”[⑥]因此,從救護被害人、防止

7、危害結果的擴大的立場考慮上述問題或許更為妥當。二、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的成立條件(一)行為主體對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無論是否作為獨立的犯罪加以規(guī)定,一般情況下逃逸行為人是先前的造成交通事故的行為人。但如果單獨成立肇事后的逃逸罪,是否以先行的肇事行為構成犯罪為前提,從上述各國、地區(qū)刑法典的規(guī)定來看,似乎俄羅斯刑法典的規(guī)定對此持肯定態(tài)度。根據立法理由,我國臺灣地區(qū)刑法增設的交通肇事逃逸罪與駕駛人肇事是否應負過失責任無關,即該罪的成立并不以行為人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為必要。在我國大陸地區(qū)刑法中,由于涉及事故的責任認定問題,因而交通事故發(fā)生后的逃逸人未必就是交通事

8、故罪的主體。《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0條規(guī)定:“當事人逃逸……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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