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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國司法制度存在的問題與改革思路論文格式論文范文畢業(yè)論文摘要:規(guī)范和調整司法活動的司法制度對一個國家法律的實施有重要意義。我國的司法制度是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建立和發(fā)展起來的,存在著許多弊端。因此改革司法制度勢在必行。關鍵詞:司法制度現(xiàn)行弊端改革思路一個國家的法律制度在某種程度上講是通過司法來實施的,因而規(guī)范和調整司法活動的司法制度對法律實施有重大影響,起著橋梁性作用。但是,我國的司法制度是在計劃經濟條件下建立和發(fā)展起來的。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發(fā)展以及社會主義法治原則的確立,現(xiàn)行司法制度因其自身的缺陷已難以適應我國法律的有效實施和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需要,因
2、此司法制度的改革勢在必行。一、我國現(xiàn)行司法制度的弊端由于歷史原因,我國現(xiàn)行的司法制度已嚴重制約了法律的有效實施,影響了司法公正與效率,其弊端主要體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司法模式行政化?,F(xiàn)代司法制度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司法的非行政化。由于受政治、文化傳統(tǒng)和司法傳統(tǒng)的影響,我國的司法體制、法院機構設置、法官制度、司法運行過程都帶有明顯的行政化色彩。審判權與行政權的一個重要區(qū)別就是行政機關可以對行政事務進行積極而主動的干預,而法院則不應該采取主動的方式。法院是一個是非的判決者,法官只能坐在法庭上行使權利,不能到處出擊主動提供服務。但在現(xiàn)實中,我們的法院所承擔的不是真正意義上
3、的司法職能。這是由于我們對法官和法院的職能定位以及權力運行特點并不十分清楚。這樣的局面主要是體制問題造成的,如果這個問題不解決,法院就永遠擺脫不了受制于人的尷尬境地。從法院的設置來看,基本上是走行政區(qū)劃的路子,這種體系無法擺脫司法和行政的各種關聯(lián),產生不利于公正司法的因素。從法院內部結構來看,法院從院長、副院長、庭長到普通法官形成了一個等級體系,這種等級體系是按行政官員的階次加以套用的,行政性官員甚至已經成為法官能力與水平高低的衡量器。從法院內部上下級關系來看,不同層級的法院之間不是單純的監(jiān)督和被監(jiān)督的關系,而是具有行政意義上的上下級領導關系。上一級法院有權對下
4、一級法院的工作進行指導,甚至對個案進行所謂提前介入的干預,而下一級法院主動就案件的判決向上一級法院請示匯報,這種關系為司法不公提供了溫床。這種司法體制本身的行政化,是導致當前我國審判不能真正獨立、公正以及司法腐敗的重要原因。司法權地方化。我國憲法設定的是人民代表大會領導下的一府兩院模式。事實上司法機關不具有和政府相并列的地位。司法機關的財政權和人事權受制于其他國家機關和組織。特別是由于地方司法機關受制于地方政府、地方權力機關和地方黨政委,由此導致了司法權的地方化。從財政上看,我國自1980年以來,基本上實行的是以分灶吃飯為主要內容的財政體制。這種財政體制雖然調動
5、并刺激了地方政府發(fā)展地方經濟的積極性,在某些領域或某種程度上減輕了中央政府的財政負擔。但與此同時,在分灶吃飯的財政體制下,一方面我國的行政機關掌握著整個國家的財權,各級司法機關的經費必須由同級政府決定;另一方面司法機關在裝備、辦公條件、辦案經費等方面會因各地經濟發(fā)展及財政收入狀況不同而大相徑庭。而且在職工住房、工資、福利待遇方面也會因地區(qū)經濟發(fā)展及財政狀況不一而出現(xiàn)大的差異。這樣一來,司法部門的經濟利益,司法人員的個人物質利益同地區(qū)經濟利益融為一體,息息相關。因此在這樣的經濟利益結構中,司法機關及司法人員在審理案件執(zhí)行判決時,都有一種基于部門和個人利益考慮的主觀
6、愿望,希望本地當事人勝訴,本地的企業(yè)正常經營、盈利、不虧損,本地銀行里的錢不被劃走。于是司法活動中違背法律規(guī)定,搶管轄、濫用職權、枉法裁判、偏袒本地當事人、不作司法協(xié)助等司法地方保護主義行為就順理成章地出現(xiàn)了。地方司法機關除了在財政上依賴于地方政府外,在人事制度方面,還受制于地方政府和地方黨委。在實踐中,地方黨委和地方政府的人事部門擁有地方司法機關主要領導干部的權或指派權。實際上是由同級黨委組織部門內定,通過同級人大履行一下選舉或任免手續(xù)。這種權力機構和權力隸屬、權力依賴關系,使得地方司法機關無力抗衡地方政權的權力干預,當然不可能擺脫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這就決定
7、法院及法官在審判活動中只有與地方政權合作,才能正常開展工作。一些案件的處理明知不合法、不公正,但如果堅持原則、秉公執(zhí)法,頂撞了地方政權及其有關領導人,法院的經費來源就可能被切斷、砍掉,工作就無法開展。法官的司法行政職務及審判職位晉升就面臨威脅,甚至可能會被無端免職、調離、遭到政治上的打擊報復。在這種情況下,地方法院及法官違法濫用司法權,搞司法地方保護主義確實有些迫不得已。可以這樣說,司法機關與地方政權機關只是在職能上分開了,但是在體制上依然是難舍難分的。這是司法機關無法充分實現(xiàn)憲法賦予的獨立行使司法權的重要原因。法院審判組織設置和內部管理體制不合理。我國法律規(guī)定
8、,合議庭和審判委員會都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