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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罪刑法定原則視野下的刑法適用解釋分析的論文罪刑法定原則視野下的刑法適用解釋分析的論文【正文】一、導言刑法解釋是指解釋主體對刑法規(guī)范中含義模糊或有歧義的內容進行的闡明和澄清。十九世紀理性法學派和后來概念法學中的極端者強調法律體系的邏輯自足性,認為可以通過詳盡的立法排除法律解釋。[1]十九世紀后期社會開始急劇變化,更多的法學家對當時的主流派法學大加抨擊,要求打破概念法學的禁錮、彈性地解釋法律以發(fā)揮法官能動性的呼聲日高,最終導致概念法學的沒落。[2]其實刑法同其他法律一樣,非經解釋不能得以適用。但刑法的解
2、釋不同于民法解釋,必須受到罪刑法定原則的約束,尤其是司法解釋和法律適用解釋,不得僭越立法者的職能。從法律解釋主體和效力的角度看,法律解釋可以分為立法解釋、司法解釋、法律適用解釋和學理解釋。儲槐植教授首次提出了刑法適用解釋概念。[3]筆者以為,所謂法律適用解釋,是指審理案件的法官在法律適用中為確定應適用的法律規(guī)范及其具體內容、取得大前提而對法律規(guī)范中含義模糊或有歧義的內容進行的闡明和澄清。法官基于其主體地位及解釋的效力,對刑法的解釋既要遵循其他法律解釋同樣的方法,又存在不同于其他法律解釋的特點。在此,
3、筆者擬從法律解釋學的基本理論出發(fā),遵循罪刑法定原則要求,對刑事法律適用解釋中的一些基本問題作一粗略探討。二、罪刑法定原則下刑法適用解釋的存在理由刑法非經解釋不得以適用,這是因為:其一,以文本的形式表現出來的成文法作為一種普遍意義的行為規(guī)范,必須具有簡潔性特點;其二,法律規(guī)范的數量是有限的,用以規(guī)范豐富多彩的社會生活,使法律更傾向于采用抽象性強、包容性大的用語;其三,對社會的發(fā)展變化,人類不可能窮盡理性,而刑法須保持相對穩(wěn)定性,采用相對抽象的文字能因應社會發(fā)展需要;其四,刑法的內容多以普通用語表述,普
4、通用語不同于數理語言,具有模糊性、多義性的特點,其內涵、外延不可能做到完全清晰、具體;其五,為防止刑法漏洞,刑法往往從不同側面編織法網,不可避免地形成交叉重疊關系。..[4]法官在刑事審判中解釋刑法,更是不可避免。刑法規(guī)范屬于應然世界的東西,要發(fā)揮實際作用,必須得到實現,這就是刑法的適用。刑法適用的邏輯模式,是確定法效果的三段論法,即:(1)正確地取得大前提,確定應適用的法規(guī)范;(2)正確地取得小前提,確定實際發(fā)生的案件事實能否涵攝在該法規(guī)范構成要件之下;(3)確定結論,對該個案賦予大前提的法效果。
5、[5]如大、小前提都明白無誤,要作出正確結論固非難事。但如上所述,并非任何刑法條文都是明確具體的,就各種個案而言,大前提能否涵攝小前提,還有待于法官分析判斷。在任何刑事案件中,法官須首先對刑法規(guī)范的含義進行解釋,確定其內涵、外延,方能判斷該刑法規(guī)范能否涵攝具體的案件,并作出相應判決。刑法規(guī)范經立法機關頒行后,為求得刑法適用上的公平、統(tǒng)一,最高司法機關相應頒布了大量司法解釋,有效克服了各級、各地法官素質參差不齊帶來的弊端。但是,司法解釋既要統(tǒng)一全國的司法活動,就必然具有抽象性,本身仍需要進一步解釋。而
6、且司法解釋的結論是唯一的,它只能考慮最為通常的情況。[6]那么負責審判案件的法官要適用刑法,就必須進行這種進一步的解釋,對并非通常的情況作出解釋和分析判斷。刑事審判要求親歷性。為使正義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我國刑事審判方式改革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把親歷性這一司法權行使的基本程序特征,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體現出來。[7]只有親歷了審判活動,才能直觀感受到千差萬別的個案事實,從而按照犯罪構成要件對具體案件進行抽象,“求得無以累加的行為本身的最大公約數”,[8]正確地適用法律。法官在審判中運用確定法效果的三
7、段論法,并非一個從取得大前提開始到取得小前提最后到賦予個案以大前提法效果的簡單、機械過程。在確定大前提的時候,必須經過與小前提的反復比較。這種反復比較只有親歷刑事審判活動的法官才有條件進行。可見,法官進行刑法適用解釋是刑事審判的邏輯必要和重要內容,是刑事審判即刑法適用的應有之義。三、罪刑法定原則下刑法適用解釋的基本要求罪刑法定原則法律淵源最早追溯到1215年英王約翰簽署的《大憲章》。它的提出首先歸功于洛克、孟德斯鳩主張的三權分立學說。費爾巴哈則根據其心理強制學說,將該原則表述為“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為罪,
8、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處罰”。[9]自罪刑法定的啟蒙思想產生至今,罪刑法定作為刑法的基本原則已經被各國普遍接受。我國修改后的刑法第3條規(guī)定:“法律明文規(guī)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guī)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正式確立了罪刑法定原則?!白镄谭ǘㄔ瓌t的普遍貫徹,使研究罪刑法定與刑法司法解釋的關系具有了普遍意義。罪刑法定原則框架下的刑法解釋實踐,也為研究二者關系提供了豐富的素材”。[10]張明楷教授指出:“罪刑法定原則是刑法的生命。它既是立法機關制定刑法、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