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體辯護與程序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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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實體辯護與程序辯護-5-【摘要】長期以來,我國的辯護制度主要是針對有關實體問題,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近年來,出現(xiàn)了一種被稱為“最好的辯護”的新的辯護形態(tài),即程序性辯護。其出現(xiàn)更有利于辯護活動的開展和合法利益的維護。辯護的內(nèi)容將會從傳統(tǒng)的實體辯護變成實體辯護和程序辯護并重的局面。本文將從一個案例出發(fā),分析程序辯護和實體辯護在具體案件中的應用,進而簡要的介紹實體辯護和程序辯護,并對兩者進行比較?!娟P鍵詞】刑事辯護;程序辯護;實體辯護;辯護隨著我國法治進程的不斷深入,人權的保障也日益成為我國法律所追求的重要價值目標。在我國的立法與司法活動中

2、,刑事訴訟程序又與人權關系最為緊密。對刑事訴訟程序性權利的保障僅僅只在法律上規(guī)定是不夠的,還必須有相應的制度來保證這種權利的最終落實。而刑事辯護制度便是權利保障的主要方式之一。長期以來,我國的辯護制度主要是針對有關實體問題,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但是,近年來在中國刑事司法實踐中還出現(xiàn)了另一種新的、有別于實體性辯護的辯護形態(tài),即程序辯護。本文將從案例出發(fā),分析比較實體辯護與程序辯護。一、案例分析(一)案件情況2001年6月3日凌晨3時許,陳X、雷X、張A、張B、張C五人在“XX迪吧”玩時,因陳X請女青年劉X跳舞,發(fā)生矛盾。后陳X、雷X、張

3、A、張B、張C五人離開“XX迪吧”坐車到水電廠雷X住處,劉X的丈夫張某伙同曾謀、肖某等六人開車尾隨至水電廠院內(nèi),當陳X、雷X、張A、張B、張C五人乘車到XX公司院內(nèi)雷X門前時,雷X下車到樓上開門,陳X在車前與其他人告別,曾某便上前朝陳X頭上砸了一瓶酒,雷X聽到樓下有動靜,下樓來到單元門口,爾后,雙方發(fā)生毆打,在毆打過程中曾謀被打成重傷,因傷勢過重搶救無效,曾某于2001年6月4日凌晨零時30分死亡。(二)公訴意見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陳X、雷X、張A、張B、張C故意傷害讓人身體,造成他人死亡的嚴重后果。雖無證據(jù)證實致死受害人曾某的直接責任人,但從-5-案發(fā)現(xiàn)場提取的帶有血跡的水泥塊經(jīng)

4、過DNA檢驗,可以證實受害人曾某(死者)在案發(fā)現(xiàn)場被人毆打,故被告人陳X、雷X、張A、張B、張C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4條第2款之規(guī)定,涉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且五名被告人案發(fā)后,拒不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較差。為嚴肅國法,嚴厲打擊刑事犯罪活動,保護公民人身權利不受侵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41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7條第3項之規(guī)定,提起訴訟。(三)辯護意見此案的辯護律師是甘肅嘉煌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劉海君。其辯護意見主要是從以下兩個方面。本文中只簡要的摘錄其主要部分,詳細闡述將不做摘

5、錄。一方面是,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犯有故意傷害罪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罪名不成立,應依法宣告被告人無罪。理由有四,一是,無證據(jù)證實被告人具有毆打傷害受害人曾某的行為。二是,部分證據(jù)雖然片段式地反映出受害人曾某遭受他人毆打的事實,但證詞相互矛盾。三是,公訴方本次指控依據(jù)新增加的XX省公安廳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于2002年11月8日對案發(fā)現(xiàn)場提取的留有血跡的水泥塊進行的DNA檢驗結(jié)論,仍然不能證實其指控的罪名成立。第一,該檢驗報告證明了水泥塊上的血跡系死者曾某的,但該血跡是在毆打過程中沾染上的或者血跡是傷后滴落在水泥塊上的,尚無有效證據(jù)證實。第二,該檢驗結(jié)論未依法告知被告人。依據(jù)《刑事訴訟法

6、》第121條規(guī)定,偵查機關負有告知義務。未告知也造成被告無法行使其補充鑒定和重新鑒定的權利。第三,公訴方只舉了檢驗報告,對于死者父母親1號、2號血液樣本的采集和保存的合法性過程及何時送到檢驗部門檢驗未舉證說明。在證據(jù)的取得方面明顯存在不合法的情形,有悖程序合法的原則。四是,水泥塊上的血跡不能證實水泥塊是致其死亡的擊打工具,是何物所致至今尚未查明。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37條規(guī)定,公訴方所舉證據(jù)應當確實、充分?,F(xiàn)有證據(jù)達不到法定要求,其指控不能成立。因此,本案仍存在有《刑事訴訟法》第162條第3項規(guī)定的證據(jù)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情形。-5-另一方面是,假定被告人確實實施了傷害曾某

7、的行為,該行為屬于正當防衛(wèi)。一是,死者曾某是受他人唆使以非法侵害者的身份參與到本案中的,是實施非法侵害的主要行為人。如果被告人不采取及時有效的防偽措施,其侵害后果不堪設想。二是,依據(jù)《刑法》第20條賦予公民的正當防衛(wèi)權利,被告人為了本人和他人的人身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有權對不法侵害者采取制止其非法行為的任何措施,即使對侵害者造成損害,也屬于正當防衛(wèi),不負刑事責任。(四)案例分析從律師的辯護意見中,我們可以發(fā)現(xiàn)一個區(qū)別于其他許多刑事案件的明顯的不同之處。那就是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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