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描述:
《我國刑法立法解釋立場的實證考察.doc》由會員上傳分享,免費在線閱讀,更多相關內(nèi)容在學術論文-天天文庫。
1、我國刑法立法解釋立場的實證考察關鍵詞:刑法立法解釋形式的刑法解釋論實質(zhì)的刑法解釋論內(nèi)容提要:在刑法解釋的立場上,存在著形式的解釋論與實質(zhì)的解釋論之爭。我國當前9個刑法立法解釋的實證考察表明,我國刑法立法解釋均采取了實質(zhì)的解釋立場。這一立場具有兩個積極功能:合理入罪,促進刑法的規(guī)范正義;適當出罪,實質(zhì)地保障人權。這一實質(zhì)的解釋立場值得繼續(xù)堅持與維護。在刑法解釋的立場上,存在著形式的解釋論與實質(zhì)的解釋論之爭。形式的刑法解釋論主張,解釋刑法時只進行形式的、字面的、邏輯的解釋與判斷;實質(zhì)的刑法解釋論主張應對刑法進行實質(zhì)的、價值的、合目的的解釋,它除
2、了關注刑法的形式限制,還注重刑法的處罰必要性與刑法面對變動不居的生活事實的開放性。[1]95-127不同的解釋立場決定了解釋結(jié)論的不同,我國1997年刑法施行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了9個刑法立法解釋文件,這些刑法立法解釋在具體問題上采取了何種解釋立場呢?這9個刑法立法解釋所采取的立場是一以貫之還是各自矛盾呢?它所采取的立場具有何種功能價值,是否值得繼續(xù)堅持與維護呢?目前我國學者對刑法立法解釋的研究,多著眼于某一個刑法立法解釋的解讀評析,鮮有從整體上考察我國當前刑法立法解釋采取了何種解釋立場。本文將以實證方法對當前9個刑法立法解釋進
3、行整體的解讀與置評,分析并評價當前我國刑法立法解釋所采取的解釋立場,以圖引起刑法學界對刑法解釋立場的重視。一、實質(zhì)的解釋立場:當前9個刑法立法解釋的實證研究自2000年4月2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第一個刑法立法解釋以來,截至現(xiàn)在,共有9個刑法立法解釋文件。下文將結(jié)合具體刑法立法解釋的內(nèi)容以及所涉問題的爭議立場,逐一分析我國刑法立法解釋所采取的解釋立場。15我國刑法立法解釋立場的實證考察關鍵詞:刑法立法解釋形式的刑法解釋論實質(zhì)的刑法解釋論內(nèi)容提要:在刑法解釋的立場上,存在著形式的解釋論與實質(zhì)的解釋論之爭。我國當前9個刑法立法解釋的
4、實證考察表明,我國刑法立法解釋均采取了實質(zhì)的解釋立場。這一立場具有兩個積極功能:合理入罪,促進刑法的規(guī)范正義;適當出罪,實質(zhì)地保障人權。這一實質(zhì)的解釋立場值得繼續(xù)堅持與維護。在刑法解釋的立場上,存在著形式的解釋論與實質(zhì)的解釋論之爭。形式的刑法解釋論主張,解釋刑法時只進行形式的、字面的、邏輯的解釋與判斷;實質(zhì)的刑法解釋論主張應對刑法進行實質(zhì)的、價值的、合目的的解釋,它除了關注刑法的形式限制,還注重刑法的處罰必要性與刑法面對變動不居的生活事實的開放性。[1]95-127不同的解釋立場決定了解釋結(jié)論的不同,我國1997年刑法施行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5、常務委員會公布了9個刑法立法解釋文件,這些刑法立法解釋在具體問題上采取了何種解釋立場呢?這9個刑法立法解釋所采取的立場是一以貫之還是各自矛盾呢?它所采取的立場具有何種功能價值,是否值得繼續(xù)堅持與維護呢?目前我國學者對刑法立法解釋的研究,多著眼于某一個刑法立法解釋的解讀評析,鮮有從整體上考察我國當前刑法立法解釋采取了何種解釋立場。本文將以實證方法對當前9個刑法立法解釋進行整體的解讀與置評,分析并評價當前我國刑法立法解釋所采取的解釋立場,以圖引起刑法學界對刑法解釋立場的重視。一、實質(zhì)的解釋立場:當前9個刑法立法解釋的實證研究自2000年4月29
6、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第一個刑法立法解釋以來,截至現(xiàn)在,共有9個刑法立法解釋文件。下文將結(jié)合具體刑法立法解釋的內(nèi)容以及所涉問題的爭議立場,逐一分析我國刑法立法解釋所采取的解釋立場。152000年4月2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以下簡稱《第93條第2款的解釋》)是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解釋。在國家工作人員的認定上,我國刑法理論與實踐上向存在著身份論與公務論之爭。身份論認為,認定國家工作人員就是看行為人是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的編制和待遇,不具有這樣的身份,即使其從事的是公務
7、,也不能認定為國家工作人員,如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12月25日《關于辦理違反公司法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4條就把是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的行政編制作為區(qū)分標準;公務論認為,國家工作人員的本質(zhì)是依法從事公務,只要行為人從事的是公務,即使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的編制和待遇,也可認定為國家工作人員,其在從事公務時利用職務便利有貪污、受賄等行為的,構(gòu)成貪污罪、受賄罪;雖然具有國家工作人員的編制,但一旦不從事公務,也不能認定為國家工作人員,如享有國家工作人員待遇但已離休、退休的人員。[2]身份論僅以形式上是否具有干部身份來認定
8、國家工作人員,而不管行為人實際所從事的工作,又稱形式說;公務論從行為人所實際從事的活動是否是公務來認定國家工作人員,不管行為人在形式上是否具有國家干部身份,并認為從事公務是國家工